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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就业协议书是什么,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

一、毕业生暂停就业时间为20xx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二、暂停就业期间,毕业生档案委托省就业指导中心保管,毕业生必须将有效联系地址和电话通知省就业指导中心;毕业生户口(户口在入学时未迁入学校的,按《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户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教毕[2002]1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党政关系及资料由学校就业管理部门保存,由学校就业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用人单位要求的毕业生在校期间或停学期间的行为表现等身份证明材料。
三、暂停就业期间,毕业生应每月向学校就业管理部门报告一次情况,党员应提交思想报告并参加组织生活。毕业生可以参加学校就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招聘活动,获取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以及获得学校就业管理部门提供的其他就业相关服务。
4.在暂停就业期间,如果毕业生需要进入高等学校(出国留学除外)或申请公务员,省就业指导中心负责为毕业生颁发与进入高等学校和申请公务员相关的证书。毕业生必须持有本协议和毕业证书。去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毕业生如需办理《失业证》、《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手续或申请出国留学,必须终止本协议,并将档案、户籍及其关系交回毕业生原籍就业部门,由就业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5.毕业生在暂停就业期间返回原籍就业的,应持本协议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派遣手续;毕业生在异地就业的,凭本协议和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广东省及中央单位的接收证明,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派遣手续。
六.在暂停就业期间,毕业生经批准在非本地或本地就业后,如需办理派遣手续,应持登记卡和本协议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档案移交手续。省级就业指导中心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毕业生档案移交给保密部门进行传递(特殊情况除外)。如果毕业生未能移交传输数据,造成文件传输延迟,毕业生将承担全部责任。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联系时,如果对方提出移交档案备查,广州用人单位要求毕业生通知用人单位到省级就业指导中心进行审核;来自广州以外的用人单位的毕业生,可凭本协议和当地毕业生就业部门的档案转移证明,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档案借阅审核手续。(注意:借用的文件应在一个月内归还。未能在期限内归还文件将被视为放弃本协议。省级就业指导中心有权做出适当处理,一切后果由毕业生承担。)
七、暂停就业期满,如毕业生尚未落实就业单位,必须在暂停期届满后十日内,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遣送回原籍和档案移交回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并到学校就业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党、团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协议期满,毕业生不申请的,省就业指导中心有权将档案交回毕业生出生地地级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并提交登记卡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必须粘贴与文件相符的条形码),由省就业指导中心委托学校就业管理部门签署,省就业指导中心、毕业生、学校就业管理部门各持一份。本协议自学校就业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协议及乙方档案移交给省就业指导中心之日起生效(档案未送达省就业指导中心的,本协议无效)。
主编:李安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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