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共有物分割
阿 亚 琨
引言
共有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对同一项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的一种制度。这种财产关系常在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同购买、共同继承以及夫妻之间发生。共有关系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形式。共同共有大多依据特定的关系而产生,如婚姻家庭关系,但也可以因法律关系、合同关系而建立;按份共有则多为共有人约定的形式建立。
共有基础发生变化时,共有关系的平衡被打破,就面临分割共有物的问题。共有关系形成的原因及形式不同,共有物在分割时的原则和方法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尤其不可分物的分割,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难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分割原则
(一)按份共有的分割
分割按份共有财产,或者对按份共有财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共同共有的分割
共同共有关系多基于身份关系产生,只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出现,需要分割时方可请求分割。
此处所说的重大理由,主要包含:1、共有人急需将共有物变价,用于自己及与自己有赡养、扶养义务的其他近亲属因生活或疾病等原因的紧急支出;2、共有基础已经丧失,如婚姻或其他身份关系解除;3、共有人之间明显矛盾或其他原因导致的信赖基础发生变化。例如共有人之间已经存在重大争议,甚至诉讼等显著纠纷,再依据原有的共有关系要求其继续保持共有状态,显然很难做到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共同管理,不利于共有物效益的发挥。
(三)损害赔偿
共有人分割共有财产,有可能使共有财产的功能丧失或者削弱,降低其价值,也有可能给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因此本条规定,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分割方式
(一)实物分割
实物分割是较为简单且常见的分割方式,主要针对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可分物。这种分割方式比较简单,按照共有人各自持有的比例,取走相应份额的实物,共有分割即完成。
(二)作价分割
作价分割是指共有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对共有物享有全部物权,并给付其他共有人折价补偿的分割方式。该种分割方式类似于通过买卖使一部分所有人让渡共有物权,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分割方式,尤其是对于房产等不可分物的分割中最为常见。共有人通过协商确定共有物价值,及分割完成后物权由哪一位或哪几位共有人实际享有,享有物权的人向其他共有人给付折价款。该种方式的分割处置存在两个方面的难点,一个是物权由谁享有的确认,一个是共有物价格的确认。
1、司法实践中针对多个共有人均对共有物主张物权的情况下,如何确定物权归属一事通常要考虑诸多因素。
通常应充分考虑主张物权的共有人在共有物中所占的份额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果所占份额极大,则一般优先由大份额共有人继续持有物权,以便保证物权的一贯性,同时可以控制对价数额,避免对价履行不能的情况出现。
同时还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是否具有生存利益上的特别需求等情况,对于房屋,尤其是居住性房屋,很可能牵扯到共有人中的一个或几个共有人的生存利益问题,这一问题在因继承导致的共有关系中较为常见。共有关系中的某一位长久以来依靠共有物生存,且没有其他财产可以替代该共有物,应优先对该部分共有人的生存利益予以关照,一般选择由该部分共有人最终享有物权并向其他共有人给付对价。
同时也应结合共有财产分割前管理利用等情况予以分割。共有财产此前由何人管理,何人更熟悉共有物的特性,何人更有利于共有物此后的效用发挥,这些问题都应在实物分割过程中予以考虑。共有财产的一贯状况和持有人的情况,都可能决定该共有物在此后的生产生活中是否可以得到妥善的保管,是否可以发挥其全部作用,是否可以创造最大价值。故在共有物分割问题上,还应该秉承最有利于共有物效用发挥的原则。
2、针对共有物价格的确认方式。应当首先尊重共有人的意思自治,由各共有人协商予以确定。共有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共有物的价值进行评估鉴定,并以评估价格确定对价。针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又不申请司法评估鉴定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背对背询价、共有人竞拍等方法进行确定,各共有人分别给出自己认为的合理价格,法院依照“价高者得物权”的方式确定共有物的物权归属,并以得物权者给出得价格,确定计付对方对价。
(三)变价分割
变价作为分割的最后一种方式,因为周期较长、不确定性较多、有一定执行难度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十分常见,主要方式为将共有物变卖,共有人按份额分别享有变卖所得价款。但共有物变卖过程一般较长,且变卖过程中仍存在需要共有人合意方可处理的问题,故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难度。
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民法典》第306条规定,共有人转让自有份额的,应与意向买受人达成转让条件后,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告知转让的具体条件,其他共有人在合理期间内做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思表示。若其他共有人未主张优先购买权,才可以对外转让份额。
“合理期间”的界定经常发生歧义,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做出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判例
(2020)沪01民终9444号:优先考虑无其他住房的共有人享有共有房屋,给付其他共有人折价补偿,针对部分不易分割共有权利仍保持按份共有状态。
(2018)沪民再19号:依照遗嘱确定共有物所有权归属,并以评估确定共有物价值,予以折价分割。
(2016)粤民再133号:共有人就不可分割共有物价值认定不能达成一致,再审判决折价后分割价款。
邵阳法律咨询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falvzixun)提供邵阳市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房产律师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复议案件初
2024/12/26 0盈科律师接受广州日报采访就“坑爹女儿诓走父亲养老房”一案发表法律意见
2024/12/26 0双方都在外地能起诉离婚吗
2024/12/26 0浅析定建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法律风险
2024/12/26 0征地程序
2024/12/26 0对人肉搜索侵权保护的思考
2024/12/26 0【炜衡涉外】周文律师入选首批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专家名单
2024/12/26 0北京倡衡律师事务所为南方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2024/12/26 0·【地方立法动态】深圳拟立法推动"同股不同权" 创业板注册制上市资源将更"丰…
2024/12/26 0盈科广州成功受聘为领地广东公司法律顾问单位
2024/12/26 0道可特研究 | 民法典时代房屋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权利性质分析
2024/12/26 0·【国家立法动态】商务部《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自9月1日起施行
2024/12/26 0荣誉 | 众成清泰耿国玉主任荣获“山东省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称号
2024/12/26 0盈科律师事务所助力内蒙古蒙都羊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成功
2024/12/2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