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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背景下关于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及实务建议

由此可见,关于限缩型不可抗力条款,目前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是认为即使合同中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小于法定范围,或者排除了一方基于不可抗力免责的权利,该等约定实际上并不影响和阻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援引法律规定基于不可抗力主张免责的权利。

 

02

扩张型不可抗力条款的效力与实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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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发出不可抗力通知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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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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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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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商事合同谈判中遇到限缩型不可抗力条款,尽管司法实践中的主流处理方式是其不影响法定的基于不可抗力主张免责的权利,但是鉴于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并且中国亦并非判例法国家,从充分防范风险的角度仍然建议尽可能避免对本方不利的限缩型不可抗力条款。另一方面,考虑到该等条款在实践中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较大,因此如果谈判陷入僵持,也可以从整体上考虑利用该条作为策略性的让步或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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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尽可能在不可抗力条款中包含可能导致本方在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障碍的事实情况。在争议发生后,这些情形即便不构成不可抗力,当事人亦可以基于免责条款主张免责。当然,在设计和商谈这类条款时应当考虑到《合同法》中其他可能导致条款无效的规定,例如第五十二条关于一般性合同无效的规定以及第五十三条关于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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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出现导致合同履行产生障碍的客观情况后,应当仔细甄别其属于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抑或两者都不构成,进而制订相应的商业和争议解决策略。具体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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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当出现阻碍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并准确定性后,应当注意履行相应的附随义务(包括及时通知和提供证明的义务),搜集和固定相关证据(包括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实际发生的证据,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和造成的损失的证据等),为可能产生的争议提前做好准备。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4]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指导意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支持企业应对疫情服务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意见》。

[5]参见曹守晔:《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解与适用》及(2017)最高法民申27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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