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后,征收部门可以实施强拆吗?福建厦门的崔林芹与他人共有一处祖宅,于2022年3月与街道办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由于内部份额分配不均,崔林芹没有同意交房。随后,街道办强制拆除了房屋,崔林芹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驳回其诉求后,崔林芹坚持上诉。2023年4月,经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崔林芹房屋的行为违法。
崔林芹的祖宅位于福建厦门某村,为其爷爷一辈建造。爷爷生育四子一女,家族人口众多,但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只有崔林芹和另外两名堂兄弟。
2022年初,该处祖宅被纳入征收范围,经过协商,崔林芹等人与负责征收工作的街道办确定补偿总额为3000万元。
针对巨额补偿款的分配,崔林芹与堂兄产生了争执。爷爷在世时,全部依靠崔林芹的父母照顾、赡养,并且其中一处房屋为崔林芹出资重建,崔林芹认为自身理应多分。
为了不影响拆迁工作,崔林芹无奈之下签署了一份托管协议,同意堂兄代为签署了安置补偿协议。由于份额分配问题始终未解决,崔林芹一直没有同意腾空房屋。于是,2022年3月及2022年5月,街道办分两次将祖屋全部拆除。
崔林芹不服,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枼岳挺律师代理起诉,将街道办告上法庭,但一审法院并没有支持崔林芹的诉求,冠领律师继续代理其提起上诉。
那么,安置补偿协议已经签订,被征收人还未交房,征收部门有权强拆房屋吗?针对这一问题,双方展开了激烈地辩论。
街道办辩称,崔林芹同意将房屋交付拆除,但暂不领取补偿款。案涉房屋的拆除系协议各方履行约定的结果,不存在崔林芹所谓的强制拆除行为。
冠领律师主张:崔林芹一直在案涉房屋持续居住,室内存放大量生活物品,并且其一直未签订交房单,因此街道办无权强制拆除案涉房屋。
综合全部证据,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房屋实际使用人的崔林芹没有交付或同意街道办拆除房屋,街道办无权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以纠正,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崔林芹后续申请赔偿打下了基础,还对其拿到应得补偿份额以及管理、修缮、翻建房屋投入增加的补偿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由本案可见,在征收过程中,即便是被征收人已经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书,征收部门也应当等待被征收人腾空房屋,未经同意或没有法院判决、裁定,征收部门无权直接将房屋拆除。
(文中人物除办案律师外均为化名)
撰稿人:杨丽华
审核人:张冠彬
文章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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