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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贩毒获300元?男子被判10年10个月

男子郭某吸毒成瘾,为了获取毒资不惜以身试法,竟帮他人贩卖毒品,最终被公安民警抓获。近日,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被告人郭某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10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2017年4月,郭某认识了一位微信名为“别叫我毛总了¥叫毛爷爷”(姓名不详)的男子,之后郭某便向他购买冰毒(甲基苯丙胺)吸食。慢慢熟悉后,男子与郭某商定,由郭某代男子贩卖冰毒,每卖出1克,郭某提成10元。郭某禁不住诱惑,竟然答应了。   2017年4月30日至5月2日,郭某通过微信联系、微信转账的方式与粟某、吴某达成交易协定,先后五次将共计30.2克冰毒装进香烟盒,然后从其住处将香烟盒扔下楼交付粟某、吴某。每次交易完毕,郭某将贩卖毒品所得的毒资,扣除自己应得的提成后,通过微信转账给“别叫我毛总了¥叫毛爷爷”的男子。郭某5次贩卖毒品共获得提成300元。   2017年5月3日,公安民警在郭某的住处将郭某抓获,并在其房间内查获疑似冰毒物17袋。经当面称量,查获的17袋疑似冰毒物净重84.04克。经鉴定,查获的17袋疑似冰毒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非法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根据2015年《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因此,郭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的数量应为114.24克。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郭某是受他人指使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郭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郭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李红兴 胡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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