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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工伤保险没有足额缴纳,工伤损失差额怎么办?

案例简介:未缴纳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承担工伤损失差额

2004年8月,王某进入湖南省某机械公司从事机修工作。机械公司自2008年起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12月4日,王某在机械公司工地修理一台旧挖掘机时受伤,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54541.52元。缴纳工伤医疗费53980.52元,住院伙食补贴260元。其余301元由公司支付。机械公司付款。随后,王某继续治疗,共支付医疗费8683.33元。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王颁发了七级伤残证书。王某应付工资总额为48495.09元,实际工资总额为45424.09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2300元。王某认为,自己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为4040.60元,但某机械公司仅按每月2245元为王某缴纳社保。双方发生纠纷,王某要求公司补足工伤损失差额。

审核结果:支持王老师的要求。

原因:公司未按照王某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保,给王某造成损失,应承担弥补损失差额的义务。

律师声明:公司应补足王某工伤损失的差额

本案中,王某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本应为4041.26元,但机械公司为王某工伤保险部门缴纳的平均缴费基数仅为2258.33元。因此,机械公司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给王某造成工伤保险待遇损失,该公司应承担补足责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现实中,用人单位存在“不缴”、“少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导致职工工伤待遇减少。 。遇到此类问题,职工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行政决定或者行政不作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寻求救济。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补发的,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经鉴定为七级至十级残疾的,享受下列福利: (一)一次性残疾补助费,由国家财政部门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伤残等级,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个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工资,十级伤残是7个月的工资; (二)劳动、雇佣合同期满或者终止,或者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雇佣合同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将支付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体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个人工资,是指职工因工作发生意外事故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内支付的平均月工资。如果您的工资高于协调区员工平均工资300%,则按协调区员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如果您的工资低于协调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则按协调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职工丧失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拉高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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