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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调解规定,损害赔偿调解结束

引言:交通损害赔偿调解不是损害赔偿的必然阶段。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证明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解。当事人对申请中的检查、鉴定或者交通事故鉴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不是损害赔偿的必然阶段。只有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确认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解。当事人对申请中的检查、鉴定或者交通事故鉴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调解期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十天。人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的时间结束时起算;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结束时开始;因伤致残的,从致残之日起计算;造成财产损失的,从损失确定之日起计算。
调解参与人: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交通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人员。
调解程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两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调解应当公开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并允许其参加调解,但当事人要求不公开的除外。造成交通事故损害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调解书: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作出调解结论并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结论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调解协议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在调解过程中放弃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

引言:交通损害赔偿调解不是损害赔偿的必然阶段。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证明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解。当事人对申请中的检查、鉴定或者交通事故鉴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不是损害赔偿的必然阶段。只有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确认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解。当事人对申请中的检查、鉴定或者交通事故鉴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调解期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十天。人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的时间结束时起算;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结束时开始;因伤致残的,从致残之日起计算;造成财产损失的,从损失确定之日起计算。
调解参与人: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交通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人员。
调解程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两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调解应当公开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并允许其参加调解,但当事人要求不公开的除外。造成交通事故损害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调解书: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作出调解结论并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结论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调解协议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在调解过程中放弃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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