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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研究 | 海南自贸港家族信托的发展机遇与改革建议

引言:随着财富的积累,我国高净值人士越来越重视财富的保障,并考虑利用财富管理工具实现家族企业的传承安排。家族信托是财富管理和传承的综合解决工具,家族财富管理在海南自贸港的发展大有可为。

本文整理自张婷律师和王晓龙律师共同撰写的,荣获海南省司法行政理论研究征文优秀奖论文内容。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财富的不断增加,涌现出一大批高净值人士。受新冠疫情影响,各国经济增速放缓,加之高净值人士多半步入花甲之年,逐步由创富向守富转变,更加注重财富传承与规划。家族信托成以其本身特有资产隔离、资产传承、资产保值等功能成为高净值人士财富传承的首选。但我国现有信托法律法规以及配套制度的不健全,制约着家族信托的进一步发展。本文系统分析了我国家族信托发展中面临的四大困境,并结合海南自贸港的政策优势,提出了海南自贸港家族信托改革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 家族信托  信托税制改革  信托登记制度  信托财产

 现代意义的信托制度起源于13世纪的英国,在欧美等国已有百年的发展历史。在欧美“物权双重所有制”下,受托人享有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信托财产具有绝对的独立性,从而达到资产隔离、隐私保护、财富传承、税务筹划的目的,成为财富传承的首选。

根据招商银行与贝恩公司发布的《2021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2021年底中国个人可投资资产规模估计可达268万亿,可投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的高净值人士可达296万,高净值人士持有的可投资产规模达296万且过半的高净值人士已经迈入知名之年。中国高净值人士及可投资资产的迅猛增长提出财富管理以及传承的需求。根据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最新数据显示,2022年1月单月家族信托规模新增128.99亿元,较上月增长33.54%,创近一年来新高。个人可投资资产规模的增长带动了家族信托需求的激增。

我国实行“一物一权”,现有信托法律制度下信托财产的归属的模糊性、信托登记制度的不完善、配套税收制度的缺失、信托财产种类的有限性等问题,一定程度上禁锢了家族信托的长远发展,改革呼声日益高涨。而海南自贸港在跨境资金流动、税收政策、贸易自由、投资便利等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为家族信托的创新与试点改革提供了机遇。

一、我国家族信托发展面临的困境

自2013年平安信托落地首单境内家族信托至今,我国家族信托获得了一定发展,尤其是进几年信托规模增长迅速,但也暴露出我国家族信托制度的不足。

(一)信托财产的归属不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法》中采用“委托给”一词,是否产生所有权的转移不明确,模糊了信托财产的归属。相关立法说明和司法解释也未对其做出明确的阐释,有学者认为这是立法者有意而为,实质上是欠缺对于以信托作为财富转移工具而进行征税的规范设计。

转移信托财产所有权是家族信托关系成立的要件,我国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不明的立法设计成为受托人处理信托财产的障碍,尤其是当信托资产是在非资金财产情况下。受托人很难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执行信托事务,管理信托财产,不利于我国家族信托的蓬勃发展。

(二)信托登记制度不完善

《信托法》第十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可见,对于特定种类的信托财产,我国目前采用的是信托登记生效主义,信托登记是信托成立的前提,中国银监会此前虽发布了《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以弥补信托登记的空白,但登记的内容、登记机关、登记申请人、登记程序等具体事项仍有待完善。

资金财产遵循“占有即所有”无需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但非资金财产由于登记制度的不完善,会面临着信托无法生效的风险,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信托的效力,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家族信托在国内的大范围开展的桎梏。

目前,我国净值人群的资产以房产、股权等非现金资产居多,但由于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不完善,使得家族信托难以满足委托人财富传承需求。对于股权类资产,存在股权放置入信托之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关系难确认的问题;对于房产类资产,由于不动产转移登记需要交纳高额税费,设立和管理成本较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房产、股权类家族信托的推广。

