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老板,我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记得发补偿金哦”
嗨,朋友你好,感谢关注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我是今天的分享律师陈旭。
话说,我和王律师刚刚联手经历了一场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仲裁,而我方之奇兵就是今天的关键词“竞业限制补偿金”。所以,趁着热乎劲儿,与朋友们分享一些关于“竞业限制”的知识。
每天储备一点实用法律知识,
我们言归正传,回到竞业限制协议签订的注意事项。首先,说明一点,有时候你只签署了保密协议,这时你需要特别注意一下,这份保密协议中是否包括“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是指: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在寻找新工作时应遵守约定的限制条件,目的是保护原单位的商业秘密。
当然,竞业限制的内容不是无限的,主要包括2个方面:
第一,劳动者不得在与原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第二,劳动者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并非所有的劳动者都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否则就适得其反,阻碍劳动者正常流动和经济发展了。
有义务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的劳动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比如,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高级工程师、高级人力资源经理等公司的中高层核心人员,再如某个重大或涉密的项目团队成员等。
到底哪些人签,哪些人不签,用人单位应充分论证并详细记录。
竞业限制自然不是无限期的,否则也就违背了其设立初衷。
《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了劳动者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这个上限以内自由约定竞业限制的期限。
比如,A公司与小甲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小甲的竞业限制期限为1年。小甲离职半年后,A公司认为不再需要限制小甲择业了,所以与小甲协商解除了竞业限制协议。此时,双方实际履行的竞业限制期限是6个月。
重点来了,任何一份合法签订的协议都对协议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竞业限制协议也不例外,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都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是,在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应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特别注意,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目的是补偿劳动者可获得利益的损失。其一,经济补偿数额由双方约定,法律规定了补偿金的最低值,即每个月最低的经济补偿金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这个最低值基础上,双方可以约定更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比如,小甲平均月工资为16000元,A单位至少每个月给小甲4800元。如果小甲在北京工作,平均每月工资为6000元,按30%支付(1800元)就比北京市最低工资(2200元,2019年数据)还低了,则A公司应按2200元/月的标准向小甲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二,如果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提前与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话,用人单位除应支付劳动者已经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间的经济补偿外,还应再额外支付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其三,如果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话,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已经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间的经济补偿金。第二,劳动者的主要义务是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慎重择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予赔偿。具体赔偿多少需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比如劳动者掌握原用人单位的生产技术后,自己开业生产与原单位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原单位可主张的损失就根据这些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销售额、生产成本等确定。总之,竞业限制协议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契约精神的体现。有些时候,用人单位采用统一格式的劳动合同,让所有劳动者都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最后当劳动者要求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时才想起来,反而弄巧成拙了。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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