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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谈论

1999年3月15日诞生的《合同法》,在挑选承继以《经济合同法》为始的三部合同法准则的根底上,大胆学习英美及世界上关于合同立法的先进准则,愈加习惯了年代开展的新要求,但其间仍有未尽人意之处。本文就有关要约准则等作了评论。 【论文关键词】合同法 要约准则 归责准则 《合同法》的公布,完毕了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端的由《经济合同法》、《技能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三分全国的割据局势。《合同法》以法典的方法对合同的根本准则作了全面规则,增强了合同法的习惯性与适用性,为司法人员更好地处理合同纠纷供给了根本的指导思维和准则,也为我国拟定民法典打下了坚实的根底。 《合同法》依据实际经济生活中新的开展要求以及对英美和世界上立法中优秀成果的学习,对电子合同、要约与许诺、代位权、吊销权、缔约过失及预期违约等准则作了准则性规则;并习惯契约职责范畴的大势所趋,完结了由差错职责到严厉职责的转变。可是,笔者以为《合同法》在一些准则设置及对西方立法阅历的拿来的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商榷。 一、有关要约准则 要成果一个合同,一般需求经过当事人之间的要约与许诺来完结。有关要约与许诺的问题一向是合同法理论界着力研讨的内容;其研讨成果最终反映在《合同法》第14~31条之中。要约是期望和别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明。依据这个界说不难看出,一个适法的要约有必要是特定人以缔结合同为意图而向相对方所作的一个内容清晰且具有约束力的意思表明。我国合同法关于要约的收效选用了大陆法系的抵达主义。它不同于英美法上惯常运用的发信主义(即要约一旦宣布,不管是否抵达受要约人,要约即时收效)。笔者以为以要约抵达受要约方时作为收效标准,给予要约人在要约宣布到收效期间挑选是否撤回要约的决议时机,更能确保要约人不致承受因为要约宣布时欠考虑或者要约赖以宣布的客观条件在其宣布后发作严重改动而导致的不公正,一起也能够防止因要约无法适用撤回而带来要约吊销的很多存在及合同建立收效后实行的不稳定。因而要约收效选用抵达主义更能表现《合同法》功率与公正的价值取向。 针对要约与要约约请的区别,《合同法》第15条选用概括式和列举式两种方法对要约约请加以界定。其间面向不特定相对人的商业广告当然地被扫除在要约之外。可是关于相同以广告方法呈现,相同针对不特定人的赏格广告却未作任何规则。这应是一个立法短缺。赏格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声明,对完结赏格广告中规则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约好酬劳的意思表明。在英美法上,赏格广告为一种要约。当赏格广告宣布后,只需内行为人知悉广告的内容而为特定行为的状况下,才构成一个完好的合同。假如行为人不知有广告的存在而为特定的行为,则因两边缺少约因而不建立合同。而大陆法系一般将赏格广告作为一种单独行为来看待,只需广告人宣布了赏格广告,不需求别人作出赞同表明即发作法令效能,对完结特定行为的人都负有给予酬谢的职责。 大陆法系予于存在无因办理人能够向受益人索取为无因办理而付出的合理办理费用的准则,所以学者们关于赏格广告只悬不赏会危害公正的种种顾忌,(P154)实有杞人之嫌。笔者以为结合我国民法的实际状况将赏格广告认定为一种要约较为稳当。我国合同法选用要约抵达收效主义,赏格人宣布要约后存在两种状况:若行为人因广告而举动,则要约抵达受要约人并收效,受要约人以从事指定行为作出许诺,合同有用建立。当许诺人完结使命今后,赏格人即应当付出代价;若行为人不知广告内容而自行完结特定行为,则要约因为未抵达而不收效,行为人此时之行为只能以无因办理来看待,其取得相应的办理费用成为保护公正的必定。选用这种方法不仅能真实到达社会公正,而且也与我国民法中无因办理准则相契合,一起也防止了行为人发作一定要等候赏格今后刚才为特定行为的品德风险,不至于导致有些人站在河滨因为没有酬劳而见死不救的悲剧重演。 二、有关合同法的准则 法令准则,是一部法令的精髓之地点。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一部法令在准则系统上的设置,而且也从最实质的层面提醒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合同法》有哪些根本准则,在学术界存在着不同的观念。