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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乎“你我”人格权?保护得再“给力”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针对社会热点委员们提出立法建议——
【焦点】关乎“你我”人格权 保护得再“给力”点
“骚扰电话最多也就是打扰生活,可怕的是个人信息落到犯罪分子手中以后导致的生命财产损失。”
“不应该把企业发展建立在侵害职工健康权利之上,鼓励奋斗,但是也要保障健康。”
“学校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和禁止利用师生关系实施性骚扰。”
……
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二审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与一审稿相比,新增不少内容。其中,对开展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学研究进行规范;对深度伪造技术带来的“换脸”等问题予以回应成为草案二审稿的亮点。除此以外,在4月21日的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将目光聚焦当前社会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纷纷提出相应立法建议。
【聚焦1】要更安宁——
加大个人隐私保护力度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自然人隐私、个人信息被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的情况越来越严重。生活中经常遇到这样一些现象:小孩刚在医院出生,推销奶粉、营养品的电话就开始骚扰家长;孩子刚进学校,课外补习班的电话就来了……
对于这种现象,杜小光委员说:“这些骚扰电话最多就是打扰生活,可怕的是个人信息落到犯罪分子手中以后导致的生命财产损失,比如家庭成员信息、住宅信息泄露后导致的妇女儿童被绑架等。在信息互通的时代,获取信息越来越容易,保护信息越来越难,因此,强烈呼吁加大个人隐私的保护力度,加大个人隐私泄露行为的惩罚力度。”
杜小光建议对草案第817条之一的规定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知悉自然人隐私、个人信息的组织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生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郑功成委员认为,目前网络是侵害隐私权的重灾区,网络暴力、网络暴民甚至已经导致了一些人命案,有人因网络暴力而自杀,但是没有有效的处理,所以要强化惩治规制,同时还要以案释法,通过法院判案把法律的正义信号发出去。
吕建委员建议扩大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范畴。他说:“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除了传统的带有个人识别特征的信息外,还应该包括个人行踪信息、个人网络浏览信息等。否则,一方面,这类信息可能被他人作为商业资源利用;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暴露个人的生活偏好和隐私等。”
【聚焦2】要更健康——
增加休息权规定
围绕超时加班、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等话题,近期出现诸多热点事件。在分组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关注到了这些问题。
李钺锋委员说:“休息权是保障自然人身心健康的一项重要权利,在现实生活中,自然人的休息权被剥夺的情况较多,比如有的劳动者被长时间安排加班,得不到应有的休息等等。”
李钺锋表示,自然人的休息权事关自然人的健康权、身体权和生命权,但与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又有根本区别。为此,建议在人格权编草案第2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中增加“休息权”的内容,将第2章修改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和休息权”。
邓凯委员认为,人格权法编草案第2章的标题是生命权、身体权与健康权。但是生命权、身体权说得相对多一点,健康权只有一句话,即第785条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但实践中侵害健康权的现象越来越严重,草案应该增加其他条款作为补充,像生命权和身体权一样有所归类细化。
“比如前一段讨论最热烈的‘996’,它严重侵害了年轻一代的健康。” 邓凯表示,不应该把企业发展建立在侵害职工健康权利之上,鼓励奋斗,但是也要保障健康。
【聚焦3】要更安全——
加入学校防治性骚扰规定
在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分组审议中,如何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委员们较为关心的话题之一。
沈跃跃副委员长建议在人格权编草案第790条增加第3款内容:学校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和制止利用师生关系实施性骚扰。
沈跃跃表示,学校是个特殊的场所,老师对学生的性骚扰性质恶劣,危害极大,将其纳入法律规制对象,有利于预防和制止校园性骚扰侵害的发生,切实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近些年来,学校教师性侵学生的事件时有发生。2014年10月,教育部发布了《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明确规定,禁止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一些地方性法规也规定了学校在防治性骚扰方面的职责和义务。因此,把学校单列一款作为防治性骚扰责任主体很有必要。
此外,沈跃跃还建议增加第4款内容:用人单位、学校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应承担民事责任。主要考虑是,规定用人单位、学校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律后果,有利于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引导用人单位和学校增强防治性骚扰的意识、主动作为。
邓丽委员认为,将禁止性骚扰写入人格权编草案,顺应了人民群众对人格权保护的呼声和期待,同时建议将草案第790条规定的性骚扰方式加入文字、图像、电子信息。“在实践中,性骚扰可以是语言和行为,但现在有相当一部分也是图像、电子信息、文字等。”
与此同时,邓丽也建议增加“学校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和禁止利用师生关系实施性骚扰”的规定,希望这次修改把这部分内容和“用人单位”一款分开单列。
谭耀宗委员建议增加关于未成年人人格权的保护规定。他介绍说,青少年是最为活跃的互联网用户群体。对未成年人而言,他们正处于敏感冲动、心智尚未成熟的年龄,隐私、个人信息非常容易受到侵害,需要特别强化未成年人的网络权益的保护。例如对网络游戏有必要采取分级的措施,限制暴力等有害信息的产生。再如,为防止儿童信息的泄漏,要求对儿童信息的收集必须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张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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