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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拐卖后生育8孩,该如何逃离这场“婚姻” ?

昨天,官方公布了江苏省委省政府调查组对“丰县生育8孩女子”事件的调查结果通报,这一场沸沸扬扬近两月的社会事件终于有了初步结果。

在调查结果通报中,事件中心女子的身份确认为云南省福贡县亚谷村的小花梅,她被三次拐卖转手后于1998年被董某更买回家。

2000年董某民通过关系违规办理了与小花梅的结婚证,并将其改名“杨某侠”,同村人也称“杨某英”。

两人于1999年、2011年、2012年、2014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20年先后生育8名子女。

小花梅目前被鉴定有精神分裂病症,在医院接受治疗。

欣慰于真相终于解开的同时,调查通报中的某段用词极为刺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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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根据《民法典》第1045条之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所以以“涉嫌虐待罪”为由逮捕董某民,并将其行为描述为“虐待家庭成员”的言下之意是承认董某民和小花梅的婚姻合法吗?

可当初的结婚登记是被民政办工作人员根据董某民自报信息违规办理的,登记的小花梅名字“杨某侠”是个捏造身份!


犯罪

2021年,当地派出所又按照这份违规结婚证上的信息将女方身份补登记为“杨某侠”,这身份本身就是个假的!程序违法得到的如何能是合法受保护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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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花梅患有精神分裂,目前在治疗中仍无法与人交流,无法回答当初的婚姻是自愿还是被迫缔结、如今的婚姻她是否想结束离开。此外,是否还有其他被拐卖妇女,被一纸违规办理的结婚证锁在“婚姻”中,她们该如何逃离呢?

能否请求认定【婚姻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请求法院判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且仅有三种,“被拐卖”并不在其中,所以被拐卖的妇女无法通过此种途径摆脱“婚姻”枷锁。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未到法定婚龄。

能否请求【撤销婚姻】?

依照《民法典》第1052条之规定,被拐卖且无法逃离,确实符合“因胁迫结婚”的情形,论理被拐卖女性可以通过此种途径逃离。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但不要忘了,很多妇女根本就不知道有这样一项法律规定。而请求撤销婚姻是有时限的,超过1年期限,再提就不予受理了。

即使她们经人指点知晓此条途径,也能够自由出入到达法院,又该如何证明自己的身份,证明自己确实是被胁迫结婚的呢?法院不能根据一面之词判定婚姻撤销与否,至关重要的证据又该如何取得?

再有,若如小花梅一般,在漫长的被拐卖生活中逐步出现精神问题,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本没有主动提诉的能力,她们的权利又该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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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然查证是否拐卖不是民事法庭的工作职责,民事诉讼中也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法院在无确凿证据情况下不予判离无法厚加指责。但这些被拐卖入“婚姻”的女性该如何逃离,却没有人给她们指出一条明路。


 回到“丰县生育8孩女子”事件上,这份调查组通报只是个开始,而不是终结。我们需要真相,但真相水落石出之后,还要处理好后续的问题,解决法律上的“身份”问题,因为我们更需要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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