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多可休158天产假,其中国家产假为98天,符合当地规定的额外产假规定是60天。法律规定:《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额外享受六十天的产假,并享受产假。男子将获得 7 天的护理假。增加的产假、护理假、工作、工资支付和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后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享受15天产假。生育多胎有困难的,可增加15天产假。如果每人生育1个孩子,则增加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怀孕4个月后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5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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