(三)缺乏配套税收制度的支持

家族信托的功能之一是对家族财富进行税务筹划,这一功能的实现需要以健全的信托税收法律制度为基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未规定适用于家族信托业务的特殊课税规则,未将因信托产生的非交易转让纳入税收体系,仍然适用针对一般经济活动的税收规则,即将信托的受托财产的转移行为“视同交易”,从而根据一般的财产转让行为进行课税。此外,我国家族信托所得课税适用一般所得税法的规定产生了不少法律空白点,如纳税主体、征税客体、征税方式、征税时点、课税税种、适用税率等,均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致使实际征收中出现征税标准不一、重复征税、偷逃税等问题。

实践中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重复征税。以不动产信托为例,在信托设立阶段需进行财产移转,由于是同一般交易,相关当事人需要缴纳印花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信托终结时,相应不动产转移至归属受益人时,面临再次纳税,打击了高净值人士将不动产置入家族信托的积极性。

(四)信托财产的种类、范围受限

我国目前的家族信托仍以现金资产为主,但随着经济的发展,高净值人士的资产配置更加多样性,房产、股票/股权、著作权、私人飞机、艺术品等资产形式大量出现;由于登记制度的不完善以及课税制度的缺乏,使得此类资产难以纳入家族信托资产中。

此外,我国家族信托业务往往仅局限于客户的境内资产,一旦涉及境外资产,就需要单独设立境外信托,委托人很难将在国内资产与国外资产纳入信托资产包,对于那些在海内外拥有资产的高净值人士来说,目前我国境内家族信托难以满足其需求,从而导致实践中大量高净值人士到海外设立家族信托,导致了资金的外流。

二、海南自贸港发展家族信托的优势

自2018年4月13日,党中央决定支持海南全岛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以来,国务院以及海南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海南自贸港建设的政策,增强了海内外高净值人士到海南投资兴业的信心,吸引了一批高净值人士选择在海南设立家族信托甚至家族办公室。

(一)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联合印发的《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琼金监函[2020]186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开启了海南自贸港“双Q”的试点,意味着海南自贸港跨境双向投资制度完全落地实施。海南“双Q”政策准入要求全国最低,登记注册简便高效,加之海南QFLP、QDLP基金管理企业适用鼓励类产业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21年,海南全省共引入QFLP基金管理企业16家,设立QFLP基金45支,注册资本共计51.1亿美元,累计跨境流入7.7亿美元;37家基金管理企业获得海南省QDLP试点资格,设立QDLP基金5支,累计跨境流出1.3亿美元。

利用私募股权投资是家族信托的受托人进行财富管理是一种重要手段,海南“双15%”税收优惠政策,有望惠及跨境投资领域,利于家族财富管理人利用信托资产在全球范围内进行配置,吸引高净值人士到琼设立家族信托。

(二)税率比较优势

香港、新加坡以其税率优势吸引大量高净值人士前去投资置业、设立家族信托,而海南自贸港“双15%”的税率政策不仅较香港、新加坡存在优势,还可能对境外的“避税天堂”形成冲击,刺激境外资金回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文规定,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负面清单行业除外),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符合条件的资本性支出,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500万以下)或加速折旧和摊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文确认了,在自贸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封关后,在海南自贸港居住满183天的居民,按3%、10%、15%三档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较于新加坡17%的企业所得税、0-22%的累进制个人所得税以及香港16.5%的企业所得税、2-17%的累进制个人所得税,海南自贸港的税收政策,成为境外资本回流的优选之地。

(三)投资政策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印发《关于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等20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贸易自由化便利化若干措施》,支持海南自贸港打造国际文化艺术品拍卖中心,“引入艺术品行业的展览、交易、拍卖等国际规则,组建中国海南国际文物艺术品交易中心,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优秀艺术品和符合文物保护相关法律规定的可交易文物提供开放、专业、便捷、高效的国际化交易平台,推动降低艺术品和文物交易成本,形成国际交易成本比较优势。”这一系列措施的出台实施有助于丰富家族信托的资产类型,为艺术品作为家族信托资产的国内国际流通配置平台。

