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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民法典合同篇相较于合同法的变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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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发展更迭,合同法已逐渐无法适应经济新业态的发展。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对合同部分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正。民法典在原合同法等基础上编撰了合同编,合同编三个分编通则、典型合同与准合同,下面资深合同纠纷律师就来介绍一下2021年民法典合同篇相较于合同法的变化。

民法典合同篇

相较于合同法,民法典合同篇主要有以下十六点变化:

一:合同编的调整对象与范围更加全面

《民法典》四百六十三条规定,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合同编调整范围不仅包括债权合同,也包括物权合同。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而之前合同法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并不适用合同法。另外,民法典第486条规定: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

二:完善订立合同的方式与形式,更加灵活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明确了当事人订立合同,除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外,还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关于订立合同的形式,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应当具备可以随时调取查用,方可视为书面形式。

三:不履行预约合同一方,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对于不履行预约合同义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格式合同——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格式条款从申请撤销到不成立。

《民法典》与《合同法》一致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但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提示与说明义务的范畴发生变化,《合同法》规定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民法典》则规定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以是否接受格式条款一方具有重大利益关系为衡量,范围更加广泛,对提供格式合同一方要求较之前加强。

对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合同法规定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格式条款,民法典则进一步规定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缔结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四:先合同义务加强

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缔约过程中获悉的应当保密的信息,均不得泄漏或不合理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

五:无权代理的特别规则追认——被代理人接受相对人履行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零三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较之前增加了被代理人接受相对人履行情形。

六:增加了合同绿色履行条款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针对履行过程中存在的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等现状,增加了“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绿色履行条款。

七:新增了选择之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于标的有多项且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债务人有选择权。但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未作选择的,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当事人。

八:真正利益的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一般情况下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除非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该项权利。

九:情势变更原则删除了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法规定情势变更是客观情况发生了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而民法典规定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删除了不可抗力,因为不可抗力也会成为导致情势变更的原因。

十:债权到期之前的特殊情形,债权人主张代位权

《民法典》五百三十六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民法典关于代位权的规定,将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扩展到“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其次,债务人的债权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即使债权人债权未到期,仍可以提前主张代位权。

十一:债权转让规则变化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民法典》将债权转让的适用范围从合同扩大到所有债权。

新增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分为非金钱债权的转让与金钱债权转让,对于非金钱债权约定不得转让,对善意第三人无效;对金钱债权约定不得转让,对第三人无效。非金钱债权的要求高于金钱债权。

十二:债务人加入债务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在发生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主动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务人加入债务偿还,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债务,除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外。

十三: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扩展到所有债权债务终止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消灭的原因,《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扩展到了所有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终止均可适用上述条款。

十四:增加了不定期合同当事人随时解除权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法定解除规定情形后,又增加了第二款,即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明确规定了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加油随时解除权。

十五:新增合同解除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明确了合同解除并不能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承担,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非金钱债务履行规则的变化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情形除外。但发生上述除外情形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何处理?合同法未作出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也就是可以终止合同,但违约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十六:新增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替代履行费用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一条规定,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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