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广西大化县人民法院妥善审结了一起名誉纠纷案,消除了申请人的影响,恢复了其名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孟某、兰某家住大化县七百农乡某村,是同村亲戚。两人因日常琐事互相猜疑、辱骂,令孟某感到不满。 2020年9月,孟某注册了微信“小号”,并在本屯老乡微信群中发布了三张兰本人的照片。照片中编辑了“兰和别人睡、被流产、诈骗别人、“我要钱和你睡”等不实言论,恶意诽谤和侮辱兰。这条评论也被群成员转发到其他群,造成双方共同亲友知晓并议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作为未成年人,兰某认为孟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将孟某告上法庭。到大华法院。
大化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以谩骂、侮辱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公民有权要求终止对侵权行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本案中,被告在微信群中对原告进行恶意诽谤、诽谤,构成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未成年时遭到被告恶意诽谤、诽谤,导致原告精神、精神受到创伤。结合本案事实、证据,结合被告孟某侵权的具体情况以及原告兰某遭受的侵权后果,被告孟某应对其侵权行为给原告兰某造成的严重负面影响承担责任。村内向原告兰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4000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孟某未履行判决义务,原告兰某申请强制执行。
大华法院执行法官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执行主体比较特殊,双方当事人又存在关联,调解是最稳妥的解决办法。于是他多次与双方电话沟通。兰申请人说:“她给我造成了这么大的影响,我一定要写一封道歉信,贴在村里。”
“我已经支付了赔偿金,但我没办法公开道歉!”但孟仍态度强硬,拒绝履行。
2月16日,大化法院执行法官冒着雨驱车前往七边弄乡弄和村弄潮屯,特意邀请了村里德高望重的“姚王”协助“双语”调解。双方在刑场上交战。他们一见面就恶言相向,气氛火药味十足。行刑法官见状,将针锋相对的两人分开,并与“瑶王”一起对双方进行思想疏导。
“你们既是邻居,又是亲戚。我们每天都会抬头看见对方。我希望你们能把和平视为最宝贵的东西。”
一方面,行刑法官希望兰从维护亲邻和谐的角度,对被处决的人多一些理解。
另一方面,执行法官向孟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告知其如果继续拒绝执行,法院将立即依法冻结其微信和银行账户,并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与法律。迫于压力,孟某当面向兰某道歉,行刑法官将道歉信贴在村里显眼的位置。该案已顺利执行。
法官说: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将公民人格权的保护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互联网不是法律之外的地方。名誉权的保护同样适用于微信等新媒体网络平台。言论虽然是自由的,但绝不是不受限制的。因此,我们建议大家发表言论时应遵守法律法规,恪守道德底线,不要急于发声。一旦跨越法律“红线”,就必须为其言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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