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救救我丨如果能做到这样,邻居也能分遗产!
第一季 家事法律篇
第17集 如果能做到这样,邻居也能分遗产!
【小德的烦恼】
老德生活在北京的四合院,两个儿子——小德和小二德都在国外。老德上了年纪身体不好,平时多亏邻居小张照顾,帮着买菜、换水,甚至是看病、陪护也没少做。这天老德又突发心脏病,小张发现后紧急把老人送往医院,可是这一次,老德并没有被救回来。小德和小二德紧急回国,小德心里愧疚,在处理父亲遗产时主张将部分遗产分给小张,可是小二德并不同意。
小德很苦恼,这事儿似乎并不是自己一个人能做主的,老德的遗产真的不能分给小张吗?
【民法典来拯救你】
小德小德你别急,民法典帮你来分析。你的想法是合情合法的。虽然邻居小张不是法定继承人,也不是遗嘱继承人,甚至不是受遗赠人,看似跟老德的遗产没有任何关系,但是他却仍然有获得遗产的机会。
- 《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条只针对非继承人,而如果本身是继承人,又在扶养方面尽了较多义务的,不能参照这一条,而要移步《民法典》继承编的其他条文。
△ 同时,《民法典》第1131条将在2021年1月1日后代替《继承法》第十四条的内容,两相比较,有助于了解自己权利义务的变化。
- 《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即,从前,你不仅是需要依靠老德来扶养,还得同时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才可以被分给适当遗产。
而《民法典》施行以后,你仅是需要依靠老德来抚扶养,就可以被分给适当遗产,而不需要“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了。
不过对于“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情况,规定没有变化。可是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扶养较多”呢?我们从以往的案例中能寻到一些端倪。
有些时候,主张者是未被法律认定的被继承人的“养子女”或者“继子女”,有时候是被继承人的朋友。绝大多时候,他们都通过自己财物上的接济和精神上的扶助,使被继承人得到莫大的慰藉。尤其是当被继承人的亲人不在身边,或者遇到重大事项急需抚慰的时候,比如患了重病或者家中有人过世、受了重大打击等,此时的物质、精神扶助将更容易被认定为“扶养较多”。
改编参考:北京高院2020年4月 (2020)京民申1588号
小张自幼由老德夫妇抚养,然而他们之间没有形成法律上认可的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无法以父母子女的关系通过法定继承来继承遗产。但由于抚养经历,他们之间形成了极为密切的关系及深厚的亲情。
此外,小张在二老生前多次探望,不仅有物质上的照顾,更有精神上的关怀。特别是当二老在某年一个重大变故发生后,这种精神上的关怀较之物质的帮助更为重要。再结合其在二老死后积极参与料理后事等事宜。最终认定他们之间形成了较为密切的亲属关系,且小张对被继承人照顾扶养较多,应当适当分配给其一定遗产。
改编参考:北京市一中院 (2014)一中民终字第02404号
2012年老德被确诊为XX晚期,只身一人的老德不仅需要亲人的关心和抚慰,更需要有人在生活上,尤其是在其住院期间能伸出援手,给予帮助和照顾。老德虽然有老二德等有血缘关系的4个兄弟姐妹,但真正向他伸出援手的却是小张。
小张在老德住院治疗、康复休养等方面,给予了尽可能的帮助,包括陪护、照顾其生活起居等,直到2012年底为其办理完后事。可以说,是小张陪伴老德走完生命的最后一程,小张的悉心照顾,也让老德感受到了人间的冷暖……应当分得适当遗产。
改编参考:2020.5.13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案例九
小张是老德的外孙,作为外孙,他并没有赡养祖父母的法定义务,但他能专职侍奉生病的祖父母多年直至老人病故,几乎尽到了对两位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全部扶养行为,正是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具体体现。
而老德的其他继承人有能力扶养他,却仅是在老人患病期间轮流护理,与小张之后数年对患病老人的照顾相比,这些继承人的行为不能认为尽到了扶养义务。
据此,小张最终甚至被视为了第一顺序继承人,并获得了与其巨大付出相适应的继承案涉回迁房屋的权利。(鞍山市中级法院认定《继承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适当分配遗产”,是指与非继承人所行扶养行为相适应,和其他有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所尽赡养义务相比较的适当比例。)
反例!
改编参考:北京市高院 (2016)京民申2995号小张不是老德的法定继承人。虽然自2012年起,小张对老德的生活进行了一定的照顾,但小张及其家人的生活费等日常经济支出均由老德支付,故小张尚不构成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之法定情形。
律师解读
遗产继承处理的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还关系到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风尚,《民法典》第1131条实现了情、理、法的有机融合,促进了良好家风的建设,弘扬了团结友爱、孝老爱亲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其中关于“扶养较多”的规定,没法量化,也幸好不能量化,否则或许会有人在尽扶扶养义务的时候拿着本本算计着,今天再多送一斤水果、多坐一个小时,就能完成今日份的“多尽义务”了,而不带有精神上的亲近之感,岂不是让人心寒?
相关法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继承法》(2021年1月1日失效)
第十条 第五款和第六款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31.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
经研究认为,沈玉根与叔祖母沈戴氏共同生活十多年,并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依照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分给沈玉根适当的遗产。根据沈戴氏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等情况,沈玉根可以分享沈戴氏的全部遗产,包括对已出典房屋的回赎权。至于是否允许回赎,应依照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3.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案例九(2020年5月13日发布)
供 稿:张希
排版校对:张希
责任编辑:沈晴雯
主 编: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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