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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被冒用如何证明“我不是我”?

个人信息泄露,
显露在外的可能只是冰山一角......

如果个人信息泄露

被冒用注册了自媒体账号,

而且还被告引发侵权行为,

看被诉侵权者如何自证清白,

证明“我不是我”。


一审原告文某发现搜狐网上一个“搜狐号”未经授权擅用其50幅摄影作品,而该搜狐号实名认证人为赵某,故据此主张赵某和搜狐公司侵犯其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被告赵某辩称,涉案的账号系其个人身份信息被泄露后,他人利用其身份信息冒名注册,而他本人并不知情。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件疑似因个人身份信息泄露引发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认定被告赵某提供的涉案账号登录IP地址信息、住院病历等作为证据,可以推翻个人信息被泄露的赵某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人的初步推定,故改判驳回原告文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闹心”的著作权之争》


1

如何证明“我不是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一审阶段,赵某主张其并非涉案搜狐号实际所有者,故其对该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但其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未完成其举证责任,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其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并判决其承担不利后果并无不当。


二审阶段,赵某坚持主张被诉侵权行为并非其本人所为,系其身份信息被冒用。当事人赵某在接受人民法院报记者采访时说,自己在接受多方法律援助后,才找到能自证清白、获取关键性证据的途径。二审法院对其权利进行释明后,赵某针对其主张进行了充分举证,并申请法院调取其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申请法院向搜狐公司调取涉案搜狐号登录IP地址等信息,完成了其举证责任法院释明并非帮助一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而是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尽可能防止当事人由于不适当行使诉讼权利而导致其丧失实体权利的情况发生。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快审组

四级高级法官 夏旭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组成三人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二审,主审法官夏旭在接受人民法院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司法实践中,被告能够提交的证据包括:第一,网站公示的其个人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指向他人;第二,在侵权行为实施时间以及地点能确定的情况下,可以搜集本人未在该时间出现于该地点的证据,也就是不在场证明。如本案中,赵某提交了其住院病历等。
针对法院责令搜狐公司提供涉案搜狐号历史登录记录的情况,法官夏旭解释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账号登录信息在网络服务运营者控制之下,故在当事人明确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交。


2

自证清白时刻IP地址显关键


在该案中作为关键性证据的IP地址信息其重要性可见一斑。法官夏旭认为账号的登录IP地址是账号信息的一部分,网络用户使用互联网的地理坐标,该信息可以用来确定侵权行为实施的地点。当被告主张其并未使用提供侵权作品的IP地址时,应当查明该IP地址对应的实际地址与被告之间的关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涉案注册用邮箱为虚假邮箱,涉案注册手机号在该注册时间段的实名认证机主并非赵某。其次,根据赵某提交的微信支付记录及百度地图查询结果,可以认定赵某于2020年7月31日及2020年8月3日均在山东省某县活动。而根据搜狐公司提交的后台查询记录显示,涉案账号于该时段连续日期的登录IP地址均为黑龙江省某县。且本案诉讼前,该账号的登录IP地址几乎均在黑龙江省,具有一定连贯性。第三,根据赵某提交的住院病历,其于2021年1月23日至26日期间在山东省某县医院住院,故可以认定2021年1月24和25日在黑龙江省某县登录使用涉案搜狐号的行为人并非赵某。第四,虽然涉案搜狐号的注册信息中有赵某手持身份证的照片,但该实名认证方式并非人脸识别,可以仅通过上传手持身份证照片申请注册。


看得见摸不着的IP地址,其作为司法证据的有效标准应该到什么程度?民事案件遵循优势证据原则。即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待证事实无法达到确凿之程度,那么可以根据上述规则认定该事实是否存在。

