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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法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许可人的主要义务包括什么?

 

法律条文

第八百六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被许可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理解与适用

被许可人与许可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使用许可人的专利技术,因此为实现这一目的,许可人负有积极配合的义务。依本条规定,许可人负有的主要义务如下:

(1)当按照约定许可被许可人实施专利。根据不同性质的许可合同,许可人所负义务不同。例如排他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人不得将约定范围内再许可第三人;如果是独占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人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权,也不得许可第三人。当然若是普通专利实施合同,许可人既可自己使用,又可再许可第三人使用其专利技术。另外,《民法典》第870条还规定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否则,可视为违约,按照《民法典》第872条第1款的规定,许可人未按照约定许可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向被许可人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包括不限于设计图纸、工艺文件、配方等资料。

(3)依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包括培训相关技术人员,协助安装调试设备,排除故障等,确保被许可人能够可靠实施相应技术,达到相应的技术性能和效果。在《技术合同纪要》第53条也有相应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应当保证受让人按约定的方式实施技术达到约定的技术指标……”

隆安法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许可人的主要义务包括什么?

实务问题

本条相关的实务纠纷相对较多,绝大部分集中在许可人没有按照约定交付资料,提供指导而导致的与许可费支付有关的纠纷。

例如,在江某氾与上海百川制笔文具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200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51号】中,许可人认为被许可人拖欠顾问费用,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解除合同并支付赔偿损失5万元,被许可人则认为许可人没有提供技术资料及指导,导致产品生产失败,反诉要求许可人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15万余元。最终法院认定双方于2001年6月14日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许可人负责提供有关新技术的相关资料并指导应用。双方于2003年10月7日签订的补充合同中也规定了许可人帮助设计“笔芯”并给予技术方面指导的内容。但在实际生产中,被许可人的中试产品中产生了笔芯的回气孔、球珠等处出现漏液问题,致使被许可人无法进一步进行生产。许可人也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对上述中试产品中问题的解决进行了具体、有效的技术指导。最终被法院判决双方合同继续履行,被许可人支付许可费用,许可人交付实施许可技术有关的技术资料,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因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积极的提供技术资料及技术指导,确保被许可人能够实施相应的技术,并达到相应的性能,从而避免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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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助理/外联部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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