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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在新婚姻法中仍然存在吗?

事实婚姻在新婚姻法中仍然存在吗?

一.新婚姻法中事实婚姻的定义

事实婚姻是指一名男子和一名女子在没有婚姻登记的情况下无配偶同居。大众也认为这是婚姻关系中两性的结合。事实婚姻在我国早已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地区,尤其是偏远地区,事实婚姻甚至占到当地婚姻总数的6%至70%。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

(1)传统习俗的影响。许多人认为,只要举行婚礼并得到亲戚朋友的认可,那就是夫妻,没有必要经过法律程序。

(2)婚姻登记不方便。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是在城市的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然而,中国幅员辽阔,在偏远和交通不便的地区很难进行婚姻登记。

(3)登记制度不完善。例如,有些婚姻登记机关的当事人,因工作人员缺席等原因不能登记。有些人擅自提高法定结婚年龄,从而阻碍了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实现。

(4)婚姻登记费。例如,有些人不得不接受计划生育和户口转移的存款。

(5)法律宣传不够。人们的法律观念薄弱,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有些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为了逃避国家对婚姻的管理和监督,他们故意不登记,造成事实上的婚姻状况。

二。新婚姻法中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事实婚姻的特征

1.事实婚姻中的男人和女人不应该有配偶,有配偶就成为事实上的重婚。

2.事实婚姻的双方都有结婚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人和女人是否视对方为配偶是事实婚姻和其他非婚姻性关系的一个重要区别。因为所有非法的性行为都没有结婚的目的或同居的形式。

3.事实婚姻中的男人和女人有公开的婚姻状况。也就是说,以夫妻的名义住在一起,也是被周围的群众所认可的。也就是说,夫妻不仅在内部拥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而且应该有被社会认可的外在形式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和其他非婚姻性关系在形式上的一个重要区别。所有非法的性关系和行为都没有夫妻的名字,群众也不会承认他们是夫妻。

4.事实婚姻的双方没有履行婚姻登记程序。婚姻登记没有法律要求,这是事实婚姻和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无论双方是否举行了结婚仪式,任何未登记的婚姻都不是合法婚姻。

三。新婚姻法中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事实婚姻的构成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素:

1.男女同居(即男女持续稳定的同居)始于1994年2月1日之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1994年以前,同居双方已经具备了结婚的基本条件。

所谓的婚姻基本要素是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的必要条件,包括:

1.双方都达到了法定结婚年龄(男性22岁,女性20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无配偶且三代以内不属于直系血亲或旁系血亲的;

4.没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四.新婚姻法中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事实婚姻的效力

事实婚姻的效力一直是法律界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有些人认为承认事实婚姻必然会破坏婚姻登记制度。因此,任何未登记结婚的人都应被明确界定为无效婚姻。**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前,人们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办理结婚手续。群众也认为这是夫妻关系。如果双方在同居或起诉时都符合结婚的法律条件,则可视为事实婚姻。如果一方或双方在同居或起诉时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则视为非法同居。”自新的婚姻登记条例(1994年10月1日)生效以来,未经婚姻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人将被视为非法同居

婚姻不是一场独角戏,无论是才子佳人夫妇还是相互欣赏的夫妇,其本质都是一样的,那就是理解生活,理解和包容对方。因此,真正的爱情没有限制或占有,只有两个简单的人看着对方慢慢变老。事实上,只要两个人相爱,肯定会有更多的法律保护,但只要他们过得好,就不会有白色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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