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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病假工资应当发多少?全国各省市规定及司法实践汇总

整理|王麒麟律师编者注:本文完成于2018年,其中部分规定有修订,请以最新规定文本为准。

      小王2017年7月1日毕业入职工作,约定固定薪资10000元/月。

      2018年9月1日起小王请了一个月病假,那么小王的病假工资应当发放多少?假设1:小王是在贵阳市企业工作,与用人单位对于病假工资支付计算标准没有约定,那么小王当月病假工资=劳动者本人工资,即10000元。

      假设2:小王是在重庆市企业工作,那么小王当月病假工资=病休前12个月月均工资(10000元/月)×70%=7000元。

      假设3:小王是在北京市或成都市高新区企业工作,与用人单位对于病假工资支付计算标准没有约定,那么非常抱歉,小王当月病假工资=2018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北京市2120元/月、成都市高新区1780元/月)×80%=1696元或1424元。

      惊不惊喜,意不意外? ╮(╯_╰)╭全文共16502字,阅读收藏阅读。

      前言正文自195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来,我国颁布施行了不少关于病假工资支付标准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然而基于各地具体经济条件、法律适用标准等因素的不一,目前各省市之间、各省市内部之间对其支付标准可谓千差万别。

      病假工资应发放多少?我们只能结合已有的规定逐一梳理。

      一关于病假工资支付标准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关于病假工资支付标准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目前主要存在以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第十三条乙款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1)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6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60%至100%;(2)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40%至60%,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试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1)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2)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3)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4)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5)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1)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2)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

      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3.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6.《劳动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二关于病假工资支付标准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适用及其解读从上述规定内容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其一,用人单位对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具有相应的企业自主权。

      但其自主权的行使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其行使自主权的行为无效。

      其二,从上述规定文义来看,对于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存在两种表述:一是《劳动保险条例》及《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工人职员疾病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为:在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的,发放本人工资的60%;在本企业工龄已满2年不满4年的,发放本人工资的70%;在本企业工龄已满4年不满6年的,发放本人工资的80%......二是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职工患病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但在实务操作中,上述两种表述造成了一定的理解分歧,形成了不同的做法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保险条例》及《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至今仍具有法律效力,《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规定”即包括《劳动保险条例》及《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因此,对于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应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及《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执行,病假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仅仅是兜底条款。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劳动部门出台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就病假工资计算标准不一致,应当按照该意见明确的“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而不应适用《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因此,企业可以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即不属于违法违规。

      例如,小王2014年1月在江苏省江阴市A公司入职工作,约定固定薪资10000元/月,2015年5月1日至31日小王因病治疗申请病假(2015年江阴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630元/月),那么小王病假工资应发放多少?按照第一种观点,小王的病假工资为10000×60%=6000元。

      按照第二种观点,小王的病假工资仅有1630×80%=1304元!由于各省市出台了具体的工资支付办法,导致上述分歧有所复杂化。

      关于各地病假工资支付标准如何认定与解决,笔者将结合各地司法实践逐一梳理。

      其三,无论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如何表述,对于病假工资的计算,首先要确定两个变量,一是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二是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计算基数即以劳动者工资为基准或以当地最低工资为基准,计算系数即不同工龄发放不同比例或按最低工资可以发放的最低比例。

      ?三全国各省市有关病假工资支付的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如何计算病假工资,纵观全国各省市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等规定,主要有以下6种模式:?模式一: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无约定的,则可以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例如:安徽省、北京市、广东省(深圳市除外)、海南省、陕西省部分地区。

      ?模式二:按约定的病假工资支付计算标准支付,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没有约定病假工资支付计算标准的,按劳动者本人工资支付。

      例如:贵州省贵阳市。

      ?模式三:根据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规定,一般以劳动者的工资为计算基数,根据其工龄、医疗期长短来确定一定的比例(计算系数)支付。

      病假工资=病假工资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日例如:重庆市、广东省深圳市、黑龙江(牡丹江市、尚志市)、山东省(青岛市及大部分地区)、陕西省部分地区、上海市、四川省(崇州市、广安市)、云南省昆明市部分案件、浙江省。

