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本案中,上诉人张某某主张被上诉人北京某有限公司和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软件侵犯了其发明专利权。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全部技术特征,特别是缺少了“所述出租车中设置有车载终端”这一特征,因此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基本案情:
张某某是名称为“实现出租车拼车的方法及系统”的发明专利的权利人。北京某有限公司和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并运营了某出行APP和某车主APP,张某某认为这些软件的某些功能落入了其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消除影响。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全部技术特征,特别是缺少了“所述出租车中设置有车载终端”这一特征,因此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专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涉及技术特征比对、侵权判定以及车载终端的认定等多个法律问题。
首先,关于技术特征比对问题。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在本案中,法院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进行了详细的比对,最终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全部技术特征。
其次,关于侵权判定问题。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只有当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时,才能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本案中,法院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对技术特征进行了逐一比对,最终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构成侵权。
最后,关于车载终端的认定问题。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限定的车载终端不同于手机,而是安装在出租车上的多用途设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使用过程中,涉案车辆并未安装有上述车载终端,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限定的技术特征。
综上所述,本案的裁判结果体现了法院在处理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中的审慎态度,既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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