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很多城市都有买房限购政策,为绕过管控,有些人会选择以“假结婚”方式获得购房资格,一些拆迁户也存在使用“假结婚”手段获取更多利益的情形。也许这样做能够获得一时的好处,但这么做的人没有想到背后会带来多大的法律风险。
2016年10月,黄某想在上海买房,手里有钱却没有购房资格。一次他与朋友陈某聊天时,得知陈某妻子已具备购房条件,遂动了“假结婚”以陈妻名义买房后再离婚的心思。
黄某与陈某就此事进行商量,出于兄弟义气,陈某居然真的答应了!于是他俩分别回家与各自的原配妻子离婚,之后,黄某和陈妻领证结婚了。
之后,黄某等人进行了一系列的购房、过户、再离婚、再结婚的操作:
2017年3月22日,黄某向S银行贷款981万元,用于购买上海市一套房屋,同时将该房产抵押给银行作为抵押担保。
2017年3月30日,该房屋过户至黄某与陈妻名下,归二人共同所有。同日,该房屋进行抵押登记,权利人为S银行,抵押人为黄某与陈妻,抵押债权金额为981万元。
2017年6月1日,银行将981万元汇入售房者账户。
2018年7月11日,黄某与陈妻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内所购房屋归黄某一人所有,所有房贷皆由黄某一人负责偿还。之后两人还对离婚协议的内容进行了公证。
办完公证后,黄某与陈妻登记离婚。
2018年7月12日,黄某、陈某分别与自己的原配妻子复婚。黄某和陈妻之前与S银行签订的《关于变更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的协议(变更抵押物共有人)》,确认房屋抵押人变更为黄某。
2019年10月,该房产变更登记为黄某一人所有。
折腾了两年半的时间,黄某终于如愿以偿在上海拥有了一套房,从2017年7月至2019年11月,他每月按时还贷,此间一直没有出现问题。
可惜好景不长,2019年12月15日,黄某意外过世,此后房贷便无人继续偿还了。
2020年12月,S银行将陈妻作为第一被告,向法院提出金融借款诉讼,要求她承担房贷剩余本息合计895余万元;同时要求黄某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帮忙帮出了近千万欠债,陈妻深感冤枉,她向法庭辩称自己与黄某当年是“假结婚”,虽然知道黄某办理房贷的事,但相关还款事宜全部由黄某一人处理;另外,2018年7月份,他们二人办理离婚手续时,已签署协议约定房产归黄某一人所有,房贷也由黄某一人承担,该协议书还经过了公证,且已在银行办理了房产抵押人变动手续。综合以上原因,陈妻认为自己不该承担剩余的房贷还款责任。
双方各执一词,为近900万的债务相持不下,此案反应的正是“假结婚”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今天我们请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高艳青律师详细分析此类操作背后都蕴藏了哪些法律风险。
问
什么是“假结婚”?“假结婚”有法律效力吗?
高艳清律师
法律上是没有“假结婚”概念的,所谓“假结婚”是指针对男女双方感情层面的“假”,双方没有感情基础,登记结婚的目的并不是进行共同的婚姻生活,互不行使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领取结婚证只为买房、买车等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上是没有“假结婚”概念的,只要是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自愿到国家民政部门进行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就是合法的婚姻关系。
问
“假结婚”要承担婚内夫妻共同债务吗?
高艳清律师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贷款办理于黄某与陈妻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购买夫妻二人共有的房产,因此被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问
“假结婚”的夫妻公证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能否免除另一方的责任?
高艳清律师
一般来说,是不可以的。
“假结婚”的概念仅限于建立该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能用来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黄某与陈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名义与S银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之后陈妻并不能以“假结婚”为由,拒绝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
问
债权人同意将房屋抵押人变更为黄某一人,是否意味着债权人放弃对陈妻主张债权?
高艳清律师
不是这样的。
抵押担保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本案中,债权人S银行同意的是变更房产抵押人而非债务人,不代表银行方面放弃对陈妻的债权。实践中,银行出具同意变更房屋抵押人的文件,仅仅是配合变更房屋权利人登记而已。
问
“假结婚”还有哪些法律风险?
高艳清律师
“假结婚”可能遭遇的法律风险还有很多,有人身风险,也有财产风险。
人身方面,如果结婚后一方假戏真做,达到其他目的后不肯离婚,势必会严重影响另一方的生活。想要离婚的一方也许只能采用诉讼方式来离婚,期间需要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导致自己的生活节奏被打乱。
财产方面,除了上述所讲“可能背上巨额债务”的风险外,还有可能产生财产混同风险、继承风险等。
财产混同风险是指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越久,产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就越多,虽然很多人“假结婚”之前都会办理财产公证,对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属作约定,但如果协议内容不够周全严谨,离婚时发现某部分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协议约定之外或因财产混同难以证明属于个人的财产,仍然有被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
所以,如果有相关需求,最好求助于专业的律师来起草协议,以便能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
继承风险也是较容易引发矛盾的领域。结婚并不只是简单的登记和领取结婚证,会带来相应众多的法律权利义务, 夫妻双方作为配偶,互为对方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就是其中一项。如果婚姻存续期间,“假结婚”的一方过世且没有留下有效遗嘱,另一方便有权继承过世一方所有遗产的部分乃至全部。
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假结婚”这种钻空子的行为都是极为不可取的。上文所述案件中,法院判决陈妻须承担895余万元的房贷本息偿还责任,幸而黄某的妻子和家人愿意出售房产及黄某的其他遗产以还清贷款,否则陈妻及陈某将为他们的行为付出极为沉重的代价。
由此,信凯律师建议,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规避法律风险的最好方式就是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守法生活。此外,进行任何与人身、财产相关的操作之前之前,最好先咨询一下专业律师,了解其中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风险后再做打算。
信凯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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