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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完工的违约金如何计算?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鉴定意见、逾期完工、未按图纸施工


【裁判要旨】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需基于充分的证据支持。鉴定意见的合法性、真实性经审查无误后,应予以采纳。逾期完工的违约金主张需有明确的事实依据,且双方对工期的约定应明确。未按图纸施工的损失,若已有三方协议明确责任归属,再审申请人的主张将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昆明凡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石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十一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凡石公司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凡石公司主张建投十一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超领材料、逾期完工,并要求赔偿未按图纸施工的损失。建投十一公司未提交意见。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凡石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法院指出,鉴定意见在庭审中已得到充分质证,二审法院对鉴定意见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了审查,凡石公司未能提供足够证据推翻鉴定意见。关于逾期完工的违约金,由于双方对工期的约定不明确,且存在多次变更,法院认为凡石公司主张的逾期完工事实依据不足。至于未按图纸施工的损失,已有三方协议明确责任归属,凡石公司的主张与此相悖。因此,法院驳回了凡石公司的再审申请。


【专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再审申请、鉴定意见的采纳、逾期完工违约金的认定以及未按图纸施工损失的责任承担等关键问题。首先,鉴定意见在案件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其合法性和真实性得到了法院的严格审查。在没有足够证据推翻鉴定意见的情况下,法院的决定体现了对专业鉴定意见的尊重和依赖。

其次,关于逾期完工违约金的主张,法院强调了工期约定的明确性和变更的合法性。在本案中,由于双方对工期的约定存在多次变更,且没有明确的违约责任条款,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

最后,未按图纸施工的损失责任问题,法院依据三方协议判定责任归属,体现了合同自由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这一判决强调了合同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以及在出现争议时,应依据合同条款和相关证据来确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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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鉴定意见、逾期完工、未按图纸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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