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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支取共同存款,属于转移财产可少分

案情 陈某善于投资理财,婚后用与妻子张女士共同的积蓄进行投资,但是近年来收益却差强人意。后两人因生活理念不同,婚姻走到尽头。离婚前,陈某支取了夫妻共同存款10万元,但是张女士并不知情。离婚后,张女士发现了这张支取凭证单,认为陈某的行为属于转移财产,而陈某却说这钱是亲戚存在自己名下的。张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给付自己10万元。   审理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陈某于离婚前支取共同存款10万元,且对于该笔现金的用途与去向,未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法院认定陈某属于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笔存款在陈某和张女士离婚判决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中未予涉及,所以张女士要求分割该笔存款,符合法律规定。陈某虽辩称这笔钱是他人所存,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其抗辩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酌情确定张女士分得7万元,陈某分得3万元。 来源:滨海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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