      其中,上海市对于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进行了细化规定,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对月工资有具体约定的,按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计算基数;如对劳动者月工资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对应的工资×70%确定计算基数。

      ?模式四:根据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以劳动者的工资为计算基数,根据其工龄、医疗期长短来确定一定的比例(计算系数)支付。

      病假工资=病假工资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日例如:广东省广州市部分法院、湖北省部分法院、山东省部分法院、山西省部分法院、四川省雅安市荥经县法院等。

      ?模式五:病假工资主要参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计算,即病假工资可以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例如:福建省、甘肃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贵阳市除外)、河北省、河南省、黑龙江(牡丹江市、尚志市除外)、湖北省、吉林省、江苏省、江西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山东省(小部分地区)、山西省部分地区、天津市、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大部分地区)。

      ?模式六:各省市部分个案虽参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但法院结合个案具体情况自由裁量,对病假工资计算基数或计算系数有细微酌定调整。

      例如:法院酌定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但不再乘以80%的系数来计算劳动者的病假工资。

      ?无论上述哪一种模式,病假工资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除港澳台以外,全国各省市有关病假工资支付的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司法实践汇总如下:1安徽省病假工资参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计算。

      即:病假工资=1.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2.无具体约定的,病伤假工资可以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关联规定:《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2006年9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公布)第二十二条2北京市病假工资参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

      即:病假工资=1.病假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发放。

      2.无具体约定的,病伤假工资可以以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2018年北京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120元。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主张计算病假工资标准的,并不被法院予以支持。

      关联规定:《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3年12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2号令发布)第二十一条?3重庆市病假工资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计算。

      即:病假工资=职工本人工资×计算系数1.职工本人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的口径,以职工本人病休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2.假期工资的计算系数为: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止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3)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4)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3)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关联规定: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7号)第四条、第五条2.《重庆市劳动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33号)第二条4福建省福建省未制定省级政府规章。

      在司法实践中,病假工资参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计算。

      即:病假工资=可以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值得一提的是,《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医疗期和工龄长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病假期间的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笔者认为,该条款认定病假工资和医疗期、工龄有关,与《劳动保险条例》及《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相关,“相关规定”应指前述两个规定。

      然而,司法实践中,厦门市基层法院及中级法院仍参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病假工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此外,福建省人民政府官网“首页>互动交流知识库>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和劳动维权>劳动关系”项下,2018年5月31日发布的“5.职工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标准怎么执行?”中明确答复,“职工病假工资支付标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劳动部修正公布)、《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相关规定执行。

      ”由此分析,上述两个规定就病假工资的计算并非存在冲突,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仅仅是最低限度,而非确定的唯一标准。

      司法实践是否据此由此改变,目前暂未检索到相关裁判文书。

      关联规定:《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5甘肃省甘肃省未制定省级政府规章。

      在司法实践中,病假工资一般参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计算。

      即:病假工资=可以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值得一提的是,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天民三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其病假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这里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础系保留条件。

      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以其实际工资标准的80%计算病假工资较为合理。

      笔者认为,该认定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系数的适用虽有所存疑,但其计算基数无疑是与劳动部门的规定是一致的。

      ?6广东省整体上:广东省深圳市、广州市等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故对于病假工资的规定有所不一。

      整体上,除深圳市、广州市以外,广东省病假工资参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计算。

      即:病假工资=1.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发放。

      2.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未约定支付病假工资发放的,用人单位按何规定、按何标准支付病假工资,广东省工资支付规定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司法判决中一般认定病假工资可以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广州市:原广州市劳动局曾印发穗劳福字[1998]5号、穗劳福〔1999〕3号文件,就病假工资规定为:病假月工资=上年度月均工资×计算系数。

      然而,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关于病假工资待遇的核算问题”业务咨询中,2016年11月2日工资福利处处理回复认为:穗劳福字[1998]5号、穗劳福〔1999〕3号文件“均因超期而废止”,劳部发[1994]479号)仍有效。

      关于病假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可参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广州市认定标准并未统一。

