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李家居北京,毕业于北京某大学。毕业前夕,天津某企业来小李所在大学招聘员工。在学校“先就业、后择业”的就业政策驱使下,考虑到在北京就业的压力较大,小李就与学校和天津某企业签订了三方“就业协议”。小李的家长得知这一情况,不同意小李去天津工作,认为这个城市各方面与北京都没法相比,嘱咐小李先去天津短时间呆一段,有机会再回北京。小李也不愿意离开父母,虽然天津距北京乘高铁只有半小时车程,但毕竟不能每天回家。但考虑到曾经签订过三方就业协议,再加上在北京一时找不到工作小李于八月初不情愿地到天津去上了班。过了两个星期,企业人事主管张主任拿着劳动合同书找到小李,要求小李签字。小李说:“稍等等。现在我家里对我来天津工作不满意,我正在和父母沟通,做他们的工作,等他们同意了我会主动去签订合同的。”后来,张主任又多次与小李联系,小李总是说还没有做通家长的工作。这事一直拖到月底,张主任急了,他知道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用人的 1 个月之内,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超过 1 个月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要向该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可是,个月的期限马上就要到期,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该怎么办?
【律师支招】
先用书面通知其在约定的时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不签订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
【分析】
多数劳动者认为,签订劳动合同,会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劳动者是只有好处而没有坏处;但也有部分劳动者认为签订劳动合同,把自己束缚住了,而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其实是对订立劳动合同的作用意义不了解。
订立劳动合同的作用在于确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其意义是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实践中,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往往占主动地位,劳动者是被动的。为了促使用人单位尽快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应当与劳动订立劳动合同。如果超过1个月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要接受法律的惩罚。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主动一方,实践中往往是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用人单位作出惩罚性规定。按照法律,即使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是用人单位的原因,用人单位仍然要对劳动者承担支付2 倍工资的责任。如果劳动者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然要向劳动者支付2倍的工资,这样做岂不是对用人单位太不公平?这样做也不符合立法的本意。因为劳动法并不仅仅是保护劳动者的,也要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那么,当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时,该怎么办?《劳动合同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明确规定:“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 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台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当劳动者明确拒签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只有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而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如果劳动者明确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仍然对该劳动者留用的,则用人单位就要接受《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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