有的以为包括了对等准则、自愿准则、公正准则、诚笃信用准则以及合法和公序良俗准则;(P21)有的以为有合同自在准则、诚信准则和鼓舞买卖准则;(P98)还有的则以为合同法的准则是社会经济生活决议的,我国合同法的准则主要是合同自在准则。(P522)曾有一位学者说过:今天私法学已由意思趋向于信任,已由内心趋向于外形,已由片面趋向于客观,已由表意人本位趋向于相对人或第三人本位,已由权力乱用自在之思维趋向于权力乱用禁止之思维。笔者以为在当今合同立法范畴社会职责抬头的趋势下,在合同肯定自在转向现代合同自在受到约束的布景里,合同法的根本准则应该包括了诚信准则和自在准则两个方面。也只需在遵循诚信准则下的合同自在,才干更好地反映我国《合同法》着重功率与公正的价值取向。 合同自在准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在自在资本主义开展的近代各国,合同自在准则得到了法令上的完全完结。契约的神圣不行侵犯使得当事人之间在自在挑选的状况下构成的约好的效能远远高于法令的规则。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经济学家鼓吹的“国家的使命是保护自在竞争”的经济思维成为了合同自在坚实的经济理论依据。所以合同自在准则在“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开展布景下一跃而成为民法的三大准则之一。 合同自在准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两边只需不违背法令、品德和社会次序,即可凭自己的志愿缔结合同、挑选相对人、决议合同内容、改动或免除合同等。合同自在准则确保了当事人在对等状况下进行买卖的最充沛的自治权,促进了经济往来的开展。可是20世纪40年代今后,消费者权益保护观念日益加强,国家需求对众多而紊乱的契约范畴加以必要的干与,以确保买卖的安全与社会正义的完结。各国的合同立法纷繁改动了对当事人的自在不加任何约束的作法,使用法令的强制性标准对合同法范畴进行调整。 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不同,我国并没有阅历合同肯定自在的开展时期,相反我国的合同法从一开端便对经济合同施加了很大的约束。假如说合同相对自在是一个平衡点的话,那么我国的合同立法则应是由合同的肯定不自在向这个中间点跨进。因而,为了促进合同往来的开展,昌盛我国的市场经济,合同自在准则必定是我国合同法的一个根本准则,也只需在它的指导下,才干很好的完结经济功率方针。但是给予当事人以合同自在,并不等于不加约束。为了防止重蹈近代资本主义自在众多的覆辙,我国合同法使用诚笃信用准则对合同的自在予以必要的约束。比如格局条款的解说、不行抗力的免责、合同附随职责准则以及缔约过失和预期违约准则的规则,无不显露着诚信准则效果的痕迹。 跟着经济的快速开展,为了买卖的便捷,省去多次内容相同的洽谈过程,一些职业范畴呈现了格局合同或格局条款。所以诚信准则作为平衡器的人物被引入这一类型合同的解说之中。在缔结格局合同的过程中,因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事前已将合同的内容格局化、断定化,作为另一方的当事人只需承受或不承受全部合同的自在,而损失了与对方就合同内容进行对等洽谈的可能。也就是说合同两边的对等被打破,承受合同方相对而言处于弱势位置。假如合同顺利实行,两边并没有发作争议,则这种晦气的弱者位置能够被视为即便在对等状况下也会作出相同的挑选,因而依据合同自在,法令并不对其进行干与。但是一旦合同条款在两边当事人世发作了解上的歧义,合同实行呈现问题,则法令就会以诚信准则来干与合同两边的利益,以期将合同缔结时打破的利益平衡康复到正常状况。 诚笃信用准则与合同自在准则是彼此对立统一的两个部分,只需在它们彼此制约与平衡的效果下,才干更好地完结法的经济功率和社会公正的双向价值挑选。 几年来,学者们一向呼吁要在合同法中表现形式改动准则。形式改动准则是指合同建立收效后,因当事人不行预见的事情的发作或不行归责于两边当事人的原因发作形式改动,导致合同的根底不坚定或损失。若持续保持合同的原有用力会有悖于公正,则应答应改动合同的内容或免除合同的准则。形式改动准则赋予合同当事人在于合同缔结时所处的布景发作严重改动,以至于合同持续实行比不实行会带来更大的利益失衡时,进行紧迫避险的一种权力。关于形式改动准则的存废,学术界存在着不同的观念。有学者以为《合同法》应当规则形式改动准则,清晰逃避它。也有人以为形式改动准则已被不行抗力所包括,既已规则了不行抗力,就没有必要再规则形式改动。