记者通过比对发现,在部分互联网社交平台的用户账号页面,确实有显示账号IP属地的信息,且处于较为明显突出位置以示公众,但在另一些互联网社交平台用户页面还未显示IP属地。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近期出台了相应规定,要求加强对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的管理,更是提升了对互联网协议(IP)地址归属地信息的关注度。2022年6月2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该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当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应当对互联网用户在注册时提交的和使用中拟变更的账号信息进行核验;应当在账号信息页面展示合理范围内的互联网用户账号的互联网协议地址归属地信息,便于公众为公共利益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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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页面展示合理范围内的互联网用户账号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归属地信息,便于公众为公共利益实施监督。该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页面,展示公众账号的运营主体、注册运营地址、内容生产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效联系方式、互联网协议(IP)地址归属地等信息。


3

自媒体平台实名认证漏洞?


据案情显示,虽然涉案搜狐号的注册信息中有被告赵某手持身份证的照片,但该实名认证方式并非人脸识别,可以仅通过上传手持身份证照片申请注册。那是否可以认为自媒体平台实名认证方式出现漏洞?


据了解,目前各大自媒体平台的实名认证方式,对于个人账号而言,还是以人物手持身份证照片上传申请为主,可谓是将个人实名认证门槛降低,使注册程序简单化。由此意味着,一方面,自媒体账号的实际运营者和账号注册者可能不是同一人;另一方面,因为自媒体账号存在多方转手运营现象,所以账号一旦涉嫌侵权行为,实际需要被追究侵权责任的行为人可能不止一人甚至涉及多人。再者,对于商业价值较高的自媒体账号(即互联网自媒体大V账号等),若涉嫌侵权或被侵权,会造成不同程度上的权益贬损。

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与自媒体账号经营者的权益和经济利益直接相关。法官夏旭认为,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也就是使作品与其创作者之间建立联系。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该项权利主要控制的是作品在互联网中的传播。

如果个人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权可以采取哪些维权措施?自媒体账号经营者应当尊重他人的著作权,特别是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将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严重时还需承担刑事责任。侵害署名权将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如果发现被侵权,可以通过直接与侵权人沟通协商、向平台举报等方式制止侵权,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台的《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提醒、限期改正、限制账号功能、暂停使用、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社交平台尽己所能优化用户注册、实名认证管理流程,补牢实名认证流程中可能存在的漏洞。完善日常运营监管监督机制,打通平台用户举报投诉渠道堵塞点,提升平台自身“权侵删”管理效力。对屡次犯禁且不改的涉嫌侵权账号进行一定限制性管理,必要时保留封号处理等权限。


4

个人信息保护重在防患于未然


据当事人赵某事后回忆,曾在办理信用卡时有过手持身份证拍照后上传到网络的行为,可能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也提醒公众在办理类似业务时注意谨慎操作,可在手持身份证照片上标注使用用途,以保护个人信息不被侵犯。


“数字时代下,公民也应注意降低个人信息泄露风险,保护好自身的‘小隐私’,当相关权益受到侵害时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相关部门也要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对外经贸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卢海君就此案如是点评。


当然,个人信息保护从来都不仅是公民一方的责任,需多方主体共同发力,个人信息保护重在防患于未然。对此,法官夏旭表示,互联网平台应严苛对待个人信息的审查力度,加强平台信息审查义务,完善个人信息的监管机制,健全平台版权保护规则,防止类似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再次发生。多主体共同肩负起各自的社会责任和使命,在兼顾个人信息保护的同时促进版权的创新利用以及产业的更快更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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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黑板!

1、在互联网社交生活中,审慎操作账号注册及实名认证流程,尤其对手持身份证照片或身份证原件等要件,需进行必要批注备注仅限使用途径及时效限制;

2、对不经常使用或已失效的平台账号、金融类账户等及时注销;

3、对邮寄快递、外卖标签上显露在外的个人信息及时进行销毁处理;

4、提高用户自身留存证据意识及维权意识,当正当权益遭到侵犯时,第一时间积极与互联网社交平台沟通,诉请平台进行“权侵删”处理,必要时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个人权益。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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