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谈判律师成功案例1离婚案起诉庄律师成功取得离婚判决书
【江宁区离婚案】
被告女方不同意离婚
法院强行判决离婚
2016年6月案件第3天审结
南京离婚律师指导分析
案件简介:
本案当事人是男方。双方长期存在家庭纠纷,长期分居。他们经过反复协商始终无法达成离婚协议,也没有实质性效果。随着事态的发展,离婚问题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夫妻俩的关系确实已经破裂。经过多方多方比较,该男子最终委托南京离婚律师代理本案的民事离婚诉讼。
指定法官:陈晓芳法官【少年法庭】。
案例结果:
1。离婚已判决;
2。房子是对方的,对方给我们房产折扣。
3。玉略;
4。本案诉讼费用由双方当事人承担。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涉外离婚案件。该诉讼在江宁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尽管被告一直委托律师围绕自己不同意离婚的情况发表自己的辩护意见和论据,但最终律师还是顺利胜诉了离婚令。
快速彻底地处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许多离婚案件,当事人无法私下协商。找律师能够顺利、快速地办案,而正规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以及诉讼谈判中,当事人也能积极配合,做出适当的选择,一举成功。
本案双方分居的开始时间需要在法庭上确定,同时从诉讼的角度必须以关系破裂为基础成为离婚的法定条件。在多次庭审中,律师运用巧妙的提问技巧,配合法官的问答,最终让法官充分了解了夫妻关系的实际情况。同时,在双方当事人的第二次庭审中,律师也表达了双方的意见。诉讼过程中的情感问题及解决方式再次证实双方不存在和解的可能。
另外,由于我们的客户在台湾,本案中唯一的房子不能使用住宅,所以我们不再争取房子的所有权,而只争取房子的折扣价。
本案当事人是台湾人,在选择和委托律师时非常谨慎。经过多方对比分析,并通过多次采访,证实该律师在快速离婚及财产分割方面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律师可以使用简单易懂的方法。让委托人了解法庭离婚案件中的所有程序和实体问题,使当事人能够有效预见可能的结果和时间期限,充分参与法庭诉讼活动,确保自己和律师能够高效配合,实现离婚目标。最好的诉讼结果。 ,以获得更多的利益。
离婚案件审理的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广泛。全面解决婚姻法律问题,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精心代理。并不是任何类型的律师都能有效处理离婚案件,因此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一定要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中获得优势。律师提供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件。双方可以就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协议,调解离婚,实现快速、彻底离婚。
此案已结束,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非常满意。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江宁民初字第4号
原告A,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台湾身份证号码A祖籍台北市,现居土耳其。
代理人是庄XX。
被告人B,女,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甲、被告乙离婚纠纷案于2015年10月22日本院受理后,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 2016年,原告甲及其授权代理人、被告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目前该案已结案。
原告A称,其与被告B为自由恋爱关系,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0年生下儿子C。因婚前双方关系较弱,且因工作、生活婚后长期在国外,双方在一起的时间较少,分开的时间较多,无法有效建立夫妻关系。 2014年2月,两人开始分居。 2014年2月,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后来裁定不准离婚。此后两方关系并没有改善。现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B辩称,原告主张的离婚理由与事实不符。原告之所以要求离婚,是因为他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他认为夫妻关系还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要求儿子由原告抚养,原告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176万元。夫妻俩的共同房产位于南京市江宁区。该房屋属于原告。因原告有过错,原告应支付折扣金额的三分之一。 。
经审理,原告A与被告B为自由恋爱关系。他们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0年生下儿子C。婚后,双方因小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不和。 2014年2月,两人开始分居。同月,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还查明,原告系xx公司销售总监,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平均月收入30346元;被告人是江苏某公司会计,月平均收入9000元。2014年2月至2016年4月,原告xx银行工资账户记录917297.74元,支出959086.62元,留下余额6369.81元。
还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在南京市江宁区购买了一套房屋(建筑面积158.72平方米,银行抵押贷款87.5万元),目前尚欠XX元为银行抵押贷款。
庭审过程中,双方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 1、离婚时,儿子C由被告抚养; 2、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一套折价260万元的房屋(含室内装修、家具、家电,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属于被告,被告将向原告支付财产折扣。
双方就以下事项发生争议:
1.夫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原告认为,双方分居两年多,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被告认为,夫妻俩的关系并未破裂。原告之所以要求离婚,是因为原告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
2。关于子女抚养费标准。被告提出,原告自分居以来未支付子女抚养费。由于原告是台湾人,长期在外工作,被告要求原告从2014年2月至C某18岁生日期间一次性支付176万元的子女抚养费(每月1万元)。元标准);原告称,双方分居后,他必须承担抵押贷款,并支付儿子的部分学费。他要求从2016年4月起,每月向C支付2000元维护费,每六个月支付一次。
3。关于原告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原告要求每年暑假带C同住1个月,寒假带C同住15天。被告不同意原告将C带出内地。
4。关于涉案房屋被告向原告支付的折扣金额。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房产折价款的一半,但被告提出只能向原告支付房产折价款的三分之一。
5。关于原告的押金。被告指出,原告收入较高,双方分居后工资总额为87.87万元。扣除正常费用后,应该有56万元的押金。原告声称自己在国外工作。除了每月承担住房贷款外,他还有大量的工作、娱乐和生活费用。他的收入全部都用来花销了,没有积蓄。
以上事实经当事人陈述、结婚证、(2014)江宁开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房屋所有权证、贷款明细、xx银行历史交易明细等证明,并予以确认由本法院审理。
