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诉讼法、优先受偿权、执行程序、不变期间
【裁判要旨】 本案裁判要旨在于明确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条件,特别是关于六个月不变期间的适用。法院认为,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时间起算点应由第三人举证,若证据不足,则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之日为起算点。此外,法院还强调了在执行过程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对非合同当事人的潜在影响。
【基本案情】 段某因与杨某、贵州某公司(某甲公司)及重庆某公司(某乙公司)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段某主张,她与某甲公司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以房抵款协议获得案涉房屋,但未在房管部门备案。杨某则基于与某甲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获得了对案涉房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段某请求撤销杨某对案涉房屋的优先受偿权。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段某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已超过法定的六个月期限,且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期限内知晓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因此,裁定驳回段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
【专家评析】 本案涉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条件,特别是关于六个月不变期间的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第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一规定旨在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在本案中,段某主张其与某甲公司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以房抵款协议获得案涉房屋。然而,由于未在房管部门备案,段某的权益在法律上未得到确认。相反,杨某基于与某甲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获得了对案涉房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将案涉房屋作价抵偿给杨某。
段某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键问题在于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段某至迟于2021年12月1日已知晓一审法院作出的109号民事判决,但其于2022年8月30日才提起诉讼,显然已超过六个月的法定期限。此外,段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期限内知晓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因此法院裁定驳回其上诉请求。
本案的裁判结果体现了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条件的严格把握,特别是对六个月不变期间的认定。这一裁判原则有助于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防止第三人撤销之诉被滥用,同时也提醒当事人在知晓权益受损后应及时采取措施,以免错失法律赋予的救济机会。
此外,本案还涉及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问题。在执行过程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可能会对非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产生影响。在此类情况下,法院需要平衡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确保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得到实现。
综上所述,本案的裁判结果不仅体现了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条件的严格把握,也反映了在执行过程中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审慎态度。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可以看出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时的审慎和公正,同时也提醒当事人在权益受损时应及时采取法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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