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由上述两个法律条文,我们可以看出,离婚时法院判决房屋的归属应遵循以下原则:
1、双方协商约定,法院尊重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2、如果协商不成,双方都想要房子,那么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此外,还要考虑有利生产、便利生活的原则,考虑双方居住生活的状况、房屋的来源、折价款的支付比例及当事人的支付能力等。
比如一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不是上海户籍,如果拿不到这套房屋,离婚后再去购房有可能会限购,那么法院就有可能将这套房屋判归为他所有。当然,这只是一个考量因素,并不是主要的因素。
再比如,法院根据房屋的来源主要是女方父母出资,或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女方可能拿到房子的70%,那么这套房子法院完全有可能优先判归女方所有。毕竟,相较男方需要支付女方70%的房屋折价款,女方只需要支付男方30%的房屋折价款,更有利于判后履行。
3、如果双方都同意竞价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法院也应当准许。也就是说,竞价有一个适用前提,就是双方都主张可以用竞价方式来取得这个房屋。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竞价,那么法院就不能适用竞价规则。竞价的意思,就是价高者得,谁出价出得高,这套房屋就判归为谁所有。其实这样做,可能会损害女方、抚养小孩一方的权益,为此法律规定竞价必须“双方同意”才行。
4、如果双方都不要房子,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然后分割拍卖、变卖所得款项。根据此项规则处理房屋,也有一个前提,就是要有当事人申请拍卖、变卖房屋,法院不能主动适用。毕竟房屋的拍卖,在目前的市场条件下,是远远低于市场价的,不太可能有溢价。如果拍卖成交的价格过低,就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总之,夫妻离婚时房子会判给谁所有,法院考虑的主要原则就上述几个。但我们不能忽视离婚诉讼的复杂性和双方的博弈,要不要房子,要房子还是要钱,都要结合整个案情通盘进行考虑。合理的诉求主张,可能使案子化繁为简;错误的诉求主张,可能使一个离婚案件越打越复杂。
譬如,如果房子有贷款,夫妻一方为主贷人,首先要考虑的就是离婚后有没有还贷能力?如果房子判给非主贷人一方所有,离婚后又如何进行变更过户?如果迟迟不能过户,主贷人一方将来若有再购房的打算,是否会影响到自己的贷款额度及贷款利率?而这些法院在离婚判决时是不太会进行考虑的,但对当事人而言就是大事,不得不提前精密谋划!
以上就是离婚时房产的判决依据,如果您有此类问题,欢迎咨询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我所提供免费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了解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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