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纠纷、赔偿数额、民事诉讼法、专利保护范围
【裁判要旨】 本案裁判要旨在于明确了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判断标准,以及在侵权行为成立的情况下,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法院强调了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应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并在侵权成立时,应考虑多种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基本案情】 深圳甲公司与深圳乙公司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发生纠纷。深圳乙公司主张深圳甲公司制造、销售的“无叶挂脖风扇”产品侵犯了其专利号为202020122560.5的“挂脖风扇”实用新型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深圳甲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深圳甲公司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深圳乙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4万元。深圳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涉及侵权判断标准和赔偿数额的确定。二审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判,体现了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严格界定和对侵权行为的准确认定。
首先,关于侵权判断标准,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确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在本案中,法院通过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详细解释,结合说明书及附图,确定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据此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该保护范围。
其次,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综合考虑了涉案专利类型、专利的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力、侵权行为和规模、多起维权诉讼、以及第三方已支付的和解款等因素,酌定了赔偿数额。法院的这一判决体现了在侵权成立时,应充分考虑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专利许可使用费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再次,关于再审申请的理由,法院在审查中严格把握了再审的条件,认为深圳甲公司提出的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的情形,因此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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