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企业之间交易结算中十分常见。由于商业承兑汇票不同于银行承兑汇票,其承兑人并非银行,因此在实际交易中因付款人账户空头而被拒付的情形时有发生。那么在商业承兑汇票被拒付后,持票人应该怎么办呢?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根据上述规定,持票人在被拒付后,可以向前手、出票人、付款人或者保证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如银行出具的拒绝付款理由书),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如果未按照前述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虽然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是应当赔偿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的损失,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行使追索权需要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为出票日起二年,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为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如未在上述期限内行使追索权,则会丧失票据权利,但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付款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为充分保证自身权利的实现,应尽量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追索权。
在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持票人在对纸质汇票行使追索权时容易忽视的一点是:将票据返还其前手时未要求前手出具收据,这样前手一旦不承认持票人已将票据退回,同时前手又能够提供持票人之前接收票据证明的话,持票人往往就会陷入比较被动的局面。即使依据与前手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提起民事诉讼,也可能会因举证不能而导致败诉的不利结果。因此在向前手退还票据时,应要求前手出具收据,或者直接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追索权,以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目前随着电子承兑汇票的越来越普及,上述问题可以得到较好的规避,电子汇票被拒付后,可以直接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发起追索,无需纸质票据的流转。如网上发起追索无果,再行提起诉讼解决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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