三、海南自贸港家族信托的改革建议

英美法系对家族信托财产采取“双重所有权”原则,使信托财产的安全性、独立性和私密性都能够得到有效的保证,而大陆法系则坚持“一物一权”原则下,为保障信托资产的安全和独立,需明确信托财产的归属、建立有效的家族信托登记制度、制定配套的税收政策,并建立专门的金融法院以促进家族信托在自贸港的创新与发展。

(一)明确家族信托财产的所有权

家族信托的核心是受托人拥有信托财产的处分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其实质是需要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拥有全面的支配权。明晰信托财产的权属关系既有利于避免财产权属争议,也利于受托人充分行使受托管理权,真正达到受托管理家族资产的目的,实现债务隔离的功能。因此,笔者建议在后续自贸港信托立法中能够明确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规定家族信托财产归属于受托方,从而解决我国家族信托业的发展解决立法中最为关键的问题。

(二)建立统一的信托登记制度

信托登记是通过将信托法律关系予以公示,从而明确信托项目之下财产的独立性、受托人身份及其管理权限等,以实现对受益人利益的保护,进而保障交易安全。将信托登记生效主义改为对抗主义更符合信托登记的目的,且登记对抗主义的灵活程度更大,成本更低,更为便捷。而登记生效主义,只会增加当事人设立信托的成本,降低信托制度利用的效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为实现不动产登记便利化,推出了“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完善不动产登记综合服务平台,探索“不动产登记+区块链”创新应用,实现不动产登记高频事项“全程网办”,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并行办理。笔者建议可以借此契机,率先在不动产领域推进信托登记制度的完善,可以将信托公司持有的不动产在登记时增加“受托人”标识,以将该信托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予以区分和识别;也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在不动产登记时增加“信托登记”一栏,简化登记的程序,实现与物权登记的接轨。

(三)制定配套的税收制度

信托活动中有三个阶段即信托设立阶段、信托存续阶段和信托终止阶段需要涉及信托税收问题。目前国际上主要存在两种税收模式,日本主要采取导管理论,根据“谁受益,谁纳税”的原则,由受益人对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纳税。加拿大等国家则主要采取实体理论,对信托收益的纳税分视情况而定,在收益没有支付给受益人的情况下,由信托本身承担纳税责任,在信托收益分配时,被视为免税所得,受益人不需要再纳税;在收益支付给受益人的情况下,由受益人纳税。

信托设立、受托人变更、信托解除等环节并未产生实质交易,也未产生所得,仅是一种“形式上的交易”,并未产生实际的收益,因此可借鉴税收导管理论,在受益人真正获利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征税。此外,自贸港还可以制定特定资产类别在海南的交易的税收优惠。例如,为推进国际文物艺术品交易中心的建立,对于艺术品的交易所得给予税收优惠。

(四)适时设立专门的金融法院实行专属管辖

随着在琼家族信托大量设立,由此引发的争议定会增加,家族信托纠纷的专业性较强,对于审判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笔者建议海南自贸港可试点建立专门处理家族信托纠纷的金融法院,聘用专业的审判人员,致力于解决家族信托有关的争议,提高此类纠纷的解决效率,为自贸港家族信托的发展保驾护航。

家族信托已有数百年的发展历史,使家族财富得以传承延续,家族事业得以保持旺盛的生命力,成为高净值人士财富传承的不二选择。而我国家族信托正处于起步阶段,还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不断发展、完善。海南作为中国唯一的自贸港,在跨境资金流动、税收政策、贸易自由、投资便利等方面政策优势为我国家族信托创新、发展提供机遇,我们可以借此契机,探索符合我国实际的家族信托的法律制度以及配套措施,将海南自贸港打造成我国家族信托的“蓝海”。

作者简介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业务部主任张婷

张婷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业务部主任

业务领域:境内外争议解决、海外上市、国际并购与国际工程、境内外并购与资本市场、公司治理、外商在华投资、家族办公室业务和国际融资等商事法律业务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业务部主任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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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zhangting@dtlawyers

北京市道可特(海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主任王晓龙

王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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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公司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投融资、并购重组、互联网、房地产、外商投资、劳动争议和诉讼仲裁等

北京市道可特(海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主任王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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