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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补偿n+1,要符合什么样的情况

【案件缘由】2008年2月1日,小梅入职深圳一家科技有限公司。

      因为业务精干,小梅很快得到部门的认可。

      2012年1月,小梅的部门空降了一位领导。

      因为小梅的长相俊俏,她深得这位领导喜欢,隔三岔五就被邀请吃饭、看电影,制造各种接触机会。

      但当时小梅已经有了男朋友,对这位领导的追求并不感兴趣,对于他的盛情邀约一一回绝。

      小梅高冷的态度并没有影响到领导的热情,几个月下来,领导送花、送礼物,甚至要求小梅陪同他一起出差。

      为了避免领导的骚扰,小梅于2012年3月12日辞去这份工作。

      该领导见小梅辞职了,就把精力转向公司的其他女同事。

      2012年6月,该领导因为涉嫌性骚扰、行贿受贿等多项行为被公司起诉,随后被解除劳动合同。

      6月25日,公司人事联系上小梅,对公司之前监管不力给她造成的困扰表示抱歉,声称公司大领导很欣赏小梅的工作能力,希望她能回到公司继续发展。

      当时小梅并未找到新工作,听到这个消息便接受了公司的邀请。

      小梅回公司后接连刷新了公司的几个销售业绩,当上了部门总监。

      2017年,小梅在和公司大领导的一次谈话中,表示自己想创业。

      公司大领导很欣赏小梅的工作能力,对此表示支持,不仅提出可以为小梅的创业公司注入一笔启动资金,还提出公司可以跟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一笔经济赔偿金,帮助她解决创业初期的一部分经济来源问题。

      公司人事经过计算,小梅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为9年零1个月,即2008年2月1日到2012年3月12日的4年零1个月,加上2012年8月1日到2017年7月的5年时间。

      离职补偿金的总额为9.5个月的工资加上1个月的通知金,一共 10.5 个月的工资。

      ?【现身说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所谓的“n+1补偿”,“n”就是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

      本案例中,刘梅在公司工作了9年零1个月,“n”对应的就是9.5个月的工资。

      这里的工资是按照劳动者的应得工资计算,是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劳动工资,除了计时、计件的工作收入外,还包括奖金、补贴收入等。

      如果前12个月的平均劳动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n+1”中的“1”是代通知金,其支付标准是劳动者离职前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

      假如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就不需要支付了。

      需要注意的是,“n+1”中代表的工作年限是指连续的工作年限。

      如果员工中途离职,后来又重新入职原公司,工作年限则从重新入职之日起计算。

      小梅之所以可以将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加起来计算,除了有当时深圳市的特殊政策原因,还有公司领导对她的帮助因素。

      ?【读法心得】其实,在“n+1”之外,还有“2n”“2n+1”的经济赔偿方案。

      当所在单位违法解除或者违法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就应该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2n”。

      但是从法律角度上讲,“2n+1”是不存在的,因为用人单位在违法的情况下已经支付了“2n”,“+1”是合法情况下支付的代通知金,一个单位的操作不可能既合法又违法,因此,“2n+1”在法律层面并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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