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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检,该不该强制?

婚前医学检查(婚检),

又称婚前健康检查,

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

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

进行的医学检查。


由于相关法律规范存在冲突,

婚前医学检查应该“自愿”还是“强制”,

长期以来争议不断。


民法典:

一方隐瞒重大疾病,

另一方可申请撤销婚姻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不如实告知的,

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这样规定是为了

尽可能保障公民的婚姻自主权。


民法典实施以来,

出现了一些没有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或不了解配偶婚前身体状况,

婚后发现

配偶有重大疾病

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案例。


比如,

男方小熊(化名)与女方小陈(化名)

2020年10月开始同居生活,

男方向女方支付了24.8万元彩礼,

双方进行了婚姻登记。


事后男方发现

女方隐瞒了精神疾病的情况,

其曾在2017年

就入院治疗近4个月之久。


随后男方起诉至法院

希望撤销婚姻,

要求返还彩礼。


因“精神分裂症”系重型精神障碍,

属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范畴,

女方在婚前未向

原告告知自己患病的实情,

违反了民法典相关规定,

法院准许撤销婚姻。


是否强制婚检,

存在20年的规范冲突?


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

同年制定的母婴保健法都要求婚检。


母婴保健法第12条规定: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

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应当”婚检表明,

这是一种强制性婚检,

并且不再区分是否具备

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条件,

一律实行婚检。

此处的“强制”,

并非通过直接强制实施检查,

而是不自行检查就不予结婚登记。


2003年,

强制婚检制度出现转变。


国务院制定了《婚姻登记条例》

刻意淡化了“管理”色彩。

同时其第5条规定

在结婚登记时

并不要求出具婚检证明材料,

甚至连无重大疾病的签字声明

都不需要。


条例之所以未规定强制性婚检,

民政部给出的解释是:

“一是婚姻登记机关

根据婚检机构出具的检查结果

无法认定当事人

是否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是否可以办理登记。


二是由于检查没有针对性,

这就造成婚检中存在

检查项目多、收费高等问题,

群众反映强烈。”


有观点指出,

母婴保健法2017年修订后

仍保留了上述

“结婚登记应持婚检证明”的内容。

这使得在是否进行强制婚检问题上,

《婚姻登记条例》从2003年起

与母婴保健法产生了

长达20年的规范冲突。


自愿婚检,已成事实


针对上述问题,

2021年12月21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在关于2021年

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指出:

自2003年10月

《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来,

婚前医学检查

事实上已成为公民的自愿行为;


近日,

北京、黑龙江、河南、湖北、宁夏等地

婚检机构工作人员也表示,

婚检目的主要

是从“优生优育”角度出发,

不需要付费。


婚检机构会在婚姻登记处设置办公室,

婚姻登记的同时自愿进行婚检。


这些婚检机构均为当地妇幼保健院,

婚检内容包括

严重遗传性疾病、传染病,

主要是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梅毒等,

对于精神类疾病和婚育方面的疾病

则是进行问诊。


《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

经历多次修正,

保留了强制婚检条款,

曾一度引起轩然大波,

但记者拨打黑龙江

多地婚姻登记机关电话,

工作人员均表示

婚姻登记已不需要携带婚检证明。


82份判决书:

被隐瞒疾病,未必能撤销婚姻


今年,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的课题组

梳理民法典实施以来

82份因夫妻一方隐瞒重大疾病

撤销婚姻案例的判决书。


在82个当事人申请撤销婚姻的案件中,

法院支持撤销的有52件(63%),

法院不支持撤销婚姻的有30件(37%)。


“不予撤销婚姻”的理由,

主要是两点↓↓


图片

课题组梳理82份判决中不予撤销婚姻的理由


一是疾病本身,

不属于相关法律规定的重大疾病。


比如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

性功能障碍、不孕不育等疾病,

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法院认为这类疾病

不属于民法典

第1053条规定的重大疾病,

而驳回申请。


二是原告无法证明

被告在婚前未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


从样本案件来看,

发生纠纷的当事人

往往通过介绍相亲、

网络交友等途径相识,

很难对另一方

当事人的身心状况有深入了解,

一般人也很难有留存证据的意识。


比如

有的当事人

夫妻双方婚姻登记前没有婚检,

只是一方简单告知有某方面疾病,

另一方未对疾病有准确的认识。


有的当事人

甚至婚前陪同过准配偶到医院看病,

结婚以后才发现

配偶病情严重以至于影响共同生活,

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


这类案例,

法院在判决过程中,

常常因为无法判断

一方对另一方病情知情的程度,

而认定为

患有疾病的一方没有隐瞒重大疾病,

导致婚姻无法撤销。


课题组:

强制婚检,有其必要性


课题组认为,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的

撤销婚姻制度,

在法律中适用门槛较高。


通过梳理资料发现,

85%与结婚和生育相关的重大疾病

可以通过婚检查出来。


实施婚前医学检查,

有利于减少婚姻关系缔结后

申请撤销婚姻的纠纷。


图片

↑课题组梳理82份判决中申请撤销婚姻的疾病类型


课题组表示

恢复建立强制婚检制度存在必要性。


课题组负责人程雪阳表示,

此前取消强制婚检

有一个目的是尽可能保障婚姻自由。

但婚姻自由应当是建立在

“真实意思表示基础之上的自由”,

而不应是“盲目自由”。


为了避免当事人了解对方身心健康时

付出大量信息搜寻成本、

时间成本、沟通成本

以及因为信息不对称

而产生的结婚乃至离婚成本,

应当要求拟结婚当事人持有婚检证明。


“这可以保证准配偶

对对方身体状况有知情权,

以减少婚后因为身体状况引发的纠纷。”


课题组方案:

强制证明进行过婚检


近年来,

一直有建议或支持

恢复强制婚检制度的呼声。


比如课题组调研发现,

现实中

一方当事人直接向对方提出

进行婚前医学健康检查主张,

可能会让后者产生

不被信任甚至被冒犯的感觉。


很多当事人不愿或不敢

向对方提出进行

婚前医学健康检查的要求。


比如,

上海市虽然自2005年

就开始推行“免费自愿婚前医学检查”,

但该市2020年婚检率只有13.2%,

依然有将近7/8的新婚夫妇

没有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实行强制婚检,

一方面可以较低成本判断

另一方是否存在隐瞒疾病的情况,

另一方面也

给一开始

就想隐瞒疾病的人一定的威慑。


程雪阳认为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功能

在于证明

缔结婚姻当事人是否进行过婚检。


对此,

课题组建议

把《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第5项改为

“不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或者医学鉴定证明的,

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并设计了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供相关国家机关或部门作为参考。


卫健委数据:

婚检率逐年提高,无需强制


反对强制婚检的观点则认为,

强制婚检可能会回到

登记机关判断是否适宜结婚,

出现行政干预婚姻自由的状态。


还有人担心

婚检结果需要被登记机关掌握,

侵犯当事人隐私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贵松指出,

婚检制度固然具有现实意义,

关乎国民健康和人口素质,

国家可以视其为重要的公共利益,

但实践操作上却收益甚微,

而且促进这一公共利益实现的方式

其实也不需要强制。


2019年10月14日,

国家卫健委给出一个数据,

“参加婚检的人数逐年增多,

婚检率不断提高,

每年共有500多万

对新婚夫妇参加婚检,

全国婚检率从2004年的2.7%

上升至2018年的61.1%,

接近取消强制婚检前的平均水平”。

这表明不实行强制,

也可以实现婚检的目的。


他建议,

婚前医学检查

交由结婚双方主体自主决定,

国家加以适当引导

(宣传教育、规范服务、

免费婚检等),

应是可行的改革方向。

这也是母婴保健法应有的修法方向。

来源:央视网、澎湃新闻、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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