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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糖业:4000万元和解费 “放行”马丁居里(21世纪经济报道)

  2010-07-16 21世纪经济报道

  核心提示:马丁居里公司、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合计持有超过5%的南宁糖业(000911)股票后六个月内又抛售,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历时三年,尘埃基本落定。

  7月15日,南宁糖业(000911.SZ)公告称,已经与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Martin Currie Investment Management Ltd.)、马丁居里公司(Martin Currie Inc.)、马丁居里有限公司(Martin Currie Ltd.)(以下合称“马丁居里”)就股票交易纠纷一案签署和解协议。

  根据协议,马丁居里同意一次性向南糖支付4000万元人民币的等值美元作为和解款项,其中包含一切相关费用、花销、利息、应缴税款等。虽然收获“大礼包”,但资本市场似乎并不感冒,当天南糖股价依然跟随大盘下跌3.59%。

  这宗纠纷源自2007年马丁居里上述有关公司涉嫌违规买卖南宁糖业股份。问题是,在南糖的两页公告中,4000万元的和解费如何计算得来是一大疑云。本报记者根据此前马丁居里公布的交易记录测算,该公司在该笔投资上的收益应该在8200万元左右,而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若属违规交易,则交易所得收益应归属上市公司所有。

  从本应收到的8200万元,到4000万元的“打包”和解费,这中间发生了什么?7月15日,记者就该疑问向马丁居里、南糖及其代理律师咨询,但均未得到明确答复。

  案件还原

  2008年初,由于南方雪灾对糖业造成极大影响,南宁糖业也迎来一波气势如虹的上攻行情。而早在2007年8月23日至2007年8月30日,马丁居里已总共买入南糖1692.3万股股份,占南糖总股本5.9%。

  趁形势大好,在2008年1月4日至2008年1月25日,马丁居里公司、马丁居里投资管理两家公司迅速卖出南糖1453.6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5.07%。其中,马丁居里投资管理卖出716.8万股,占总股本的2.5%,悉数出尽;马丁居里公司卖出736.7万股,占总股本的2.57%。

  资料显示,马丁居里投资管理、马丁居里公司均是马丁居里有限公司的子公司,马丁居里投资管理公司在2005年10月获得QFII资格,当时的额度为1.2亿美元。

  上市公司方面认为,马丁居里公司、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合计持有超过5%的南宁糖业股票后六个月内又抛售,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该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记者根据南糖分别在2007年10月24日和2008年2月25日公布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的披露数据,以马丁居里买入和卖出价格及数量计算,其2007年买入的5.07%南糖股份总市值约2.06亿元,而2008年卖掉时套现的总金额为2.88亿元,即本次马丁居里投资收益应该约8200万元。

  然而,南糖始终未能如愿拿回这8200万收益。

  2008年6月4日,南糖一纸诉状将马丁居里三家公司推向被告席。随后不久,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宁市中院”)下达《民事裁定书》,冻结马丁居里投资管理的银行存款39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冻结南宁糖业用于保全担保的银行存款1200万元。

  然而,该案就此进入了漫长的等待期。

  南宁市中院的一位法官曾告诉记者,该案之所以一直都没有开庭音讯,是因为被告的注册地在国外,在法律文书送达程序方面相当复杂,难以迅速将文书送达被告方。

  直到今年7月初,双方在南宁中院主持下,最终以和解的方式解决相关纠纷。据此和解协议,南糖将得到4000万元的等值美元,而该款项将作为南糖的营业外收入计入报表,影响其2010年度净利润约2500万元。

  只要双方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反对,拿到法院的调解书,事情可以就此了结。但疑团仍在。

  和解款疑惑

  在法律界人士看来,用和解方式了却此事,对马丁居里来说是最理想的结果。

  因为双方约定,该和解协议的签署并不代表马丁居里承认其违反了中国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也不代表南糖承认马丁居里未违反相关法律或法规。简言之,双方对这一行为不置可否。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旭表示,从以往的公告来看,这个案件的事实是比较清楚的。如果走法院判决的方式,就会对案件中谁对谁错做出具备法律效力的认定。而和解只是当事人双方的一种自主意思表达,可以回避案件的争议焦点,即作为QFII的马丁居里是否违法了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

  “从外方机构的角度来看,既然没有最终认定它是否真的违反法律,一方面也就从很大程度上保存了投资机构的声誉;另一方面,QFII机构的业务都受证监会的监管,一旦法律做出裁决认定其投资行为属于违法,那么对其未来业务扩张的审批等方面都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宋说。

  他认为,从上市公司的角度来说,由于该案涉及到外方,在程序上肯定会比较麻烦,到目前都已经拖了很长时间,如果坚持诉讼,一审后可能还有二审,成本就会非常高,也会乐于采用和解的方式尽快获得赔偿。

  7月15日,记者就相关问题致电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被告知领导都已经出差,无法接受采访。

  这次和解,不仅令马丁居里既保全了名声,还少掏出大约4200万——有这等好事?南糖为何如此让步?

  更值得追问的是,如果某家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只要通过私下和解的方式就可以解决类似问题,那么假设投资者在涉嫌违规的情况下取得巨额投资收益,只要上市公司愿意和解,收取部分和解费,就可以两相无事,甚至还可能拿到“好处”的话,那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又如何保障?《证券法》的权力又何以体现呢?

  对此,一位不愿意具名的律师表示:“当然,上市公司作为权利人,在权利变现过程中可以‘打折’,但这必须获得全体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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