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李某今年50多岁,白天有一份全职工作,晚上在演艺广场值班守夜,月薪800元,才工作了不到两个月。后因演艺广场一杂物房起火受重伤,被送往医院救治,花了30000多元医疗费。但因李某没有与用人单位签书面合同,老板本人自出事故后也一直没有露面。李某希望老板能补齐医疗费,同时将工资付给他。于是李某委托北京市隆昌律师事务所,起诉该用人单位,请求支付医疗费。
法院审判:经法庭调查,虽然李某与演艺广场没有书面合同,但他和老板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到《劳动法》保护。李某此番遭遇属工伤,他有权向老板索求合理合法的医疗赔偿。同时,由于工作时间未满一年且未订立劳动合同,他还有权索取双倍工资。故法院判决该用人单位依据工伤赔偿条例赔偿李某相关费用,且支付因没有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律师评析:虽然《劳动法》明确规定确立劳动关系应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由于许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法律意识不强,用人单位相关制度不健全,劳动力市场结构不合理等诸多原因,导致实践中难以保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虽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但只要具备其他方面条件,如劳动者已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已形成较为稳定的关系,为用人单位提供有偿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即可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只不过当事人形成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即当事人双方通过各自的行为,已就建立劳动关系这一意思表示达成了一致意见。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欠缺的是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形式要件。用人单位的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一般都符合上述特征,均属于劳动关系。
本案中,李某虽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在该演艺场工作,接受该单位的安排按照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进行工作,双方就报酬待遇等问题也进行了约定,是符合事实上劳动关系的,应受劳动法保护。且李某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赔偿李某因工受伤的费用。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满一个月未满一年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职工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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