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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改革破冰

从江苏法院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十项亮点工作发布会上获悉,“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改革试点工作在我省破冰。目前,试点法院已受理案件62件,结案31件,30名“诚信而不幸者”获得重新创业、东山再起的机会。

  刘某就是这项改革的受益者之一。2010年起,刘某因承包工程多次向26人累计借款700多万元,因所承建工程开发商拖欠工程款无法还债,被睢宁法院判决偿还借款及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仅有对开发商享有的228.9万元工程款债权,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刘某年近70岁,已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经济收入,也未发现刘某有规避执行、逃避执行行为。面对无力偿还的巨额债务,刘某向睢宁法院申请启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经审理,睢宁法院完成对刘某的个人债务清理,债权人清偿比例达33%,剩余债务全部豁免,26件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

  省高院执行裁判庭庭长朱嵘介绍,目前,我省因无力偿还债务而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个人逾60万名,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诚信生产经营的创业者,但受近年经济下滑影响或因疫情而陷入债务困境。由于我国尚无个人破产制度,这类人员没有免责解困、恢复元气的合法渠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改革要求,我省法院在现行民事强制执行制度基础上,借鉴企业破产相关制度,探索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改革试点工作,确定苏州吴江法院、徐州新沂法院、睢宁法院等10家法院为试点法院,为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供实践样本和经验基础。

目前,除吴江法院有一件未支持债务人请求外,其他均促成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还款计划或放弃部分债权。去年底,省高院对试点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计划今年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将试点工作在全省全面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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