本院综合分析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关系、请求离婚的理由、夫妻关系现状及和解的可能性,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确实已经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双方就儿子抚养权达成一致,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本院根据父母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判决原告每月支付6500元的子女抚养费,直至儿子今年18岁。 ,被告的过高要求未获支持。关于赡养费的支付方式,本院考虑了原告和被告的具体情况,决定原告每六个月支付一次。被告请求一次性支付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探望权的行使,本院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根据基本情况,并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决定原告每年暑假可以带儿子一起生活十五天,每年寒假十天。
关于南京市江宁区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已达成一致,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对原告财产的折让数额,本院将根据照顾子女和妇女权利的原则予以判决。该房屋(包括室内装修、家具、家用电器)为被告所有。购买房屋所欠银行抵押贷款已由被告偿还,被告向原告贴息100万元。
关于被告向原告主张的56万元押金,离婚时分割的夫妻财产应为离婚时双方已有财产。尽管被告自2014年4月起在银行账户上记录了917,297.74元,但未见原告进行大量支出、恶意转移财产,且原告对相关支出作出了合理解释和说明,被告称原告有存款56万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名下xx银行账户内的存款6369.81元为夫妻共同财产,经本院认定属于原告。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原告A与被告B离婚;
2。儿子C由被告B抚养,原告自2016年4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6500元,直至儿子年满18周岁。 .每年6月底、12月底前支付每年1-6月、7-12月赡养费39000元,其中2016年4月至本判决生效当月的赡养费于判决生效之日支付本判决生效。 10天内全额付款;
3。原告甲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是: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原告甲每年寒假可带儿子同住十天,每年暑假可带儿子同住十天。 ,原告A可以带着儿子一起生活十五天;
4。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的房屋(包括室内装修、家具、家用电器)为被告B所有,购买该房屋所欠银行抵押贷款由被告B负责还款,被告B负责偿还。 B向原告A支付房产折扣100万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
5。原告A名下的xx银行账户存款为6369.81元。
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12240元(原告已预缴),其中原告A、被告B各承担6120元。
如对本判决不服,原告可以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被告人可以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照异议人数提交副本派对。遂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16年6月3日
南京离婚谈判律师成功案例二2018年离婚案
首次提出离婚
离婚快速判决-获得抚养权?关于孩子抚养权等情感问题,女子无奈委托南京离婚、房产律师代理此案。
指定法官:沈忠清院长。
案例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的抚养权归我们,对方每月支付1000元。
南京离婚律师点评:
本案孩子不满两岁。作为原告律师和女方律师,他们正在想尽一切办法稳定男方同意离婚。希望男方能公开同意离婚,跟我离婚。方为争夺孩子抚养权而战。
经过诉前调解和法庭辩论,律师用自己丰富的经验充分论证了为什么孩子应该判给我们。同时,他还与对方就孩子抚养权的核心优势进行了争论,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本案双方未能就离婚达成一致。律师代理我们打官司的过程:1.快速离婚,2.孩子的抚养权交给我们。
本案确实涉及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才能有效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值得强调的是,婚姻财产的价值是巨大的。对于涉及离婚及房屋、存款、股权、公司等重大财产权益分割的离婚案件,最好寻求专业离婚律师或有相关成功案例的律师。律师 在离婚财产分割方面有大量成功的诉讼经验。当事人如有疑问,可致电律师咨询。
此案已结束,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非常满意。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民初第
原告:A,女,1989年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
被告人:B,男,1990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甲、被告乙离婚纠纷案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立案受理后,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沈忠清法官单独审理。闭门会议。原告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庄某某、被告乙到庭参加诉讼。目前该案已结案。
原告A称,其与被告B经介绍相识,于2015年9月22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16年8月6日生下一子C。婚后,双方矛盾严重,关系彻底破裂。于是,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判令与B离婚; 2、责令其负责非婚生子女丙的抚养教育,乙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元。
被告B辩称,他与原告A的关系确实已经破裂,现同意离婚,并要求其婚生子C由其抚养、教育,并承担赡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于2015年9月22日自愿登记结婚,并于2016年8月6日生下儿子C。婚后双方产生矛盾,导致夫妻之间不和。 C已婚,育有一子,与A同居。2018年3月,A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过程中,双方均表示夫妻关系已经彻底破裂。由于双方同意离婚,经本院调解未能达成和解。因双方当事人对婚生子女C的抚养权存在争议,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经综合分析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关系、请求离婚的理由以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现状,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确实存在。坏了。原告A向被告B提出离婚,被告B也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受理。双方均要求抚养婚生子女C,由于C不到两岁,一直与A一起生活,由A抚养教育是合适的。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判决B公司每月向A公司支付抚养费1000元,以赡养C人。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2。非婚生子女C负责原告A的抚养和教育。被告B自2018年4月起每月向C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至C年满18周岁。4月至6月抚养费合计2018年为3000元,须于2018年6月30日之前缴纳,此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各缴纳6000元;
3.双方的衣服都是对方的。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为120元,由原告A承担。
如对本判决不服,可以自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送达判决书,并根据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
案件受理费。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18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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