更有学者以为能够适用世界惯例:已然世界商事公例对此准则有规则,因而不在合同法中明文规则形式改动准则,并不阻碍个别案件对此准则的适用。笔者以为形式改动与不行抗力实出同源,都是“当事人未预见的要素”对合同发作的影响。在合同有用建立今后,最初合同赖以建立的根本状况发作了一系列的变化,假如法令答应当事人以形式改动作为其违约的抗辩理由,事实上是承认了违约方担负由自己的违约所导致的晦气结果,因为因形式改动导致合同改动或免除的,未能实行合同的一方依然有可能要承当危害赔偿职责。按照我国《合同法》的严厉职责准则,因形式改动造成违约的当事人实际上是应当担负违约职责的。所以,笔者以为我国合同法中不规则形式改动准则是保护合同次序和社会公正的挑选,更是与合同违约职责相和谐的必定结果。 三、有关违约职责归责准则的变迁 违约职责是合同准则权威性的标志。我国《合同法》第107条将违约职责的归责准则界定为严厉职责,并以几种有名合同的差错职责准则作为弥补。《合同法》采纳多元化的归责准则系统,(P45)一改曾经《经济合同法》以差错职责为准则、以严厉职责为破例的作法。这种改动引起了学术界关于严厉职责研讨的热潮。 严厉职责是源于英美契约法的一种归责准则,而且逐步得到世界立法的认可与选用。《联合国世界货物销售合同条约》、《世界商事合同公例》以及《欧洲合同法准则》中都选用了严厉职责的准则。它是指违背合同的当事人不管在片面上是否有差错,都要承当违约职责的归责准则。(P22)严厉职责并不以违约一方的差错为要件,只需违约的结果是由违约方的行为引起,其就应承当违约职责。正如法谚所说:法院不代当事人缔约。合同法所关怀的是程序的正义,其所发作的结果之一就是合同的职责被看作是严厉的。 与之相反,差错职责一向扎根于大陆法系。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背合同职责,不实行合同职责或者实行合同职责不契合约好时,应当以差错作为断定职责的要件和断定职责范围的依据。差错职责准则发作于罗马法。在漫长的历史开展过程中为《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和我国的《经济合同法》所承继。在《合同法》归责准则的挑选上学者们议论纷纷。建议采纳严厉职责准则的学者以为我国曾经的立法(比如《民法公例》、《技能合同法》等)现已将违约职责规则为严厉职责,一起其在世界立法中的广泛选用证明它现已成为合同立法的开展趋势。因为不考虑极难把握的片面差错,使司法人员的操作更为明晰和断定。建议坚持差错准则的学者则以为司法中选用差错推定的差错准则更能习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状况,契合社会主义品德道德的要求,是法理中注重违约职责教育功能与防止效果在立法上的表现。 笔者以为,要评论两种准则孰优孰劣,有必要将两者发作的布景进行剖析比较。严厉职责是在英美法上极度注重当事人许诺效能的布景下建立的。英美法上的许诺禁反言准则赋予了当事人关于自己所作的许诺得以完结的确保职责。而差错职责赖以存在的大陆法系的土壤里却没有这种准则布景。所以放下布景只谈准则似有不当。假如咱们将合同的职责分为行为职责和意图职责,则两种准则其实是同根而生、同道而行的。在缔结合同的时分,除了不行抗力的法定免责状况,其他将会导致合赞同图不能完结的景象都能够经过当事人之间约好免责条款来取消自己因为此类事情构成违约时所应承当的违约职责。除了不行抗力以外都是法令上以为当事人能够预见的景象,假如当事人在缔结合一起没有合理预见,便契合了差错职责准则中关于差错的要求。其实这儿的意图职责即相当于英美法上的许诺人对许诺的确保职责。因而差错职责同严厉职责在实质上是共同的,加上免责条款,差错职责与严厉职责一般无二。 参考文献: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M].北京:我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刘克祥,合同法教程[M].北京:我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 余延满,合同法原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韩世远,形式改动准则研讨[J].中外法学,2000, (4)。 顾昂然,合同的实行[C].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立法材料选[M].北京:法令出版社,1999. 邢颖,违约职责[M].北京:我国法制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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