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都希望自己的老旧房屋进行拆迁,因为一旦拆迁,就能够获得一套新房子或是大量的补偿,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拆迁都是有补偿的,如果政府经过正当的程序拆除违章建筑,就不会给予补偿。那么,问题来了,政府对所有违章建筑的强拆行为都是合法的吗?强拆之后什么情况有补偿呢?下面我们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看看北京京云拆迁律师是怎么说的。
李先生是四会市大沙镇岗美村委会新农村村民小组的成员,2007年,李先生与村委会签订了《租赁土地合同》,约定由李先生租赁村内的一块土地,租赁期限从2007年7月1日起至2057年6月30日止。随后,原告开始在上述土地上建设房屋。2018年,四会市大沙镇政府巡查发现,李先生建造房屋时未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涉案房屋系违章建筑,之后,镇政府多次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李先生限期自行拆除涉案房屋,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整改的,将由有关部门进行强制拆除,对此,李先生均未理会。由于李先生未在规定期限内对违法建筑物进行拆除,2019年8月29日,镇政府在未通知李先生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李先生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找到京云拆迁律师寻求帮助。
法庭上,京云拆迁律师称:原告与村委会签订租赁土地合同,合法取得涉案土地的使用权,2019年8月7日,被告向原告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通知书》,称原告擅自在涉案土地上兴建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其行为明显违法,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原告建造涉案房屋时未取得政府职能部门的批准,涉案房屋系违章建筑,被告多次催告原告自行拆除,但原告对此一直没有进行整改,被告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有权对该处房屋进行强拆,其行为完全符合规定,不存在行政违法行为。
针对被告的辩词,京云拆迁律师再称: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通知书》认定原告未经批准非法擅自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违法建筑物,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该通知书虽名为通知书实质上是违法建筑的认定决定,该认定并不能视为对房屋强拆事件的通知。本案中,被告在对涉案房屋进行强拆之前,没有告知原告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取原告的陈述申辩意见,充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利,剥夺了原告的救济权利,故被告实行的强拆行为在程序上存在瑕疵,属于违法行为。
双方当事人对于自己的观点进行了庭审举证、质证和陈述,法院对于上述事实表示认可。
最终,法院认为:虽然涉案房屋确属于违章建筑,被告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房屋进行强拆,但是,在拆迁前要将相关事宜提前告知原告。被告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前告知原告,听取原告的陈述申辩意见,就径自强拆,剥夺了原告的救济权利,但案涉的建筑物已被强制拆除完毕,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因此支持京云拆迁律师的观点,确认被告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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