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敬律师代理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帮助王某顺利离婚,争取到孩子抚养权,分居期间抚养费、认定对方婚姻过错方,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婚前购车登记在对方名下按出资比例分割的主张均得到支持,该案例被西城法院刊载在“北京西城法院”官方公众号上。
案例概述:
陈某(女)与王某(男)是高中同学,各自都是对方的初恋,结婚时除了双方凑钱买了一辆车,基本上是裸婚。在孩子出生以前双方感情一直很好,结婚两年以后孩子出生了,双方的感情没有因为爱情结晶的到来变得牢固,反而因为孩子的吵闹、陈某的产后情绪、王某的忽视与冷漠,让两个人开始产生矛盾,甚至十几天的冷战。陈某一个人照顾了孩子两年,因为自己一直没有工作,家庭开支都是靠丈夫一个人的收入,所以即使偶尔因为家庭琐事争吵,也是陈某先让一步。本以为等孩子大了,能出去工作就不会有什么矛盾了。也正是陈某着手找工作的时候,她发现丈夫出轨了,犹如晴天霹雳,她从没想过这样的事情会发生在自己的婚姻里。
出轨的证据是在单元门口的监控里发现的。找工作那段时间,陈某需要把孩子送到姥姥家,晚上再去把孩子接回,有一天回家发现钥匙丢了,她去物业调取监控想要寻找钥匙的线索,突然监控画面里出现了王某和另外一位某,两人的动作十分亲密。聪明的陈某没有声张,第二天她在自己家门口也安装了监控设备。接着,陈某告诉丈夫自己已经找到工作,孩子需要送到姥姥家照顾,为了让孩子适应,自己这段时间也先回父母那边住,王某表示同意。果然,在陈某回娘家住的这些天,王某频繁的带着第三者回家。陈某觉得这段婚姻到头了,她开始寻求律师帮助。
陈某提出几点诉求:第一要求离婚;第二要求孩子的抚养权;第三主张车辆所有权,第四认定对方为过错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解决方案:
接受委托的当天,徐敬律师完成了立案的初步材料,第二天递交到法院,正式进入诉讼程序。因为立案后,法律文书送达到王某手中还需要一段时间,所以在这段时间徐敬律师建议陈某与王某谈判,看是否达成调解,陈某与对方沟通,每一个步骤和节奏都由律师把握,甚至编辑的每一条信息都需要由律师去帮助措辞。尽管曾经深夜一两点钟帮助陈某去编辑信息,但在正式开庭前,还是没有调解成功,因为谈判的目的是希望王某能够在财产上对陈某进行补偿,而王某坚持认为自己并不构成当时《婚姻法》所规定的过错情节,显然王某也是咨询过徐敬律师的。
谈判未成,正式进入了庭审程序,当我们准备对他们唯一的财产也就是车辆进行保全时,陈某告诉律师,王某放下话:“你一分钱也别想分到,我马上就把车卖了,家你也别想回了”。当时觉得做保全的时间可能更紧迫了。第二天一早徐敬律师就联系了法官,把前一天晚上准备好的保全申请送到了法官手里,告知法官保全的紧迫性,当然法官每天遇到同样的事情,可能并不觉得有多么紧急。为了帮客户减轻经济压力,于是联系了常用的保险公司,采用加急的方式出了保函,用保函提供了保全担保。在这个过程中,徐敬律师告诉陈某最近几天需要跟踪车的轨迹,于是我们分兵两路,徐敬律师去车管所查询车辆状态,她去跟踪车辆。然而向剧本编好的一样,陈某发现王某已经把车开到了二手车交易市场,徐敬律师告诉陈某立即去现场找到车,阻止交易,必要时报警。徐敬律师联系法官必须马上做保全。果然,车正在交易的过程中,陈某以车辆有纠纷为由报警阻止了车辆交易,律师一遍又一遍的催促法官后,终于在两个小时后车辆被查封。这个过程最重要的是当事人自己的积极配合,民警的给力,法官的及时。
庭审情况:
第一次开庭是立案后的一个多月,我们当庭仅出示了证明双方婚姻关系、子女情况、车辆的证据材料。因为这一次我们想要知道的重点只是对方是否同意离婚,对于抚养权的意见,以及确认双方分居的时间。在陈某陈述了诉求和事实、理由后,对方表示同意离婚,主张孩子抚养权,不认可自己是婚内过错方,车辆属于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法官进行了简单的调解后,结束了第一次庭审。
第二次开庭是立案后的两个多月,这一次我们准备充足了大部分证据,家门口的监控设备已经录下了近三个月的视频。面对法官的询问,王某仍然说自己没有出轨,这个房子是他父母的,带视频中的女人回家他父母是知情的,也是允许的。可见,王某在收到起诉状以后并没有任何收敛。
随后我们又出示了王某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双方共同出游的开房记录,陈某与王某父亲的对话录音。这一次的证据不再只是为了证明感情破裂,而是为了进一步证明王某属于当时有效《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婚内过错方,陈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除了以上证据,我们还提交了孩子与陈某及陈某共同生活的照片,陈某的消费记录,陈某父母的声明和退休工资收入情况,以证明孩子目前一直由妈妈照顾,且姥姥、姥爷愿意且有能力无偿帮助陈某母女,孩子由陈某抚养更为有利。
另外,还提交了关于出资购买车辆的银行流水,车辆是双方登记结婚前购买的,购车款是陈某的母亲在购车前一天将部分购车款转入了陈某的账户,陈某立即转到王某的账户,第二天两人一同到4S店购买了一辆价值35万的车辆,登记在了王某名下,据此陈某主张车辆应按出资比例分配。
最后,我提出因王某在婚内变卖车辆,属于当时有效《婚姻法》四十七条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应少分或不分财产。
最后一次开庭我们又补交了一部分银行流水,以证明王某所谓的偿还过一笔钱,实际上是其他款项往来,一周后又回到了王某的账户。因为整个诉讼过程已经持续了一年多,所以这一次开庭我们又增加了新的诉讼请求,要求王某支付自双方分居至判决当月孩子的抚养费。
判决结果:
2020年10月份我们收到了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已经完全达到了我们想要的效果,唯一遗憾的就是被告变卖车辆未被认定为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情形,原因大概是因为原告及时保全,被告未变卖成功。当然,不出我所料,王某在判决生效的最后一天提起了上诉,中院在2020年的最后一天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过程经历了近两年,陈某收到了一份集离婚、抚养权、分居期间抚养费、婚前车辆按出资比例分配、精神损害赔偿金五项诉讼请求全部获得支持的生效判决书。
客户价值:
徐敬律师与委托人陈某共同经历了一次立案、一次调解、两次调查取证、五次开庭、近十次的面对面沟通。当然,办案过程还应对了各种突发情况,正是因为每一个环节当事人和律师都配合的十分默契,才有了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满意的判决结果。王某也依法履行了判决义务,陈某为表示对律师的认可与感谢,亲手将锦旗送到了徐敬律师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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