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缘起
A股上市公司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郑永刚先生因突发心脏疾病救治无效,于2023年2月10日与世长辞。
根据该公司董事会2023年3月26日《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有关情况的说明公告》,郑永刚先生去世后,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名郑驹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召开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定于2023年3月23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选举董事事项。
但据媒体报道,在2023年3月23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当天,郑永刚先生的遗孀周婷到场,并宣称基于继承关系,她应当成为杉杉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她认为董事会擅自审议未经自己审阅和同意的议案并对外发布,是违规和错误的。她还表示,这样做对她和子女应该合法继承的财产权及权利造成了损害,也违背了郑永刚先生的遗愿。由此引发了杉杉股份的控制权之争。
二、为何上市公司控制权如此重要?
由于与成熟的资本市场相比,中国企业界还没有形成稳定的职业经理人市场,中国企业的命运还掌握在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手里。
因此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可能对一个企业产生致命的影响。与各朝各代政权的更替有异曲同工之妙。
更妙的还有虽然上市公司已经成为了公众公司,但是创一代的企业家们仍然认为这是属于他们个人的公司,除了在公司经营不善、力不从心,或者二代完全无法接班的情况下,主动将公司实际控制权转让出去,或者在经营不善的情况下,被政府纾困,一般来说,创一代仍然希望自己的公司能由自己的子女继承。
因此对于这样的上市公司来说,创二代能否顺利接班,完成控制权的交接,几乎决定了上市公司的命运,也同时决定了公司员工、其他中小股东和投资人的命运,不得不令人唏嘘。
三、何为上市公司控制权?如何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1、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认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主要是从持有权益(股份和表决权)的角度进行的定义,根据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通常认定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是否发生变更,以上市公司自我判断和自我认定为主,有时,监管机构也会存疑,予以监管询问或关注,要求上市公司说明并公告认定或不认定的理由。
而上市公司在认定实际控制人的时候,通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在重大决策、日常管理、影响力和支配性等方面的实际情况。
2、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方式
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收购方式主要有商业交易方式和非商业交易方式两种。
(1)商业交易方式
商业交易方式如协议转让、间接收购、表决权委托、表决权放弃、二级市场增持、签订一致行动协议、要约收购等。通常在真正的交易过程中,交易方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的一种或几种方式的组合,完成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收购。
笔者曾经因政府纾困,代表政府平台公司以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收购一家上市公司控制权,但单纯以表决权委托方式收购也可能产生后续控制权的不稳定性,后续双方也会以其他方式巩固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
(2)非商业交易方式
而非商业交易方式主要有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继承和离婚析产等。
显然郑永刚先生去世之后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权变动,就涉及郑永刚先生与其前妻的离婚析产以及遗孀和子女的继承。也是本文要重点探讨的。
四、杉杉股份选举郑驹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和董事长,是否合法合规?
根据《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第一百条和第一 百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候选人任职资格发表了符合相关规定且同意提名的独立意见。
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也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公司在《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有关情况的说明公告》也进一步说明了开会和选举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因此郑驹先生当选杉杉股份董事和董事长在法律程序上并不存在违规问题。
周婷女士认为郑永刚先生去世后,自己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董事会擅自审议未经其审阅和同意的议案,违法违规。
首先,由于郑永刚先生去世以后,尚未有相关的法律文件确认谁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周婷女士声称自己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于法无据。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杉杉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并该提案由半数以上董事表决同意即可。周婷女士目前并不是该公司的董事,因此董事会的提案也无需经由周婷女士审议和同意。
另外,根据该公司《公司章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所做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可见,该公司为了实现治理的稳定性,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表示了与表决权有关的事项,必须在开会时提供书面的法律文件,因此无论周婷女士是否成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并无实际影响。且实际控制人都是间接控制,股东大会的投票权仍由在册股东行使,因此在形式上也无需经由周婷女士审议和表决。
在继承程序结束之后,周婷女士自己以及作为三名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如果能获得实际控制权,理论上,可以通过杉杉控股以10%以上股份持有者的身份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也可以通过更换公司半数以上董事的方式,达到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但由于郑永刚先生2015年就已经安排郑驹开始接班,相信他所培养起来的董事和高管也都会遵从郑永刚先生的生前意志,对于整个公司及其他股东来说,已经熟悉公司运作,表现良好的郑驹加上郑永刚先生的生前意志 VS. 周婷女士和三个未成年子女,选择哪一方也许已经不太困难了。
五、杉杉股份的控股股东是谁?是否已经确定实际控制人?
