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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中如何规定自杀条款?有哪些类别?

1。保险法中自杀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保险法中有很多关于被保险人死亡的规定。新保险法修订草案也做出了诸多修改,例如:旧法第六十四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应当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无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并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新法第六十五条修改为:“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遗产:给付保险金义务的情形: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不明确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无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或者放弃受益权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如果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无法确定死亡顺序的,则指定受益人先死亡,被保险人后死亡。 “新法在第六十五条中增加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款:“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同一事件死亡,不能确定死亡顺序的,指定受益人先死亡,被保险人后死亡。”旧法规定:“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费的责任。投保人缴纳保险费超过二年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退还给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并企图杀死被保险人,受益权就会丧失。”新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费的责任。投保人缴纳保险费超过二年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其他有权受益人。该人返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或者故意企图杀害被保险人的,保险人应当承担支付保险费的责任,但受益人将丧失受益权。”

关于《保险法》中的自杀条款,上文已经解释过,主要体现在旧法第六十六条。保险人不负责支付保险费,但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的规定退还投保人所缴纳保险费的现金价值。以死亡作为给付保险费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新保险法修改草案第六十七条修改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中,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以外,保险人应当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或者合同恢复效力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保险人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返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原《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实施犯罪,造成自身伤残、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足额缴纳保险费两年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的规定退还现金价值。新保险法修订草案修改了第六十八条:“被保险人故意实施犯罪导致自身残疾、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足额缴纳保险费两年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的规定退还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抗拒司法机关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致残、死亡的,适用前款规定。 》三、修订稿自杀条款修改的进展与缺陷

2。保险法中的自杀条款有哪些类型

(1)精神病人自杀

目前对于精神病人自杀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是拒绝赔偿。第二种意见是赔偿。笔者认为,对于投保前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保险公司可能不会承保。投保人知道而未报告的,属于隐瞒行为,保险合同无效;每个人都应该缴纳保险费。目前,我国保险业尚不成熟,各项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大多数投保人不具备专业技能,很难与保险公司竞争。从保险法设置自杀条款的目的来看,主要是为了防范保险中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防止一些保险诈骗者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而故意自杀。精神病人的自杀行为完全是精神病期间的无意识行为,不存在保险诈骗的意图。因此,将自杀条款适用于精神病人,有悖于保险法设立该条款的立法目的。寿险业发达的欧美国家也是如此。例如,美国法院认为,如果被保险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无法抑制自己的冲动,或者由于神志不清而无法意识到自己在做什么,就不能援引自杀。免责声明。

(2) 未成年人自杀

未成年人包括十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十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保险实践中的一般做法是:对于10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适用自杀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将进行赔偿。 10岁以上不满14岁的参保人两年内自杀的,可以考虑签订赔偿协议。当你年满14周岁时,根据刑法的规定,你已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一般情况下会适用免责条款并拒绝赔偿。 《保险法》和《保险法修正案草案》对此没有具体规定。由于目前保险市场上主要承保未成年人的保险有两类:一类是意外险性质的学生安全险,另一类是人寿保险性质的儿童保险,因此应分别对待。对于学生安全保险,应适用自杀豁免条款,保险公司不会支付死亡保险金。由于该保险为意外伤害保险,每年缴纳一次保费,提供的保险保障主要包括意外伤害保障、意外伤害医疗保障、住院医疗保障等,不涉及自杀伤害造成的保障,因此自杀是排除。责任。对于儿童保险,不应适用自杀除外条款,保险公司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不仅针对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还针对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首先,从心理角度看,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尚不具备辨别是非善恶的必要能力,不应当对以下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危害社会。因此,自杀应该纳入保险范围,无可非议。对于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来说,他们的认知能力和智力水平也有限,也无法充分认识到自杀和死亡的危害和后果。即使您已年满14岁,您也应对某些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不过,如上所述,保险自杀豁免条款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防止保险欺诈。未成年人不能以寻求保险利益为目的自杀,而人寿保险的保险目的是保护被保险人遗属的利益。如果非因寻求保险金以外的原因自杀而未支付保险金,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将遭受精神痛苦和物质损失。因此,从社会角度、从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我们应对未成年人自杀采取宽容的态度,采取缩短自杀排除期等温和的解决方案;其次,儿童保险属于人寿保险的性质,其生命表编制时已经考虑了自杀因素。也就是说,投保人投保了自杀,那么保险公司就有法律义务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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