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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通过故意少分割婚姻资产来避免债务吗

丈夫负债累累后,与妻子同意离婚。妻子得到了两套房子和公司股权,但丈夫得到的房子已经被抵押和拍卖。如果所有有价值的财产都留给配偶一方,债权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债权撤销案。依法维持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了夫妻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房屋所有权属于女方的规定,切实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陈某与林某原本是夫妻,2003年两人共同创办了一家公司。2020年7月,两人签署离婚协议书,规定婚生女儿由女方林某抚养。婚后以资金购买的两套房子的所有权归女方林所有,另一套房的所有权归男方陈所有,公司股份归男方所有。全部归林氏所有。陈某拥有的房屋于2019年5月29日被陈某抵押给案外人,担保贷款200万元,目前正在拍卖中。
  陈某于2020年5月向黄某借钱,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黄某借给陈某90万元。因陈某未还款,黄某于2021年4月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定陈某应偿还贷款本息。随后,黄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1年8月,查明陈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陈某未能偿还到期债务,黄某起诉法院撤销陈某与妻子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两套房子所有权归属女方林某的约定。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陈某、林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两套房子所有权归属女方林某的约定。
  林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陈述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赵露露指出,本案中,男方欠下外债后,夫妻双方同意离婚,财产分割明显有利于女方。两人的离婚协议书虽然规定女儿由林某抚养,但也约定女儿的教育、医疗、保险等大额财务费用应由男女各承担一半。男性和女性必须分担女儿的大学学费。直至毕业,陈某并没有因为获得的婚后财产减少而减少承担女儿教育、医疗、保险等大额支出的义务。此外,他们离婚时,他的女儿距离18岁只有两个月。陈某应承担的法律支持费用并不大。因此,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林某没有合理理由多分割。 。
  本案中,丈夫陈某损失的婚姻财产较少,导致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减弱。无论两人离婚是否存在恶意逃债的可能性,这种行为都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或者恶意延长债务人履行期限的,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从而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当债权人遇到此类情况时,可以通过提起债权人撤销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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