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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云计算(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

 

  在互联网背景下延伸出太多的新型业务类型,也出现很多新的代名词,总能勾起我们的探知欲。“互联网时代的ABCDEF”就是现下关注度较高的名词之一,今天我们要说的是互联网时代ABCDEF中的“C”。

 

一、互联网时代的“cloud computing”

 

       云计算(cloud computing)即是互联网时代ABCDE中的“C”。谈到云计算,那我们首先会问:何为云?简单的说,云就是一个虚拟的远程数据服务中心。而关于云计算的定义有很多种,现阶段广为接受的是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定义:云计算是一种按使用量付费的模式,这种模式提供可用的、便捷的、按需的网络访问,进入可配置的计算资源共享池(资源包括网络,服务器,存储,应用软件,服务),这些资源能够被快速提供,只需投入很少的管理工作,或与服务供应商进行很少的交互。云计算通常被认为包括以下几个层次的服务:基础设施即服务(IaaS),平台即服务(PaaS)和软件即服务(SaaS)。

 

  IaaS:基础设施即服务。消费者通过Internet可以从完善的计算机基础设施获得服务。

 

  PaaS:平台即服务。PaaS实际上是指将软件研发的平台作为一种服务提交给用户。

 

  SaaS:软件即服务。它是一种通过Internet提供软件的模式,用户无需购买软件,而是向提供商租用基于Web的软件,来管理企业经营活动。主要包括托管应用管理 (hosted AM,也称作应用服务提供,即 ASP),以及“按需定制软件”。

 

二、云计算的由来

 

       提到云计算就不得不提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IDC)。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是指利用相应的机房设施,以外包出租的方式为用户的服务器等互联网或其他网络相关设备提供放置、代理维护、系统配置及管理服务,以及提供数据库系统或服务器等设备的出租及其存储空间的出租、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代理租用和其他应用服务。一直以来,IDC业务都是政府部门监管的重点,审批难度较大,之前甚至出现长期停止审批的状态,致使很多急切涉足IDC业务的企业不断地探索规避监管的曲线运营模式,“云计算”就是最被常用的曲线IDC业务模式。云计算起源于互联网时代对IDC业务的灵活运用,而今天,云计算已经形成一个成熟的产业模式,渗入各个商业领域。

 

       2013年之前,IDC业务分类主要强调的是以外包出租的方式为用户的服务器等互联网或其他网络相关设备提供放置、代理维护、系统配置及管理服务,虽然也涵盖“提供数据库系统或服务器等设备的出租及其存储空间的出租、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代理租用和其他应用服务”,但是这些内容此前一直被看做是主营外的附带业务,所以曲线的云计算业务一直属于被监管的边缘地带。2013年,在《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征求意见稿中增设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IRCS),并明确了其业务内容是指利用架设在数据中心之上的设备和资源,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网络以随时获取、按需使用、随时扩展、协作共享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的数据存储、互联网应用开发环境、互联网应用部署和运行管理等服务。

 

       云计算本身并非一个真正的法律概念,是行业内的专业称呼,但从上述内容,不难看出云计算的业务模式正涵盖在IRCS的业务内容中,这也是《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3年征求意见稿中增设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IRCS)的原因所在。2015年,工业与信息化部发布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取消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的独立分类,将其归入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之中,但是IDC牌照申请时,还是会区分是否同时申请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牌照。这样一来,则将云计算明确纳入监管范畴,并加强了对云计算的监管,截止2019年3月底,跨地区的互联网资源协作业务的经营者达到489家。

 

三、云计算涉及的法律问题

 

       云计算蓬勃发展的同时,带来的不仅是技术变革,还不断地影响着大众的意识形态,在不同层次上影响着社会大众的生产、生活方式。商业模式的更新迭代,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诸多新的法律问题,比如:信息数据的安全、知识产权、司法管辖、违约成本全等,这是法律固有的滞后性,我们要去接受,但相关企业可以结合商业模式的运营情况尽可能的去减少相关的法律风险:

 

       1.控制云计算服务商的违约成本。云计算应用范围的不断拓宽,得益于越来越多企业对云计算服务模式的认可,专业的服务团队对企业的数据中心进行管理、维护,不仅可以在专业技术上得到有力保障,还可以大大减少企业在这方面的投入成本,但在服务过程中,接受服务的企业格外关注云计算服务的应用安全。通常在签署书面协议时,云计算服务接受企业会在协议中要求云计算服务商承诺约定服务标准,若云计算服务平台出现故障时,云计算服务商往往需要承担巨额的违约金,出现违约金远远超出云计算服务费的情况。所以云计算服务合同的约定就至关重要,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等事项的约定必须要明确具体,同时双方针对最高赔偿限额等条款亦可以协商确定。

 

       2.建立对数据权利及客户隐私的有效保护机制。“云服务器提供者是应履行审查义务还是应保护客户隐私?”这是首例涉及云计算服务纠纷案件引发的矛盾。2017年,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因阿里云未在服务平台删除侵权内容并提供服务器租用人的具体信息,以共同侵权人为由将阿里云诉至法院。阿里云公司表示:作为云服务器提供商,其无权审查用户的任何隐私数据,只有收到司法裁决通知,才会依法配合进行调查。

       此次案件的具体情况我们不予分析,但阿里云的声明使我们关注云计算服务领域数据权利及客户隐私的保护问题。作为服务平台,对用户的隐私负有保密义务,如若按照避风港原则,在接到通知后就在服务平台删除用户数据、将用户数据提供给第三方,那么对于存储于云端服务器的相关资料来说将没有安全和秘密可言;从另一角度来说,对于权利的所有者来说,如果不及时制止行为,则有可能造成较大损失。

       雷腾律师认为,云计算并不仅仅是一个服务平台,更大程度上它是一个用户的存储、运用中心,因此避风港原则不完全适用于云服务的应用领域,应予以区别对待,目前我国在这方面还没有明确的保护机制,可以通过国家立法、商务约定等方式建立合理可行的保护机制。

 

       3.关注准据法及司法管辖的约定。云计算服务商的客户不受地域的限制,遍布各个地方,其供应商所在地、分包商所在地、服务器所在地都可能不同,因此司法管辖区涉及甚广。云计算服务商会根据各地法律对消费者保护力度不同,约定不同的法律适用及司法管辖机构。所以云计算服务接受企业在签署服务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关于准据法及司法管辖的约定,尽量避免因此带来的高额应诉成本及败诉风险。

 

       4.关于外商投资云计算业务按照目前规定,仅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经营IDC业务(含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其中港澳资本比例不得超过50%。于是我们看到,有很多外国企业开始筹划借助港澳企业作为跳板,进入中国云计算市场。有的外国企业则采用与国内企业合作的方式提供相关服务,此种合作方式往往受制于不断变化的监管细则,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雷腾律师:紫巾蓝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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