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31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下发了《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01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进行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试点,有关要求和政策措施具体解读如下:
一、项目规模要求
通知明确指出,分布式发电是指接入配电网运行、发电量就近消纳的中小型发电设施,通知从准入市场化交易的角度对分布式发电的项目规模要求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一)接网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下的项目、单体项目容量不超过20兆瓦(有自身电力消费的,扣除当年用电最大负荷后不超过20兆瓦)。
(二)单体项目容量超过20兆瓦但不高于50兆瓦,接网电压等级不超过110千伏且在该电压等级范围内就近消纳。
我们认为,实践中无法把握“项目单体容量”的具体含义,例如若干个项目单体容量均未超过20兆瓦,但合并成一个项目后,很容易突破上述20兆瓦的规模限制。
二、交易模式:直接交易、委托电网企业代售电、按照标杆电价收购
如分布式光伏发电,在原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下,分布式光伏电站在25年运营期内只能向一家用户售电,一旦该用户发生倒闭、破产或清算,则意味着该分布式光伏电站的投资失败,当然也可以转为全额上网模式或与后续厂房业主签订新的屋顶租赁合同。该风险的根源在于25年内分布式电站只能绑定一个特定用户并向其售电的交易模式。相对于原先分布式发电“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我们认为,通知最大的亮点在于:分布式发电将实现“假售电”向“真售电”的转变,即在接入点上一级变压器供电范围内可以向不特定的用户售电。
在通知规定的交易模式下,分布式电站可以与接入点上一级变压器供电范围内的电力用户直接进行电力交易(在不超过110千伏电压等级范围内就近消纳)。向不特定电力用户直接售电,可以在减少分布式电源“用户锁定”的风险。此外,上述通知还规定了由电网企业代售和按照标杆电价收购两种交易模式。
三、分布式发电“过网费”
通知所规定的直接交易、由电网企业代售和按照标杆电价收购等交易模式均会涉及电网企业收取“过网费”问题,“过网费”收取的标准与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密切相关。上述通知规定的“过网费”标准为:
(一)过网费由省级物价部门核定,核定前按照“价差法”确定
通知规定:“过网费”由所在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输配电价改革有关规定制定,报国家发改委备案,核定前按照“价差法”确定。“过网费”=电力用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公共网络输配电价-分布式发电市场市场化所涉及最高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
(二)过网费与消纳范围
通知规定,分布式电力消纳范围为“接入点上一级变压器供电范围内”,因此若分布式电力消纳范围超过该规定,“过网费”则会相应发生变化:
1、执行本级电压等级内的“过网费”标准:分布式发电项目总装机容量小于供电范围内上年度平均用电负荷。
2、执行上一级电压等级的“过网费”标准:扣减部分为比分布式发电交易所涉最高电压等级更高一级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
分布式发电项目的电力消纳范围由所在市(县)级电网企业及电力调度机构核定。
四、国家补贴
(一)建设规模管理
分布式发电实行年度规模管理,通知则明确试点地区将一次性确定到2020年年底前的总建设规模及分年度新增建设规模。试点地区新建50兆瓦及以下风电、光伏电站项目均按市场化交易模式建设。
(二)分布式发电享受补贴时间
通知规定,纳入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成后自动纳入可再生能源补贴范围,按照全部发电量给予度电补贴。
(三)补贴标准
1、单体项目容量不超过20兆瓦的,度电补贴需求降低比例不得低于10%。
2、单体项目容量超过20兆瓦不高于50兆瓦的,度电补贴需求降低比例不得低于20%。
一方面,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通过上述三种交易模式,解决了分布式发电项目运营期内电力用户的稳定性问题。以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为例,即使厂房业主用电需求下降,其屋顶光伏电站所发电量,还可以卖给附近电力用户。另一方面,分布式发电业主可以通过支付电网“过网费”方式解决电费收取问题,最终使得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的稳定性和电费收取的保障性得以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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