1、杉杉股份的控股股东为杉杉控股有限公司
根据《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22第三季度报告》,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以上的股东持股比例如下:
根据该报告显示,杉杉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3.99%,另外,该报告明示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为宁波市鄞州捷伦投资有限公司和杉杉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杉杉集团有限公司又是宁波朋泽贸易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因此杉杉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49.87%的股份。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投资者虽未达到50%的持股比例,但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也认定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因此杉杉控股有限公司毫无疑问对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有实际控制权。
2、杉杉股份最终实际控制人悬而未决
但并不代表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已经能够确定其实际控制人。
根据天眼查显示,杉杉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情况如下:
根据以上图表,宁波青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杉杉控股有限公司44.55%的股份,能够实际控制杉杉控股有限公司。而宁波青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为郑永刚(51%)及其前妻周继青(49%)。
据公开资料显示,郑永刚的父母均已去世,因此如果郑永刚和周婷没有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且并未立有遗嘱,则周婷及其子女对宁波青刚投资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为46.75%,周继青及其两个儿子的持股比例则为53.25%。
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持股比例。
因为通常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没有特殊约定,或者股东之间没有特殊约定,对于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均需2/3表决权通过。这就使得宁波青刚投资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悬而未决。
而在郑永刚去世之前,其与周继青的持股比例接近1:1,但在《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22第三季度报告》中,上市公司仍认定郑永刚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一方面可能周继青和郑永刚之间有表决权委托协议,或者一致行动协议,另一方面可能基于郑永刚作为企业创始人的影响力,对公司的实际影响足以达到实际控制的程度。
根据该公司董事会2023年3月26日《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有关情况的说明公告》:“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郑永刚先生逝世后,其所持的公司股份及相关权益拟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入继承程序。截至本公告落款日,公司尚未收到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或通知,确认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公司将根据后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的公告,由于未完成继承程序,尚无法确定实际控制人。因此该公司的命运仍然悬而未决。
六、婚姻与继承是企业家最大的风险点
1、婚姻继承无小事
“婚姻与继承”在现在这个时代普遍不被重视,认为是不值一提的小事,即使在律师界,也认为做“婚姻与继承”的是家事律师,也就是家长里短,鸡毛蒜皮的,一般的律师都不愿意做,看不大起的案子。这种观念的形成真的很难理解。
其实中国传统文化,几千年的传统,就对“婚姻和继承”十分重视,其实起源也都是跟财产相关,与财产相关大概就无小事。古代虽然三妻四妾,但皇帝娶皇后就是国家大事,不是皇帝一个人能决定的,立太子也一样。这一个是婚姻,一个是继承。即使在民间,婚姻和继承也都跟财产密切相关,比如妻和妾,比如嫡子和庶子,比如嫡长子继承制。
古代可以三妻四妾,但轻易不离婚,继承也是国家规定嫡长子继承。那么现代社会,大家把婚姻当游戏,离个二次都是正常现象,而如果不做婚前或婚内财产约定,一旦离婚,企业家的财产就会被分去一半,关键涉及到股权的时候,可能会影响整个公司的发展,比如“真功夫”“优酷”,都是毁在一个创始人离婚上。
不做财产约定,无非一个“不好意思”,怕”生分”了,但是不做的话,就不“生分”吗?所谓“定分止争”,做财产约定,提前写遗嘱,也并不代表剥夺一部分人的权利,而是分配得当,在总的财产数额上可以平均,但是在某些财产,如公司的继承上可以约定只由某个人继承。保证公司的顺利传承和公司的稳定性,对公司员工和中小投资者也是一个交代。
一个企业家首先应该对自己的企业负责,为自己的企业保驾护航,特别是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赢家都是“少犯错”或者“不犯错”。跟历朝历代王朝更迭一样,在接班问题上产生的问题,就是天大的问题。因此,婚姻和继承必须引起重视。
2、未雨绸缪是良策
而对企业家来说,对容易忽略的风险就是婚姻风险和继承风险。
(1)婚姻风险
现代婚姻,讲求男女平等,因此如无婚前或婚内财产约定,一旦离婚,婚后财产很有可能在夫妻之间平均分配,这意味着企业家的公司股权也可能面临平均分配,但是公司股权由于其特殊性,不仅像其他财产一样具备财产属性,还具有人身属性,比如对公司事项的表决权。因此企业家最好能签订婚前或婚内财产约定,但我并不赞成有些企业家以为了公司稳定为借口,完全剥夺配偶的财产分配权,继而约定自己的婚前和婚内取得的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那么请问人家女方为何还要跟你结婚呢?图你脾气大,图你不洗澡?婚姻从古至今就是跟财产密切相关的,“爱情是婚姻的坟墓”这句话虽然听着不好听,但是“爱情”和“婚姻”本身就是完全不同的两种事务。爱情可以不要面包,但是面包一定是婚姻的基础。因此企业家在制定婚前财产协议和婚内财产协议的时候,一定要留给女方必要的财产份额,而且是跟自己的财产成比例的财产份额。最好不要让女方怀疑人生。
笔者曾经处理过一个婚前财产约定的协议,男方年收入上亿,连5%的收入都不愿意拿出来放进双方生活的共同账户,愿意拿出的数额甚至比一个工薪阶层拿出来的都少,还希望女方当家庭主妇,自己原生家庭没有社保,亲人还有癌症,家里还有癌症遗传史。那么女方图你什么呢?爱情?那么结婚的意义是什么呢?为了做慈善,全职伺候你和你的家人?
