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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不属于侵害公民名誉权行为?

  一、哪些不属于侵害公民名誉权行为?

  (一)正当的评论。

  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对可以受到公众评价的事情进行正当的评论,而涉及到对特定人言行的批评,不构成名誉侵权。

  (二)法定范围内的职务行为。

  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法定范围内的行为,影响到特定人名誉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三)特定利害关系人之间的行为。

  在社会群体中,有的民事主体之间:如合伙人之间、家庭成员之间有特殊的利益(利害)关系,法律不禁止他们相互之间基于这种特殊关系,对他人进行传述或评价。即使传述或评价对他人有所贬抑或者传述的内容足以损害他人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如合伙成员之间说明与其进行民事活动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及信用状况;夫妻之间的谈话;父母向子女传述关于子女恋人的传言等。这种传述必须限于利害关系人之间进行,不能扩大。否则,造成对他人名誉有损害的,则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四)受害人事先同意的行为。

  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因此,受害人事先同意公开其隐私,结果名誉受到损害,受害人不得请求名誉权保护。但是,受害人的同意必须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不是受胁迫、欺诈而作同意表示的。这种同意必须为明示,而不能为默示。并且,行为人的行为不得超越对方事先同意的范围。否则,行为就具有违法性,造成名誉损害的,构成名誉侵权。

  二、名誉权有哪些分类

  (一)公民名誉权

  名誉权可分为公民的名誉权和法人的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在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真人真事进行报道、评论、传播时都不得与事实不符,而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

  2、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他人的名誉。

  3、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陷害他人 败坏他人名誉。

  (二)法人名誉权

  法人的名誉权内容与公民的名誉权相比,由于其不具有如公民一般的情感,所以其内容有所狭窄,主要包括:

  1、任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法人进行报道怦论时,必须真实,与事实相符.

  2、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散布与法人真实状况不符的消息,败坏其名誉。

  三、名誉权的主体可以是法人吗

  名誉权的主体包括公民和法人。名誉权是具体人格权,在人格权中,只有少数权利的主体包括公民和法人,名誉权是其中之一。例如,物质性人格权是公民所独有,肖像权、自由权、隐私权、贞操权、婚姻自主权等,都为公民所独有,这些人格权都不能为法人所享有。

  (一)名誉权可分为公民的名誉权和法人的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在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真人真事进行报道、评论、传播时都不得与事实不符,而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

  2、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他人的名誉。

  3、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陷害他人 败坏他人名誉。

  (二)法人的名誉权内容与公民的名誉权相比,由于其不具有如公民一般的情感,所以其内容有所狭窄,主要包括:

  任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法人进行报道评论时,必须真实,与事实相符。

  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散布与法人真实状况不符的消息,败坏其名誉。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哪些不属于侵害公民名誉权行为?的相关知识,相信通过上文的介绍,您能够更加深入的了解到什么情况下会侵害到公民的名誉权。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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