      一种观点认为,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应当优先适用,企业只要以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即不属于违法违规。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现行有效,应以劳动者的本人工资为计算基数计算病假工资。

      深圳市:用人单位可以在标准工资的60%至100%之间确定员工病伤假期间的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司法判决中,病假工资一般以劳动者标准工资的60%确定。

      关联规定:1.《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年修正)第二十四条2.《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2010年修正)第十九条3.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劳福字[1998]5号);4.关于解答《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福〔1999〕3号)5.《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修正)第二十三条?7广西壮族自治区病假工资一般参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计算。

      即:病假工资=可以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整体上,仅有个别法院个别案件适用《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予以判决,支持劳动者病假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的本人工资。

      关联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桂劳社发[2003]142号)第二十二条?8贵州省贵州省未制定省级政府规章,但贵阳市制定了工资支付办法,在实践中存在两种明显的不同的做法。

      贵阳市:病假工资=1.企业应当按约定的病假工资支付计算标准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支付计算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没有约定病假工资支付计算标准的,按劳动者本人工资支付。

      其他地区:病假工资主要参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计算。

      即:病假工资=可以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关联规定/案例:1.《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2005年3月1日施行)第二十五条2.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6民终246号民事判决书3.都匀市人民法院(2013)都民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书9海南省病假工资主要参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计算。

      即:病假工资=1.病假假期内的工资支付标准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

      2.没有约定的,病伤假工资可以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关联规定:《海南省最低工资规定》(2005年2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公布)第六条?10河北省病假工资主要参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计算。

      即:病假工资=可以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关联规定:《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11河南省病假工资主要参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计算。

      即:病假工资=可以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在司法实践中,个别地区法院在个案中存在适用《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情形,即病假工资以劳动者工资为计算基数,根据工龄和医疗期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计算系数来计算。

      12黑龙江省整体上:病假工资主要参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计算。

      即:病假工资=可以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部分地区: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了劳动者的病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支付,该条款并未确定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而将确定支付标准的权利交由其他法律、法规予以规定,但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设定了病假工资数额的底线,即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该条款与其他确定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的法规并不是相互抵触的,而是相辅相成并制约其他法规以免产生将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规定的过低情形。

      因此,可黑龙江省劳动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改革办法》、《黑龙江省企业职工死亡待遇改革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确定劳动者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即:病假工资=职工工资×计算系数(依工龄、医疗期确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为:(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65%发给;(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75%发给;(3)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85%发给。

      职工病休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为:(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60%发给;(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65%发给;(3)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70%发给。

      关联规定/案例:1.黑龙江省劳动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改革办法》、《黑龙江省企业职工死亡待遇改革办法》的通知(黑劳险字[1993]34号)第二条、第三条2.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5民终977号民事判决书3.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二民终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4.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牡民他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5.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13湖北省病假工资主要参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计算。

      即:病假工资=可以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如何劳动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提起诉讼要求按此标准支付病假工资的,目前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两种认定观点。

      一是适用《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计算劳动者病假工资,即病假工资=劳动者工资×计算系数(依工龄、医疗期确定)。

      如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是认为《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与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相冲突,在适用同一效力层次的文件时,新规章优于旧规章,因此病假工资可以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如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联规定/案例:1.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鄂民申字第00361号民事裁定书2.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终4712号民事判决书3.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鄂08民终1292号民事判决书4.安陆市人民法院(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0913号民事判决书?14湖南省病假工资一般参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计算。

      即:病假工资=可以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值得一提的是,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民四终字第03757号民事判决认为,原劳动部于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法律效力优于其于1953年1月26日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故用人单位只需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为标准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即可。

      关联规定:《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二十二条15吉林省病假工资参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计算。

      即:病假工资=可以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值得一提的是,吉林省部分法院虽参照该规定,但实际上根据案情行使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例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吉民申335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仅规定病假工资的最低限,并未规定不能按工资全额支付,原审法院在该条规定的病假工资的最低限以上,结合案件案情,确定病假工资数额并无不妥。

