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存在争议的,应按照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交易规则或者习惯、诚实信用等原则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释】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第一百四十二条【意思表示的解释】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合同条款是基于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订立的,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可能会对合同某些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对争议条款含义的确定,应当探究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订立合同时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对合同争议条款的解释作了专门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的规定已经被吸收进民法典总则编第142条第1款关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定中。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可以直接适用总则编第142条第1款来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编没有必要再作重复性规定,仅是予以指引。总则编第142条第1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总则编第142条第1款的适用具体到合同领域,对合同争议条款的解释规则,可作以下理解:
第一,首先要按照条款所使用的词句进行解释。法理上,这种解释方法又被称为文义解释。合同条款是由词句构成的,所以,解释合同条款必须首先从词句的含义入手。一些词句在不同的场合可能表达出不同的含义,对条款中词句的理解首先应当按照一个合理人通常的理解来进行。也就是说,法官应当将一个合理的人在通常情况下对有争议的条款所能理解的含义作为解释词句含义的标准。对于何谓“合理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是一般的民事活动,则“合理人”就是社会一般的人,例如一个人到商场买一件衣服,对买卖合同的含义发生争议,对该买卖合同的理解就应当按照一个普通人的理解进行解释;如果是某种特殊交易,则“合理人”就是该领域内的人,例如医疗器械的买卖合同就应当按照医疗界人士的理解来解释其含义。
第二,对条款中词句的理解不能孤立进行,而要结合其他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判断、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1)合同条款是合同整体的一部分,条款之间有密切联系,因此对争议条款的解释不仅要从该条款本身词句的含义去理解,还要结合其他相关条款进行分析判断,即应当整体考虑合同的上下文,根据不同条款之间的关联性来进行解释。
(2)行为的性质或者合同的性质,指该合同所体现的显著区别于其他合同的本质特征。合同的性质不同,那么在合同的成立、履行、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也就有所不同。合同的性质,例如某一融资类合同究竟是融资租赁合同还是借款合同,可能直接影响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因此对争议条款含义的确定,也要充分考虑合同的性质。
(3)根据行为目的即合同目的进行解释,是指应当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所追求的目的对争议条款进行解释。当事人签订合同都是为达到一定的目的,合同中的各条款都是为达到合同目的而制定的。合同目的包括了整个合同的真实意图。因此,在解释争议条款时,应当从符合合同目的原则剖析,当条款表达意见含混不清或相互矛盾时,作出与合同目的协调一致的解释。
(4)按照习惯进行解释是指在某条款发生争议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所知悉的生活和交易习惯来对争议条款进行解释。交易习惯也称为交易惯例,它是人们在长期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是某一地区、某一行业在经济交往中普遍采用的做法,是这一地区、这一行业的当事人所公认并遵守的规则。按照交易习惯确立合同条款的含义是国际贸易中普遍承认的原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此都有规定。依照交易习惯解释合同条款,是十分必要的。在运用交易习惯进行解释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对运用的交易习惯是否存在以及其内容进行举证证明,在当事人未举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适用交易习惯进行解释。
(5)依照诚信原则解释,是指根据诚信原则对有争议的条款进行解释。总则编第7条将诚信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这一基本原则贯穿合同从订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在解释合同条款时也应遵从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法官实事求是地考虑各种因素,将自己作为一个诚实守信的当事人来理解争议条款的内容,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合理地判断、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任何意思表示都是通过语言、文字、行为等一定外在表现形式体现出来的,而这些外在表现形式与表意人的内心真实意思表示是否一致,常常因表意人的表达能力或者表达方式的不同而出现差异,或者意思表示不清楚、不明确,这就导致在现实生活中,对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不同的人可能就会产生不同理解,甚至产生争议。为了定分止争,在对意思表示的含义产生争议时,就需要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因此,所谓意思表示的解释,就是指因意思表示不清楚或者不明确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意思表示进行的解释。解释的目的就是明确意思表示的真实含义。意思表示的解释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意思表示解释的对象是当事人已经表示出来的、确定的意思,而非深藏于当事人内心的意思。深藏于当事人内心的意思无法作为认识的对象,是无法解释的;
二是这里的意思表示解释主体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并不是任何机构或者个人都可以对意思表示作出有权解释。在现实生活中,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自己对意思表示的解释不是有权解释,不会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只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意思表示作出得解释,才是有权解释,才会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三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意思表示的解释不是任意的主观解释,而是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进行解释,这些规则就是解释意思表示的方法。
总则编第142条第1款规定对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作了规定。在实践中,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主要存在于合同领域,所以对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大多数情况下是对合同的解释。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对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第一,首先要按照意思表示所使用的词句进行解释。法理上,这种解释方法又被称为文义解释。意思表示是由词句构成的,所以,解释意思表示必须首先从词句的含义入手。这些词句是由表意人和相对人双方形成的,对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又涉及对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因此绝不能抛开词句对意思表示进行完全的主观解释。对词句的解释应当按照一个合理人通常的理解来进行。也就是说,法官应当考虑一个合理的人在通常情况下对有争议的意思表示用语所能理解的含义作为解释词句含义的标准。对于何谓“合理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是一般的民事活动,则“合理人”就是社会一般的人。例如,一个人到商场买一件衣服,对买卖合同的含义发生争议,对该买卖合同的理解就应当按照一个普通人的理解进行解释;如果是某种特殊交易,则“合理人”就是该领域内的人,例如,医疗器械买卖合同的解释就应当按照医疗界的人士的理解来解释该买卖合同的含义。
第二,如果按通常的理解对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所使用的词句进行解释比较困难或者不合理的,则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相关条款是意思表示的构成部分,与其他条款有着密切联系,因此不仅要从词句的含义去解释,还要结合相关条款对意思表示进行分析判断,而不是孤立地去看待某个条款。这一点在解释合同的含义时极为重要,对合同含义的解释一定要整体考虑合同的上下文,根据不同条款之间的关联性来进行解释。根据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进行解释是指在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时,应当根据当事人作出该意思表示所追求的目的,来对有争议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按照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追求其目的而表达其意思,进而与相对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意思表示本身不过是行为人实现自己目的的手段。因此,在解释意思表示时,应当充分考虑行为人作出该意思表示的目的。如果意思表示的词句与当事人所明确表达的目的相违背,且行为人与相对人对该词句的含义发生了争议的,可以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目的进行解释。按照习惯进行解释是指在意思表示发生争议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所知悉的生活和交易习惯来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在运用习惯进行解释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对运用的习惯是否存在以及其内容进行举证证明,在当事人未举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适用习惯进行解释。依据诚信原则解释是指根据诚信原则对有争议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本法第7条将诚信原则作为民事基本原则,这一基本原则贯穿于民事主体行使和履行义务的全过程,也是法官在解释意思表示时所应遵循的主要规则。它要求法官将自己作为一个诚实守信的当事人来理解、判断意思表示的内容,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合理地确定意思表示内容。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诚信原则虽然很重要,但由于该原则是一个较为抽象的概念,只有在依据意思表示的词句、相关条款、目的、性质、习惯等较为具体的解释规则无法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时,才可以适用诚信原则进行解释。这是为了增进司法公信力,同时也防止滥用司法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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