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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类交易的经营者集中申报解读

近年来,随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私募基金类交易的反垄断执法力度逐渐加强,私募基金行业对相关交易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本文在阐述私募基金类交易触发申报义务的条件和申报的常见误区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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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触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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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募集设立阶段: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对私募基金构成了“共同控制”,如常见的双GP或多GP模式、GP与LP共同控制模式或多方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担任GP的模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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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资阶段:私募基金对其他经营者的投资使其取得了对该经营者的控制权(无论是单独控制还是共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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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投后管理阶段:私募基金自身的控制权发生变更,或其任一控制人的控制权发生变更,或其所投企业的控制权发生变更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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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退出阶段:私募基金从所投企业中退出导致所投企业的控制权发生变更,或私募基金自身的投资人退出导致其控制权变更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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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认识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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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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