(2)继承风险
继承风险,更加棘手。虽然是现代社会了,大家也都信奉马克思主义,不像秦始皇还做着永生的梦,也知道没办法“长生不老”,却仍然不愿意去想自己会死,而且每个人都可能随时死掉的事实,觉得应该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自己是带着主角光环的。可是古代的皇帝却知道,在年轻的时候,就把继承人的名字放在“正大光明”的牌匾后面了。
郑永刚先生是非常优秀的企业家,高中毕业,货车司机,一跃成为纺织厂厂长,又建立起自己的服装品牌,并且有着非常敏锐的前瞻眼光,很早的时候就发力新能源、锂电池,又投资偏光片,短短几十年,就白手起家造就了500亿的商业帝国。
即便如此优秀的企业家,多地上市,并购了这么多的企业,身边应该有很多优秀的律师出谋划策,甚至在2015年就开始慢慢布局郑驹慢慢接手杉杉集团,如此雄才大略,仍然在尸骨未寒的时候,就出现了控制权之争,不得不说令人唏嘘。
当然从该公司的章程来看,该公司并没有套用通用的章程模版,而是积极利用章程的公司宪法性质,约定了很多实际的有利于维持公司效率和稳定性的条款,也许郑永刚先生也事先有所安排。但是毕竟还是在召开股东大会的时候出现了控制权之争,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出现了所谓的“家丑”。因此也许其安排还有不足之处。
对于一个优秀的创一代来说,最令人拍手称快的大概就是创二代的顺利接班了。都说离婚看人品,去世也是吧,人都是有欲望的,毕竟是人,生前及早安排好,身后大家无利可争的空间,自然也乐得和和睦睦,如果生前一团和气,身后面对巨大的利益,难免乱作一团。
希望企业家们以及身边的智囊们能吸取经验教训,在上市、并购大力开疆扩土的时候,也能够充分重视婚姻和继承问题这样的“灰犀牛”,未雨绸缪。
有私人银行的朋友问我怎么未雨绸缪?我想最基本的就是婚前婚内财产约定和遗嘱,并且将其遗嘱在公司备案,并设定遗嘱执行人。说到底,遗嘱也没有什么好保密的,事后大家都会知道了,何必让大家内心一直悬着,惶惶不可终日呢。
当然对于律师来说,企业家不未雨绸缪也可以,毕竟律师收费还是主要靠诉讼,帮忙起草个协议能收多少费用呢?如果每个企业家都懂得未雨绸缪了,律师也该饿死了。说白了,一切的诉讼都是因为企业家不重视非诉。不愿意花这样的小钱请个好律师,所以诉讼就要花大价钱请个好律师。对一个公司的发展来说,稳定不能说压倒一切,也可以说十分重要了。一个公司的崩塌,往往是从内部开始的。因此务必在发展的同时,稳定好大后方。
相信郑永刚先生身边已经有无数优秀的律师给他做了提示,但是企业家可能有自己的考虑。我们也会持续关注后续的发展。
作者简介
刘妍君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
刘妍君,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80后,清华大学法律硕士。在加入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之前,曾先后就职于普华永道(深圳)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PwC)税务部、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部、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目前就职于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部,担任刑事业务中心副秘书长。主要擅长公司法、境内外投融资、经济犯罪辩护、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等,以其精湛的执业技能和专业的服务态度,受到国内外客户的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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