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源代码比对、赔偿数额
裁判要旨: 本案裁判要旨在于明确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中,源代码比对并非判断侵权的必备条件。在无法获取源代码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软件运行界面等可视化内容的相同或近似来推定侵权。同时,本案也强调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明知或应知其平台上存在侵权内容时,不能仅以内容由第三方上传为由免除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甲公司开发了一款名为《来怼我啊》的网络游戏,并进行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乙公司运营的“八门神器”APP提供了该游戏的破解版下载,甲公司认为此举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遂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网络游戏不构成独立作品类型、甲公司未提交源代码等为由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是以软件著作权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而非整个网络游戏作品或视听作品著作权人。乙公司在其运营的APP上提供被诉侵权游戏下载,侵犯了甲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专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在网络环境下,软件著作权的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本案的裁判结果对于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首先,本案明确了在无法获取源代码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软件运行界面等可视化内容的相同或近似来推定侵权。这一裁判思路适应了网络环境下软件著作权保护的需要,为权利人提供了更为灵活的举证方式。
其次,本案强调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乙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其平台上的内容负有一定的审查义务。当其明知或应知平台上存在侵权内容时,不能仅以内容由第三方上传为由免除责任。这一裁判理念有助于推动网络服务提供者加强自我监管,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最后,本案的裁判结果体现了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法院综合考虑了涉案作品的性质、侵权行为的性质与后果等因素,体现了对权利人损失的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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