      关联规定:《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吉劳社薪字[2007]454号)第二十四条16江苏省病假工资主要参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计算。

      即:病假工资=1.用人单位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执行。

      2.没有约定的,病伤假工资可以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3.用人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该款项不作为工资组成部分支付给劳动者)。

      而对于劳动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六条计算病假工资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均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即病伤假工资可以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劳动者的主张并不能被法院所支持。

      此外,《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患病停止工作,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病假津贴。

      未约定病假津贴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

      病假津贴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该条款与《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内容有所出入,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目前未见判决,但根据《立法法》第89条之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二者应当优先适用《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来确定病假工资标准。

      关联规定:1.《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公布)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2.《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03年9月18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公布)第十九条?17江西省病假工资主要参照《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计算。

      部分地区参照参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或者《江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计算,但最终裁判结果较为一致,即:病假工资=可以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关联规定:1.《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2007年5月1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公布)第二十五条2.《江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2005年7月6日起施行)第十八条18辽宁省病假工资主要参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计算。

      即:病假工资=可以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关联规定:《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2006年9月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公布)第二十八条19内蒙古自治区病假工资主要参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计算。

      即:病假工资=可以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关联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2007年5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公布)第二十条20宁夏回族自治区病假工资参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计算。

      即:病假工资=可以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21青海省病假工资参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计算。

      即:病假工资=可以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关联规定: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青劳人薪字(95)145号)第三条22山东省关于病假工资的给付标准,山东省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适用的法律依据未有主要的标准,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整体上:病假工资主要参照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

      即:病假工资=1.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2.累计超过180天,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青岛市:病假工资主要参照《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计算。

      即:病假工资=职工本人工资×计算系数病假工资计算系数为:(1)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2)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3)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患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部分地区:病假工资主要参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计算。

      即:病假工资=可以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部分地区:病假工资主要参照《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计算。

      即:病假工资=职工工资×计算系数(依工龄、医疗期确定)关联规定/案例:1.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劳发[1995]67号)第一条2.《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3.《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2003年11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第二十条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民提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5.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民提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6.滕州市人民法院(2015)滕民初字第1896号民事判决书7.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申字第1159号民事裁定书8.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112民初3783号民事判决书9.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5民终1514号民事判决书?23山西省关于病假工资的给付标准,山东省司法实践中未有整体一致的司法观点,主要存在两种情形。

      部分地区:病假工资主要参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计算。

      即:病假工资=可以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值得一提的是,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7民终685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结合该案事实,病假工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为宜。

      即不再乘以80%的计算系数。

      部分地区:《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六条规定与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并行不悖,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仅是最低限度,病假工资应以劳动者本人工资为计算基数,即:病假工资=职工工资×计算系数(依工龄、医疗期确定)关联案例:1.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7民终685号民事判决书2.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7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24陕西省病假工资主要参照《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2015年修正)第二十条、陕西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陕劳发[1995]18号)第一条规定计算。

      前述两个规定的共同之处在于,病假工资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70%。

      但具体系数的是否可浮动、如何确定,前述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也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主要的两种做法。

      部分地区:病假工资主要参照《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执行,即:病假工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70%。

      如果劳动合同对于工资没有具体约定的,则可以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工资。

      部分地区:病假工资主要参照陕西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即:病假工资=计算基数×计算系数1.计算基数为:实行等级工资制的企业,以职工停工休息治疗前一个月的标准工资为基数按不同工龄的不同比例计发;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以职工停工休息治疗前一个月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即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2.计算系数为: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70%;五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75%。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75%;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80%;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85%;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90%;二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95%;三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100%。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489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是对病假工资最低数额的限制性规定,并不是要求以“最低工资标准的80%”来计算病假工资。

      笔者认为该认定与该条文文义一致,其他法院直接以“最低工资标准的80%”来计算病假工资,即使合法但不合理。

      关联规定/案例:1.《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2015年修正)第二十条2.陕西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陕劳发[1995]18号)3.陕西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陕劳发[1995]283号)4.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3734号5.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1342号民事判决书6.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7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7.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6)陕0502民初2880号8.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489号民事判决书?25上海市病假工资参照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6〕29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规定计算。

