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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服务屡发投诉背后的消费风险

作者:曹慧
单位:达晓律师事务所
邮箱:caohui@daresure

近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发布2019年投诉分析,服务类投诉数量连续多年超过商品类投诉,在2019年达到67765件,占投诉总量的74.83%。其中,教育培训服务的投诉量为17500件,占服务类投诉数量的19.32%,成为服务类投诉中的第二“重灾区”,也因此被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敲黑板”而成为需热点关注的五大问题之一。下文,笔者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看看这大量投诉的背后究竟隐藏了哪些需要特别注意的消费风险。

 

(图表来源于公众号“北京消协”)

 

 
 

一、巧借“咨询”实现“无证上岗”

正所谓“天道有轮回,苍天饶过谁”,在提倡“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大环境下,各种教育培训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全方位多角度链接起你成长的各个阶段和各个角色。从面向幼儿园及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到面向成人的各种应试类、技能类、资格类非学历培训机构,在经历了一轮轮宣传攻势后,我们各种比较课程设置、师资力量、价格费用及学员口碑,最终敲定选择。那么,问题来了,你选择的培训机构有办学资质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审批正式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第四十九条规定:“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参照本细则执行。”由此,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需经过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核发办学许可证后,方可经工商登记依法从事培训服务。

 

具体来说,第一,针对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国办发〔2018〕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中规定,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才能开展培训。第二,针对开展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人社部发〔2017〕6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中公布了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共计140项职业资格,培训机构若针对上述140项职业资格开展培训服务,则需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办学许可证。第三,针对面向成人开展除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外的其他培训服务的机构,笔者认为,现阶段虽无规范性文件对此类培训机构的办学审批机关作出专门规定,但结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及民办教育准入实行许可制的立法本意,可以认定其属于“举办实施其他文化教育”,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进行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

 

实践中,由于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有资质证明、资产证明、资格证明等诸多条件限制,准入门槛较高,故市面上有不少机构通过注册为教育咨询公司来对外开展培训服务,这些未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所谓“培训机构”实则构成无证经营。诚然,若学员在培训过程中或培训完成后发现该培训机构无办学许可证,可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来要求对该机构进行查处,但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分析,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系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不必然影响学员与培训机构之间签订的培训协议的效力,学员仅以此为由要求撤销培训协议并赔偿,往往难以得到司法支持。

 

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在选择心仪的培训机构之前,切记看看其是否取得了办学许可证,以避免成为无证经营机构亟待收割的一茬茬韭菜。

 

 
 

二、虚假宣传夸大培训效果

“免费试学签约包过”“超高通过率,在职顺利通过*考”“达到美国小学*年级听说读写水平”“名校offer榜” “全球**领导品牌”“名校名师授课”,诸如上述广告语,相信你即便从未选择过培训机构,也并不觉得陌生。市面上培训机构众多,竞争激烈,鱼龙混杂,如何能在纷杂汹涌的信息流中引起潜在受众的注意,似乎成了各家培训机构的必争之地。超高通过率、短期见效、成功案例、豪华师资这样的噱头当然能迅速吸引眼球,然而实践中因培训服务所生纠纷亦有相当比例与此有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本条系针对教育、培训广告内容所作出的特别要求。同时,该法第二十八条对构成虚假广告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1]由此,当培训机构发布上文中所提到的类似广告内容时,或因属于第二十四条规定所明令禁止的内容,或因实际提供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等与广告不符而构成虚假广告,培训机构均构成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深入,线上培训 越来越多的成为人们的学习选择。然而,与线下培训相比,线上培训的夸大宣传问题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特别是在师资、费用等消费者普遍关心的问题上。教基函〔2019〕8号《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中对校外线上培训提出一系列监管要求,重点是对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和培训人员等进行备案。其中,要求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等学科知识培训的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外籍人员需提供学习和工作经历、教学资质或教学能力说明,消费者可通过省级教育部门所公示的备案信息进行查询。同时,上述内容及收费项目、标准及退费办法要在培训平台和课程界面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因此,在选择培训机构之前,通过广告宣传了解各家优劣实属必要,但消费者还是要从培训机构可见可信的“硬实力”入手,切不可轻信商家“成功有捷径”的信口承诺。

 

 
 

三、预付学费后设置退费障碍

目前,培训机构的经营模式与健身、美容等行业类似,多采取预付学费购买课程的形式。由于培训课程周期长、费用高、学员个体差异较大的特点,交费后要求退费的情况时有发生,而因为退费难问题引发的投诉量也一直居高不下。部分培训机构在其提供的培训协议中对学员退费情形作出各种限制,如“享受报名优惠的学员不退”“丢失听课证的学员不退费”“退费不享受促销价格,按照每堂课实际课时费退费”等等。当学员主张退费时,培训机构要么拒绝退费,要么根据其退费算法,学员所能得到的退费费用与其获得的服务内容明显不相符。更有甚者,有些培训机构以学费分期贷款形式诱使学员购买课程,实则在学员与金融机构间形成借贷关系,而培训机构则一次性获得扣除手续费后的全部学费。当学员欲退费时,则面临退费无门贷款须还的尴尬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上述培训机构订立的不允许学员退费的条款,实质上是排除了学员的合同解除权,违反本条规定,属于无效的合同条款。消费者若基于此主张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能够得到支持。另一方面,针对培训机构乱收费、退费难、资金不受监管等突出问题,国办发〔2018〕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中规定,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因此,消费者在签订培训合同前,应特别关注其有无排除或者限制己方权利、减轻或者免除培训机构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以及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是否一致,收费时间跨度是否超过3个月等内容,同时认清学费分期贷模式存在的风险,合理支出必要培训费用。

 

[1]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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