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案情介绍]
王先生是长沙市望城区的一位居民,其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望城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与其征地相关的七项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望城区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了《关于王XX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望国土资信公[2015]125号)。然而该答复只包含了对申请人王先生的前五项回复,对于其申请的第六项政府信息既未公开又未说明理由,对于第七项内容,被申请人公开回复的内容(审批单)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建设用地批准书)不一致,为了获得其申请的第六项第七项的政府信息,维护自己的知情权,王先生来到了圣运律所委托了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律师帮他出谋划策。
[维权掠影]
2015年11月18日申请人向望城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与其征地有关的七项政府信息,分别是第一项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第二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第三项征收土地公告,第四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五项征地调查确认表,第六项拟征地公告(征地告知书),第七项建设用地批准书。由于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王XX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望国土资信公[2015]125号)只包含前五项信息的回复,并没有作出全面答复,王先生认为侵害了自己的知情权,在律师的帮助下,向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启动了行政复议程序。
被申请人望城区国土资源局在复议中答复称,其作出的《关于王XX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望国土资信公[2015]125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对于申请人申请的第六项拟征地公告(征地告知书),望城区国土资源局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才得知申请人申请公开了该政府信息,及时作出了《关于王XX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望国土资信公[2016]16号)并将与该项目相关的土地方案公告等文件提供给了申请人,确保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的知情权。对于申请人申请的第七项关于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政府信息,经查,被申请人未保存该政府信息,将现有保存与其申请相关的审批单已提供给申请人。
其次被申请人主张其作出的回复程序合法,已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已经于2015年12月10日向申请人王先生邮寄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其次,在2016年1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得知其有第六项申请时,已经在1月25日作出《关于王XX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望国土资信公[2016]16号)。被申请人认为已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程序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复议机关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经审理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申请人王先生申请的第六项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望城区国土资源局未在2015年作出的望国土资信公[2015]125号回复中进行回复,但在2016年的望国土资信公[2016]16号回复中进行了答复。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案中由于涉案土地是划拨用地,加之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供地环节的信息,因此,被申请人提供供地环节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给申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后,在2016年作出的望国土资信公[2016]16号回复中告知其未保存名为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政府信息,因而提供给申请人同样代表县人民政府同意批准供地给用地单位的《望城区人民政府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土地审批单》,符合法律规定。复议机关最终确认被申请人对王先生申请的第六项第七项政府信息的回复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政府信息公开初衷是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能够依法获得相关政府信息,监督行政机关行为,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从而促进依法行政。然而,在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虽然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人所申请信息进行了回复,但是并没有对申请人所申请的全部信息进行回复,或者回复的信息与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不一致,这种行为已经侵犯到了公众的知情权。圣运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启动行政复议程序,并经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成功的维护了王先生的知情权。律师提示,在维权的过程中尽量寻找专业人士的帮助,及时、合理的进行维权活动,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
王有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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