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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心!28岁女子被高空抛下砖头砸中离世,该由谁负责?

近日,有网友发帖称,6月22日晚,自己妹妹在长春市红旗街万达广场夜市小吃街被一块高空抛下来的砖头砸中不幸离世。被害人姐姐娄女士称其妹妹今年28岁,警方告诉她犯罪嫌疑人系一名20多岁的男子。有目击者称,该男子在事发当日的前几个小时也曾扔下过砖头和饮料瓶,有人报警,且警方有过出警。
 
痛心!28岁女子被高空抛下砖头砸中离世,该由谁负责? 
 
娄女士表示,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称嫌疑人有精神疾病,目前警方在对其进行精神鉴定。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一名工作人员表示,该案件为红旗街派出所受理,对具体案情不太了解;红旗街派出所相关负责人则拒绝了采访。
 
高空抛物是一种相当危险而且极其不负责的行为,对于受害女子来说,28岁正处于青春大好年华,这种飞来横祸对于受害者和她的家庭无疑是无妄之灾。
 
而嫌疑人家属回复说男子有精神病,对此,有很多网友表示,“一句精神病就能成为犯罪的免罪金牌,法律意义何在呢?”那么,该男子能否因此主张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呢?我们来听听专业律师的说法。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武旭然律师表示:我国已经把高空抛物行为明确入刑,“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构成多个罪名的,择一重罪处罚。”虽然亲属说男子有精神疾病,但精神病也不是免罪的挡箭牌。如果男子经鉴定,被认定属于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虽然不用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如果男子事发时精神正常或属于限制刑事责任人,则仍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武旭然律师还提到:而且精神疾病也不影响男子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事发前男子多次进行过高空抛物行为,他的监护人并没有及时制止或处理,也是酿成本次悲剧的重要因素,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也要对受害者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链接】

《刑法》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民法典》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邵阳法律咨询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falvzixun)提供邵阳市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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