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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蓓蓓律师:离婚纠纷中,子女抚养权归属的裁判规则?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此外,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4条列出了几种例外情形,如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不宜随母亲生活的;以上情形存在时,父亲请求直接抚养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6条也列出了可予优先考虑的情形,如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力,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对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对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如果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有继父母的子女,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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