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个人信息泄露
被冒用注册了自媒体账号,
而且还被告引发侵权行为,
看被诉侵权者如何自证清白,
证明“我不是我”。
一审原告文某发现搜狐网上一个“搜狐号”未经授权擅用其50幅摄影作品,而该搜狐号实名认证人为赵某,故据此主张赵某和搜狐公司侵犯其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被告赵某辩称,涉案的账号系其个人身份信息被泄露后,他人利用其身份信息冒名注册,而他本人并不知情。
如何证明“我不是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一审阶段,赵某主张其并非涉案搜狐号实际所有者,故其对该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但其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未完成其举证责任,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其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并判决其承担不利后果并无不当。
二审阶段,赵某坚持主张被诉侵权行为并非其本人所为,系其身份信息被冒用。当事人赵某在接受人民法院报记者采访时说,自己在接受多方法律援助后,才找到能自证清白、获取关键性证据的途径。二审法院对其权利进行释明后,赵某针对其主张进行了充分举证,并申请法院调取其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申请法院向搜狐公司调取涉案搜狐号登录IP地址等信息,完成了其举证责任。法院释明并非帮助一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而是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尽可能防止当事人由于不适当行使诉讼权利而导致其丧失实体权利的情况发生。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快审组
四级高级法官 夏旭
自证清白时刻IP地址显关键
在该案中作为关键性证据的IP地址信息其重要性可见一斑。法官夏旭认为账号的登录IP地址是账号信息的一部分,是网络用户使用互联网的地理坐标,该信息可以用来确定侵权行为实施的地点。当被告主张其并未使用提供侵权作品的IP地址时,应当查明该IP地址对应的实际地址与被告之间的关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涉案注册用邮箱为虚假邮箱,涉案注册手机号在该注册时间段的实名认证机主并非赵某。其次,根据赵某提交的微信支付记录及百度地图查询结果,可以认定赵某于2020年7月31日及2020年8月3日均在山东省某县活动。而根据搜狐公司提交的后台查询记录显示,涉案账号于该时段连续日期的登录IP地址均为黑龙江省某县。且本案诉讼前,该账号的登录IP地址几乎均在黑龙江省,具有一定连贯性。第三,根据赵某提交的住院病历,其于2021年1月23日至26日期间在山东省某县医院住院,故可以认定2021年1月24和25日在黑龙江省某县登录使用涉案搜狐号的行为人并非赵某。第四,虽然涉案搜狐号的注册信息中有赵某手持身份证的照片,但该实名认证方式并非人脸识别,可以仅通过上传手持身份证照片申请注册。
该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页面展示合理范围内的互联网用户账号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归属地信息,便于公众为公共利益实施监督。该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页面,展示公众账号的运营主体、注册运营地址、内容生产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效联系方式、互联网协议(IP)地址归属地等信息。
自媒体平台实名认证漏洞?
据案情显示,虽然涉案搜狐号的注册信息中有被告赵某手持身份证的照片,但该实名认证方式并非人脸识别,可以仅通过上传手持身份证照片申请注册。那是否可以认为自媒体平台实名认证方式出现漏洞?
个人信息保护重在防患于未然
据当事人赵某事后回忆,曾在办理信用卡时有过手持身份证拍照后上传到网络的行为,可能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也提醒公众在办理类似业务时注意谨慎操作,可在手持身份证照片上标注使用用途,以保护个人信息不被侵犯。
“数字时代下,公民也应注意降低个人信息泄露风险,保护好自身的‘小隐私’,当相关权益受到侵害时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相关部门也要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对外经贸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卢海君就此案如是点评。
当然,个人信息保护从来都不仅是公民一方的责任,需多方主体共同发力,个人信息保护重在防患于未然。对此,法官夏旭表示,互联网平台应严苛对待个人信息的审查力度,加强平台信息审查义务,完善个人信息的监管机制,健全平台版权保护规则,防止类似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再次发生。多主体共同肩负起各自的社会责任和使命,在兼顾个人信息保护的同时促进版权的创新利用以及产业的更快更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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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黑板!
1、在互联网社交生活中,审慎操作账号注册及实名认证流程,尤其对手持身份证照片或身份证原件等要件,需进行必要批注备注仅限使用途径及时效限制;
2、对不经常使用或已失效的平台账号、金融类账户等及时注销;
3、对邮寄快递、外卖标签上显露在外的个人信息及时进行销毁处理;
4、提高用户自身留存证据意识及维权意识,当正当权益遭到侵犯时,第一时间积极与互联网社交平台沟通,诉请平台进行“权侵删”处理,必要时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个人权益。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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