      即:病假工资=职工本人工资×计算系数1.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1)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2)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2.假期工资的计算系数为: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3.连续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4.从2018年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420元。

      5.其他事项(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上海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上海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3)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年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关联规定:1.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九条2.《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6号)3.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意见(沪劳法发(95)104号)第十五条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5.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沪劳保保发(2000)14号)6.《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2004年11月11日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公布)第三十九条?26四川省整体上:病假工资参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计算。

      即:病假工资=可以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关联案例: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申1636号民事裁定书2.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终896号民事判决书3.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泸民终字第766号民事判决书崇州市、广安市:事实上,《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川府发<1998>170)第三条、第四条对病假工资的计算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该规定对其适用范围并不明确,是否可依据该规定确定劳动者病假工资,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做法。

      其中,攀枝花市、泸州市、绵阳市均对依据该规定主张的诉请不予支持,而崇州市、广安市对该规定的适用予以了肯定。

      对于适用该规定的案件,病假工资计算标准为:病假工资=职工工资×计算系数(依工龄、医疗期确定)职工患病(含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为:(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3)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4)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为:(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5%发给;(3)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

      荥经县:对于劳动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六条计算病假工资提起诉讼的,在目前公开的唯一一个的法院判决中,法院认定《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与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并行不悖,应予适用《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确定劳动者的病假工资,即:病假工资=职工工资×计算系数(依工龄、医疗期确定)关联案例:荥经县人民法院(2014)荥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27天津市病假工资一般参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计算。

      即:病假工资=可以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关联规定:《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津劳局{2003}440号)第二十五条?28西藏自治区病假工资参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计算。

      即:病假工资=可以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2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病假工资参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计算。

      即:病假工资=可以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值得一提的是,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01民终3374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于1995年8月4日发布,该意见第五十九条已经就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病假工资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新法优于旧法,该意见于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而言应优先适用。

      ?30云南省对于病假工资标准,云南省存在两种鲜明的不同的观点和做法。

      昆明市中院部分案件:病假工资主要参照《云南省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云劳[1995]118号)第十条规定计算,即:病假工资=由企业按职工停工医疗前一个月本人实得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

      具体标准为:1.医疗期三个月的,计发60%;2.医疗期六个月的,计发65%;3.医疗九个月的,计发70%;4.医疗期十二个月的,计发75%;5.医疗期十八个月的,计发80%;6.医疗期二十四个月的,计发85%。

      按以上标准计发后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发给。

      其他地区:病假工资主要参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计算。

      即:病假工资=可以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关联规定:1.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劳[1995]118号)第十条2.《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31浙江省病假工资主要参照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浙劳险[1995]231号)第二条规定计算。

      即:病假工资=本人工资×计算系数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

      其标准为:(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为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物价生活补贴;下同)的50%;(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为本人工资的60%;(3)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为本人工资的70%;(4)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80%。

      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改发疾病救济费。

      其标准为:(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为本人工资的40%;(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

      为本人工资的50%;(3)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为本人工资的60%;(4)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70%。

      3、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期间,物价生活补贴计发问题: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间,物价补贴照发,如发生职工的病假工资与物价生活补贴之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给。

      疾病救济费与物价生活补贴之和低于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发给。

      关联规定:1.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浙劳险[1995]231号)第二条2.《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2017年3月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3号公布)第十七条四总结从全国各省市有关病假工资支付的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司法实践来看,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该标准是一个保留限度,低于该标准即属于违法违规。

      但笔者认为,该标准仅仅是一个最低限度,病假工资不应简单地以当地最低工资乘以80%系数来计算。

      至于其计算上限或标准区间如何确定,在目前没有统一适用标准的背景下,应结合各省市具体规定及司法实践予以确定。

      无疑,这也给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了一个醒。

      对于劳动者而言,没有准确的法律适用依据,其诉讼主张将难以得到支持,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之下,应积极行使企业自主权,在劳动合同中对病假工资发放标准予以明确,以避免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减少讼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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